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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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开征。以从事工商业及其他经营的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实行定期预交,年终计算清缴的征收方法。其税率分为两种: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以上)税率为55%,最低一级(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税率为10%。市中区工商企业均属小型企业,对税后利润不足核定合理留利的缴税企业经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对商办工业专门生产酱醋调味品、小糕点、儿童食品等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新办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1985年征收23.02万元,1986~1990年共征收217.3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以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人,以集体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一律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实行按年征收、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至年底,共收缴所得税177.86万元,1990年征收206.79万元,1995年征收161.66万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开征。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对从事零星手工业和纯劳务性服务的,其营业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规定起征点的免征所得税。纳税人因遭风、火、水等自然灾害和孤、老、盲、聋、哑、残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至1990年共征收14.37万元,1994~1995年共征收97.46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开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的税率以1983年的留利为基础,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逐户核定,一个企业一个税率。为促进企业积极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当年企业利润增长的部分可减征70%的调节税。1989年征收3246元,1990年征收6978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对于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个人收入合并计算,以100元为基数,基数3倍以上的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投稿、翻译、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均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免征。对国家统一按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予以免征。对购买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以及在国家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的存款利息等免税。至1990年共收缴个人收入调节税6.95万元。
1994年税制改革,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合为一体,修改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税目共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适用于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税率为20%;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至35%。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11项,减征项目有4个。1995年征收40.34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7月开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为0%、5%、10%、15%、30%5个档次。差别税率分为两大类:即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1994年征收111.82万元,1995年征收112. 83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以企业为纳税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30%,超过5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300%。计征奖金的月工资标准,人均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1987年起降低奖金税率,按上述工资标准分别为20%、50%、100%。人均不足70元的按70元计算。1985~1990年共征收9. 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