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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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城区东关安阜街设贫民栖流所1处,收养贫民,后改为贫民工厂,以煮粥为主,救济贫民。民国时期,城区成立济宁善济协会,所需经费除政府支付部分外,多是临时募捐,善济协会时办时停。
临时救济 建国初期,城市救济的对象多为孤、老、残、幼、贫民、失业人员和流入城市的难民,1953年,市内断粮缺炊的有2.45万人,占城市总人口的25.58%。市政府为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共发放救济款98158万元(旧人民币),发放救济棉衣5318件,很快扭转了困难局面,制止饥荒蔓延,基本保证了市民的生活。
1954~1956年,济宁市有失业人员6000人,需救济人员9600人,临时救济户1300户、4000余人。市政府在组织贫困户参加生产自救的同时,拨款27.24万元,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市民进行各种形式的临时救济,对街办生产厂(组)的部分失业工人和外地流入市区的灾民、乞丐等也进行临时救济。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就业门路的扩大,原有的救济对象多数可以通过自身劳动使生活基本好转。1957年,救济对象已减少到6500人,由建国初期的25.58%下降到0.7%。1958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加之连续三年自然灾害,仍有部分病残人员和城市贫困户,需救济人员一度增加。1960~1963年,济宁市救济市民7161户、1.85万人,共发放救济款191.47万元,救济衣服129.27万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错误地把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当作修正主义批判,国家拨发的救济款有的被平均发放,有的被挪作他用,致使困难户长期得不到救济,生活更加困难。
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对无依无靠、生活确属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照顾。至1990年,需临时性救济的2621人,发放救济款21.18万元。1991~1995年,临时救济的509户、2115人,共发放救济款69.6万元,棉布11000余米,棉花1500公斤。
定期救济 按照国家救济政策,1982年前,济宁市定期救济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元。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35户计74名特困人员进行定期救济,月救济款58元;对少数家庭主要劳力痴呆或常年多病,缺乏自食其力的43户特困户进行定期救济,月救济款15~30元;对城、乡特困户的子女,有劳动能力的均安置街、乡福利工厂就业。另外,对5名原国民党宽释人员每月定期发放救济款30元。1990~1995年,市中区定期救济160户,398人,每人月救济30~58元,共发放救济款38.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