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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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1950~1957年,主要安置志愿兵复员建设军人;1958~1995年,除安置少数志愿兵复员建设军人外,主要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
复员军人安置 建国前,志愿兵回乡的只有37人。建国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从1950年开始办理志愿兵复员。到1957年,济宁市共接收复员军人5517人。至1970年,累计接收复员军人5804人。在复员军人安置中,本着“原籍安置”和“行业归口”安置的原则,对家居农村的115人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对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5689人安排到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作。对安置回农村的,实行逐级负责,帮助解决耕地、住房、口粮及婚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鼓励他们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农业生产。
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国家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自1958年起,每年都有一批服满现役的义务兵退伍,至1995年,共接收退伍军人9856人。安置工作中本着“由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1444人;复职和安排工作的8412人。对回农村安置的,从扶持生产入手,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其走勤劳致富的道路。1970~1995年,国家共拨安置经费2.6万元,供应木材213立方米,帮助918人建房41间,对患病和生活困难的分别给予补助。
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发挥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作用,1970~1995年,共有37名退伍军人分别担任了镇、村企业的厂长、经理;49人被推荐为村(居)委干部,11人当上了村(居)党支部书记,9人当选为村(居)委主任。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