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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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中共济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后,遵照严肃、慎重的方针,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工作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检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对维护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保证党在各个时期中心任务的完成,起到了监督和保证作用。至1965年,在“三反”、“五反”运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整党整风、肃反、审干以及人民公社、“大跃进”、“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开展纪检工作,共处分党员1564人,其中,开除党籍696人,留党察看252人,撤职138人,严重警告239人,警告239人。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未能很好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伤害了一些好同志,经复查后予以甄别。“文化大革命”时期,纪律检查工作被迫停止。1979年,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后,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至1990年,共查处知识青年招工中的“假知青”10人,清理党员干部多占住房的158人,婚丧嫁娶中接受礼物、大摆宴席的党员干部4人,干部职工挪用公款的330人,其中党员54人。对“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的200起案件全部复议纠正,其中对50起冤假错案平反,恢复名誉。1993年,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围绕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任务,深入扎实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至1995年底,共查结各类违纪案件244起,受党纪政纪处分的372人。
执法监察 建国初期,市监察机关主要围绕干部的遵纪守法开展工作,先后处理一批违法乱纪干部。1987年区监察局设立后,重点抓执法监察,保证国家的各项法律、各级政府的法规、政令畅通无阻。至1990年,会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先后对105个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项目336项,对整顿公司、干部违反规定建私房、计划外劳动用工、用公款供子女上学、用公款请客送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情况以及在招工、招干、招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经济政策兑现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等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整顿措施90余条,并分别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50余条。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系列指示,重点从治理三乱、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执法检查、效能监察、行政监督、查办案件共同开展,全面深入,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区监察局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责令贪污贿赂、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人员限期交代问题。至1995年,共受理检举揭发干部违犯政纪的信件259件,来访231人次,举报电话39件。共结案91起,给予行政处分的56人,其中开除政籍3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撤职11人,记大过以下的38人。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追回赃款10.9万元。
廉政监察 自1989年起,区政府先后发出《关于实行政务公开的通知》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等文件,监察检查落实情况,帮助各部门落实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市中区56个部门和单位实行政务公开,先后公开政务108条。其中,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16条。设立政务公开栏193个,举报电话82部,举报信箱365个,专兼职监督员130人。为推动廉政建设,监察机关以纠正不正之风为突破口,结合行业特点,抓住重点问题,开展多项和专项治理活动,狠刹用公款请客送礼的歪风。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前后,监察机关专门设立检查监督岗。各单位在检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工作中坚持一杯清茶,不搞吃喝招待,确需就餐时一律付款吃份饭。至1992年,经监察部门检查落实,拒收礼的1135人次,拒吃请的640人次,折合人民币65万余元。党的十四大以后,至1995年,全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监察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