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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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人员,包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的民兵、民工。建国后,国家多次制定抚恤人员条例,统一抚恤标准,使抚恤工作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济宁市自1952年,对战争年代牺牲病故人员进行追恤,至1957年共追恤烈士43人,病故人员58人,失踪军人3人,共发放抚恤费3.2万元。1964~1995年,抚恤烈士97人,牺牲、病故军人14人,病故革命工作人员268人,发放抚恤金39.9万元。
伤残抚恤 1946年,全市共有残废军人6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2人,三等3人。1951年10月,全市进行了残废军人复查、评级、换发新证工作。1962年、1972年进行了评残换证,对部分残情发生变化的残废军人做了检评调整。1979年,对在乡残废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特等、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1980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人员增加护理费待遇,其标准相当于本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1989年,由原来更换的“残疾军人证”改为“伤残军人证”。是年,市中区根据《伤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在乡二等以上残废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其伤口复发治疗所需的治疗费和治疗期间三分之二的经费由本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残废人员乘火车、轮船、国内民航和长途汽车按半价购票。1984~1990年,对在乡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特等、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1993年后,提高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为140元,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为80元。1990~1995年,全区发放定期抚恤金的在乡伤残军人28人,发放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462人,共发抚恤款53.7万元。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表 16-2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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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乡抚恤金 ┃ 在职伤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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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 ┃ ┃ ┃ ┃ ┃
┃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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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等 ┃ 1200 ┃ 1100 ┃ 240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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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等 ┃ 1020 ┃ 950 ┃ 204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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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甲级 ┃ 740 ┃ 660 ┃ 156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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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乙级 ┃ 538 ┃ 480 ┃ 135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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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甲级 ┃ 336 ┃ 322 ┃ 108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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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乙级 ┃ 272 ┃ 272 ┃ 9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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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 ┃
┃ ┃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 ┃
┃ 备 注 ┃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 ┃2、本表所列款数系全年应领 ┃
┃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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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评残换证情况表
表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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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人员(人) ┃ 评残换证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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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 其 中 ┃ ┃ ┃ 二 等 ┃ 三 等 ┃合 计 ┃
┃ ┃ ┣━━━━┳━━━━┫ ┃ ┣━━━━┳━━━━╋━━━━━┳━━━━┫ ┃
┃ ┃合计 ┃ ┃ ┃特等 ┃ 一 等 ┃ ┃ ┃ ┃ ┃ ┃
┃ ┃ ┃在职 ┃在乡 ┃ ┃ ┃ 甲 ┃ 乙 ┃ 甲 ┃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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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6月 ┃ 394 ┃ 204 ┃ 190 ┃ ┃ 9 ┃ 48 ┃ 77 ┃ 129 ┃ 131 ┃ 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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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9月 ┃ 288 ┃ 259 ┃ 29 ┃ 1 ┃ 12 ┃ 25 ┃ 61 ┃ 105 ┃ 84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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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10月 ┃ 347 ┃ 322 ┃ 25 ┃ 1 ┃ 8 ┃ 33 ┃ 71 ┃ 1 30 ┃ 104 ┃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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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5月 ┃ 430 ┃ 406 ┃ 24 ┃ 1 ┃ 11 ┃ 39 ┃ 80 ┃ 154 ┃ 145 ┃ 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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