第四节 社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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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 建国前,济宁城区有大小烟馆百余家,吸食鸦片、白面、打吗啡针者数千人,种植罂粟者遍及近郊十几个村庄。旧政府虽提倡禁毒,但官府腐败,明禁暗纵,始终未能根除。建国后,人民政府大力宣传毒品之危害,发动群众禁毒肃毒。1952年8~10月,公安机关将禁毒作为为人民群众除害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开展禁毒运动,查出制毒犯8人,运毒犯44人,贩毒犯291人,其中捕判80人,管制23人,集中训导教育240人。共缴获大烟863两,白面11.6两,白面料子257两,吗啡针155支,制毒药水214两,各种毒具烟枪1812件。毒犯贾广义、王华堂被依法处决。
1989年4月12日,嘉祥县贩毒分子鹿、张2人携带600克大烟来市中区出售,被公安机关抓获。90年代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加大了禁毒力度,至1995年,吸毒贩毒现象未再发生。
禁赌 建国前,济宁赌博成风,有麻将、牌九、押宝、骰子、抽签、纸牌等十余种之多。有的因参与赌博而误入歧途,输得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有的沦为盗贼,行凶抢劫,犯罪入狱。建国后,公安机关发布《通告》,严厉禁止赌博,对轻者教育,重者处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者依法惩处。同时,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各项健康活动,开办职工俱乐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挖根塞源,赌风渐绝。
80年代后,赌博活动又沉渣泛起,赌场赌具逐渐增多。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查处。1988年,查获赌博人员61人,治安拘留21人,罚款32020元,没收赌资8507元。上海、江苏来济宁经商人员租私房聚赌,被公安派出所查获,缴获赌资5320元,分别给予处罚。1989~1995年,共查处赌博案件218起,处罚1047人,没收赌资33.96万元。赌博活动大有收敛。
取缔娼妓 建国前,济宁城区有大小妓院100余家,收揽妓女500余人,加上暗娼窝子,总计千余人接客卖淫。建国后,公安机关发布《通告》,明令取缔,对所有妓女及时采取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措施,帮助她们安家从良。对民愤较大的班主、老板依法给予惩罚。至1953年,娼妓窝点彻底根除。
维护公共秩序 建国后,历年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大型物资交流会、文体娱乐等活动,公安机关派出干警,全力以赴,值勤巡逻,保障人身安全,确保活动正常进行。对汽车站、火车站和大型集市贸易及文体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派出人员坚持巡逻、值勤,维护公共秩序。改革开放以来,城区的公共场所相继增多。1993年7月,成立公共场所管理办公室,9月开始办理《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严格对公共场所的审批制度。同时建立治安岗亭,设立报警站。至1995年,境内共有公共场所1065处,其中饭(酒)店565家,理发美容业311家,电子游戏室36家,大型集贸市场10处,大型商场(店)34家,录像放映点26个,影剧院、游乐园场所172个。公安机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的方针,针对公共场所的特点,强化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联防组织,坚持治安巡逻值勤制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年底,在公共场所建立联防组织218个,设专职保卫人员276人,设立治安岗亭17处,报警站120处。期间,积极推行安全责任合同制,落实安全承包责任制,采取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相结合,公开管理和秘密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坚持值勤守候,监视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根据不同治安形势特点,开展以打击流氓滋扰,持械伤人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坚持对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治理和整顿,有的放矢地解决一些突出性的治安问题。
制止封建迷信 建国前,封建迷信活动盛行。建国后,虽经宣传教育,但封建迷信活动仍有发生。部分群众烧香、磕头,求神拜佛,少数人有机会就进行造谣惑众。1957年夏,济宁发生特大水灾,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造谣生事,散布闰七不闰八,闰八动刀杀,某日12点有地震,今年有大灾难,得死一口袋谷粒多的老妈妈等,致使2000多人在城近郊郭庄村求神取药,制做“留娘袋”,烧香磕头求神保佑。有的从百里以外赶来求神取药,影响生产,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及时派出公安干警,依法打击处理了造谣生事扰乱社会治安的为首分子。
查禁淫秽物品 1978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一些利欲熏心的人为赚钱财乘机进行走私、贩卖、复制和传播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等违法活动。1984年,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消除精神污染的决定,与有关部门配合,收缴淫秽书画、物品5.33万件。1985年7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查禁淫秽物品的联合通知》,市中区集中开展了查禁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反动、黄色、低级下流的淫书、淫画、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的活动。从37处录像放映点查出淫秽录像片27部,收缴查封录像机5部,彩色电视机10部,查获黄色录音带3746盘及淫书、淫画、非法小报一大批。对制作、贩卖、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逮捕1人,劳动教养6人。1988年,处罚收看、传播淫秽录像,出售淫书、淫画不法人员20人,没收电视机7部,录像机2部,录音带1盘,淫书114册。1989年,查获传播淫秽物品和卖淫案件8起,作案人员73人,其中逮捕5人,劳动教养13人,治安处罚55人,收缴淫秽录像带67盘,淫秽杂志1册,淫秽书刊121册,淫秽扑克5副,其他非法出版物4万余册。1990年8月,公安机关对传播淫秽录像的不法活动再次进行查处,查获用以播放淫秽录像的电视机10部,录像机20余部,录像带80余盘,没收彩色、黑白电视机5部,录像机4部,复印机1部,录像带6盘。抓获传播收看淫秽录像人员38人,处理31人,治安罚款19700元。1991~1995年,共收缴淫秽录像带120余盘,收缴淫秽书刊1043册,抓获传播淫秽物品人员70余人。通过开展查禁淫秽物品活动,基本刹住淫秽物品在市区的泛滥。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济宁有旅店业、印刷业、刻字业、废旧品收购、委托和修理业144户。为控制犯罪分子落脚、销赃等犯罪活动,自1950年起,对这些行业进行登记审查,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大单位建立治保会,小单位建立治保小组。1957年,对市境内特种行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业务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管理工作受到冲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济宁的特种行业大幅度增加。1985年,对区辖的81家旅店、招待所和50个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不法收购人员300人,其中逮捕1人,劳教1人,治安处罚22人,交单位和外地处理173人。取缔非法收购摊、店97处,缴获查封非法收购的钢铁原料、工业器材,有色金属70余吨。1987年,境内有旅店、招待所、刻字、旧货、印刷行业250个,从业人员2335人。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指示,对特种行业全面摸底调查。先后查获流氓、卖淫妇女、嫖客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店主鸨儿39人,依法逮捕4人,劳动教养11人,治安拘留18人,治安罚款6人。依法取缔旅社8个,罚款1.2万余元。
