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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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建国初期,济宁城区只有1处社会福利院,收养城区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和弃婴。1958年,济宁县、嘉祥县并入济宁市后,成立公社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到1959年底,济宁市有敬老院275处,入院人数9700人。后因经济基础薄弱,大部解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敬老工作进一步加强,供养设施逐步完善。1995年,区内有规模较大的敬老院2处(仙营敬老院、观音阁敬老院),入院五保老人30人。
分散供养 建国后,凡未入敬老院的市中区“五保”户均实行分散供养。1990~1995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共12人,每人每年生活费用2500~3000元。对分散供养的“三无”(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对象,实行定期救济,每人每月生活费58元,冬季按时发棉衣,夏季及时维修住房,有病有灾的临时救济。对生活能自理的,由村(居)委会将供给的钱物及时送门到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村(居)委会派专人照顾。有亲属供养的,村(居)委会、赡养人、“五保”户三方签订协议书,被保老人去逝后其遗产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