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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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优待 济宁是较早建立中共党组织的城区之一,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家属较多。1946年,济宁市共优待烈军属460户、1378人,优待用粮15万斤。1948年,开始为无劳力或缺少劳力的烈军属代耕全部或部分土地,480户烈军属中,享受代耕的有260户,代耕土地780亩。
建国后,在政治上提高烈军属的社会地位,全市各商业服务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均设烈军属“光荣席”。在就业、分配土地、发放救济粮款、子女入学、购物、治病、乘车等方面,对烈军属优先照顾。新年、春节期间,各乡村、街居及有关单位、部门均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灯、光荣牌、慰问信和贴春联。对农村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除继续沿用代耕方式外,在办法上有所改进,分别采取固定制、资耕制(支付代耕粮或代耕款)、拨工制3种形式,以固定制居多,并做到先耕种,先收割,先打粮。1953年以后,随着生产互助组的发展和农业初级合作社的兴办,逐步转为互助组、合作社代耕。1954年,济宁市在乡烈军属和残废军人340户,享受代耕的310户,代耕土地930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少劳动力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实行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工、定优待工和民主评定的方法,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社员。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为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所得的1/2到2/3。自1983年起,改为现金优待,由各乡统筹优待金,统一标准,统一兑现,优待制度逐步完善。1995年4月11日,区政府发布《济宁市市中区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优待标准相当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
临时补助 解放战争时期,市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必要的粮、款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1946年,救济贫困烈军属185户,现金4.2万元(北海币),粮食2.5万公斤。建国后,国家每年都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穿衣、治病、房屋修缮等方面的临时困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从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出发,在临时补助金的使用上有所侧重。生产恢复时期,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金的困难。1953年,补助烈属、残废军人243户,款9234元。1956~1957年,扶持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两年发放补助款1.85万元。在生活基本好转后,1978年,集中为6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17间,用款2800元。1983年,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勤劳致富。至1990年,扶持烈属7户、军属19户、残废军人13户、复员军人32户、退伍军人48户、共用款1.92万元。1991~1995年,区财政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为扰抚对象解决临时困难。五年累计为13户烈属、17户在乡复员军人、8户在乡伤残军人、4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户在乡老红军拨临时补助款5.3万元。其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村(居)委及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捐款捐物,共折款7.8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始,济宁市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至4元,城区每人每月4至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对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城区每人每月10至15元。1983年,对孤老烈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进一步调整,一律在原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对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改办为国家定期抚恤,共改办36人,人均月抚恤39元。按照鲁民优(94)99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乡复员军人已经享受的定期补助,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市中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月抚恤标准为70至85元;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城镇为66元,农村30至3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25元至30元。根据鲁民财(1995)97号文件精神,自1995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25元。
优抚情况抽年表
表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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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抚对象 ┃ 享受优待 ┃ 优待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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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 ┃ 占总户 ┃ 总 额 ┃ 户 均 ┃ 备 注 ┃
┃ ┃ ┃ 户 数 ┃ ┃ ┃ ┃ ┃
┃ ┃ 总户数 ┃ ┃ ‰ ┃ (元)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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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9816 ┃ 78 ┃ 7.9 ┃ ┃ ┃ 系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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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12037 ┃ 93 ┃ 7.7 ┃ 10500 ┃ 113 ┃ 系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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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16900 ┃ 152 ┃ 9 ┃ 36480 ┃ 240 ┃ 系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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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7900 ┃ 291 ┃ 6.3 ┃ 87300 ┃ 300 ┃ 系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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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9471 ┃ 283 ┃ 14.5 ┃ 93650 ┃ 330 ┃ 系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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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208971 ┃ 841 ┃ 4 ┃ 241940 ┃ 287 ┃ 系城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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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24707 ┃ 1627 ┃ 65.9 ┃ 604010 ┃ 371 ┃ 系城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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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前的优抚对象总户数不含城市非农业义务兵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