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建设基金税及其他税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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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 1983年1月开征。从全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上述单位所经营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征集,征集率为10%,是年7月改为15%,至1986年共征集529.84万元。1987年5月征集范围扩大到全民、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对交纳所得税后余利不足5000元的免征。市中区小型企业居多,免税率偏高,收缴税额越来越小。1994年征收2.73万元,1995年征收0.81万元。
预算调节基金税 1989年1月开征。其纳税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规定征集范围和项目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至1990年共收35.58万元,1995年征收0.95万元。
教育费附加税 1986年4月开征。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1994年征收19.2万元,1995年征收2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