为强化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堵塞漏洞,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1989年,在旅馆业较集中的运河派出所成立旅馆业办公室,组建旅馆业管理协会,实行交纳治安责任承包风险金制度。通过严格管理,旅馆业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38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3人。1990年,区境内共有特种行业333家,根据旅馆业的经营数量,经营性质和所属公安派出所管辖区的划分,对旅店、招待所分别进行建档立卡,造册登记,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1995年,城区特种行业发展到586家,其中旅馆业162家,刻字业9家,印刷业253家,旧货业46家,修理业116家。是年,对特种行业开始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严格执行对特种行业的审批把关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至1958年,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统一进行清理,收归国有,共收缴长、短枪304支,机枪2挺,冲锋枪3支,各种子弹10278发,手榴弹25枚。1959年,对射击运动用的枪支进行登记,确定两人保管,建立领发制度。对济宁机器厂(现山东推土机总厂一分厂)1974~1976年未经批准私造的各种猎枪53支,公安机关认真查处,全部收缴。1981~1987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和射击运动用的各类枪支以及猎枪、汽枪等全部进行清理登记打印。共查出违反枪支管理的案件3起,依法收审1人,治安拘留1人,警告1人。1989~1995年,贯彻省公安厅《关于对保卫、私有枪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实行“人、枪、证”三见面,“枪、证、表、册、卡”五统一。对列入管理的866支(其中口径枪116支,汽枪335支,猎枪415支)民用枪支,全部颁发枪证,严格登记、保管、使用和领发制度。
危险品管理 1921年3月,济宁振兴火柴厂开始使用氯酸钾、赤磷、黄磷、硫黄等易燃易爆物品。建国后,公安机关即按危险物品纳入管理,把危险物品管理由市内存放管理变市外存放管理。1957年,在市郊区赵村东兴建氯酸钾存放库,1979年迁至城外洸府河东,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卫责任制纳入单位行政管理目标范围,建立专库储存、专人看管、专车专人运输的制度。1987年,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先后对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火柴厂、日用杂品站、郊区杂品公司、市化轻公司等进行全面整顿,监督和帮助单位完善管理制度,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对烟花爆竹的储存、销售加强管理。1988年,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对分散在城区内的个体烟花爆竹销售点实行定点销售,划片经营,集中管理。1995年9月5日,济宁市市长王仁元以济宁市人民政府27号令发布《济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年11月1日起,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自行车管理 1979年,济宁市成立自行车管理所,开始对自行车进行登记、落户、编号、打印、挂牌、建档等工作,实行一年一验证。1985年5月,自行车管理由公安局治安科兼管。1987年,建立自行车管理所,配有正、副所长、民警共4人。各派出所设专职车管员,实行新车入户、迁入、迁出、注销4项变动和转让过户、搬家变动住址、换车、车架补打钢号的登记管理制度。1988年,组织580人对1987年的19.17万辆自行车重新进行登记和新建档卡。1995年底实有自行车32.9万辆。
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实施。公安机关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少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并视情节分别给与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自1958年,处罚违反治安管理181人,其中警告9人,罚款16人,拘留141人,罚公役10人,责令赔偿损失3人,其他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取保监督执行各1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安处罚一度停止。1984年,共查处治安案件177起,处罚162人。1988年,运用《治安处罚条例》处罚各类不法人员417人,其中拘留242人,50元以上罚款175人,罚款总数80550元。1995年,查处治安案件810起,处罚1787人,其中警告75人,罚款1286人,行政拘留426人。
帮教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70年代末,根据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状况,公安机关积极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带头做好帮教工作,并建立民警、家庭、社会、单位相结合的帮教小组。实行单位包青年、学校包学生、家长包子女和定准帮教对象、定好帮教力量、定实帮教任务的“三包”、“三定”方法。1984年,确定帮教对象216人,通过帮教有160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占帮教总数的74%。其中有的加入了共青团组织,有的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有的担任了车间班组长,成为工作中的骨干。1986年,市中区组织554名干部、职工、群众和公安干警,组建帮教小组165个,对192名帮教对象进行教育挽救,有188人停止违法犯罪,18人因转变较好解除帮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紧紧抓住变化的新形势、新特点,使帮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89年,368名帮教对象中,有334人停止了违法犯罪活动,占帮教总数的97.6%,其中,有7人加入共青团组织,12人当上班组长,19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95年,市中区组织1108人,组建帮教小组343个,对830人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定向帮教。其间有318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95人解除定向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