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决策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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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决策 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务工作一直是在中共济宁市(区)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党委决定,政府实施。建国初期,定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政府听取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改进工作。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政府每年都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每年的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均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人民政协建立后,一些重大政务事项先与人民政协进行协商。“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党委、人大、政协停止活动,新建立的济宁市革命委员会系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由革命委员会决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政工作相继恢复。市改区后,政务决策的基本程序是:每年的重大政务事项由区委提出主导意见,政府制定具体计划、方案,再与人民政协充分协商,最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之后,政府予以实施。
政务推行 人民政府施政主要通过召开例会、发布文告、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以及具体指导、检查监督等方式进行。
政府的例会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研究部署年度或季度工作。常务会议由正副市(区)长参加,研究每段具体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为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或推行某项工作,政府还结合本地实际下发意见、决定或发布命令、布告,责令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必要时直接召开三级(市(区)、乡、村)干部会议,具体部署。
政府的日常政务,主要是通过各职能部门办理。各职能部门每年初均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年终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为推行政务,正副市(区)长明确分工。日常,深入各自分管的部门,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对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政府领导人亲自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采取召开现场会议等方式进行全面推广,并及时检查指导。临时性的突击任务,多是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较强的临时工作班子,领导人坐阵指挥,采取突击会战的方式限期完成。
为了依法行政,1990年7月,区政府增设法制局,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及审定,监督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