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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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每年征收的有课程银、牛马税和牙杂税。清光绪年间,先后开征烟税、酒税、房田契税、盐课税厘、百货厘金、当税、牲畜税、屠宰税、秤斗捐、花生捐、棉花捐等,征税使行户包征,中饱自肥,百姓负担重,官府所得无几。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1929年,改征新税(特种消费税),即油、茶、海味、木植、瓷陶、药材、牲畜、油漆、皮毛、矿产、蚕丝、黄豆、棉花13种。1948年,济宁解放初期,有省税和地方税两种。省税有纸烟、棉花、火柴、煤炭、金矿、面粉、酒饮料、薰烟8种。地方税有屠宰税、迷信品税、营业税、牲口交易税、房捐税、娱乐税6种。1949年,根据济宁市鲁中南区行政公署制定的税收办法,完成地方各税捐征任务共6520元。
1950年1月,贯彻《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0种。1952年12月,税制修正后,济宁市征收的工商税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1958年5月,国务院进行税制改革,同年9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66年后,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而为一。
1983年1月,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6月开征增值税。1984年6月开征奖金税,9月开征资源税、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开征产品税、营业税。1985年2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1月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1月开征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9月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推行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制格局。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取消原来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交所得税。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至1995年,工商税制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
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应税货物分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8大类1136个税目,是年8月简并为358个,均按规定税率从价计征,未列入的商品不征税。济宁货物税税源有:土烟叶、烟卷、烟丝、白酒、化妆品、迷信品、食糖、水产品、植物油、皮张、土布、火柴、酱菜等,1951~1957年底征收税额计442万元。1958年9月,本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固定工商业应纳的工商业税分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按经营额计征,所得税不分行业均按所得额计征。是年12月,为减轻中小工商业者负担,将级距增为21级,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凡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商摊贩,每月营业税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至1952年底征收金额为322万元。1953年,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至1957年,征收营业税604万元,所得税236万元。1958年,本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分类列举,工业品按销售实际收入金额计税,农产品批发不征税,临时商业和其他个体户的征收税率由8%提为10%。截止1971年,征收金额为14336万元。1973年1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改为工商税。其税目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为4大类44个税目。1983年6月,全国实行利改税后,将原交纳工商税的部分工业划出,改征增值税。1984年10月,废除工商税,在原税目、税率的基础上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交易税 1950年1月开征。征税品种为牲畜、粮食、棉花、土布等。1951年,缩小征税范围,只对成交牲畜征税,是年征税额为2.56万元。1953年,征税品种扩大到牛、驴、骡、马、骆驼、猪、羊等,税率为5%,至年底征税额为49265元。1954年7月,停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8月,免征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恢复征收。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开征品种有家畜类、肉类、干鲜果类、土特产品类、其他类(钟表、自行车)等,1966年2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后,征收范围缩小,征税额减少。至1983年底,两年仅收入1841元。
屠宰税 1950年12月开征。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在代尔、古尔邦、圣祭三大节日宰杀牛羊的免征屠宰税。1957年,屠宰税率改为8%。1965年10月,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经营的生猪和农民杀猪一律按实际重量减半征收屠宰税,税率由原来的8%改为4%。1966年2月,牛羊屠宰税率减为4%。同年7月起,对屠宰羊实行按头定额征收。1973年,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划入工商税按3%计征。1985年后,随着生猪购销价格的开放和经营生猪渠道的增多,征收屠宰税办法改进,凡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收产品税,不收屠宰税。农村社员、集体伙食单位及其他团体与个人宰杀的应税牲畜一般按头定额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1995年起,以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税额分别为: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匹)20元,羊每只2元。对少数民族自宰、自食、自养的应税牲畜可免征屠宰税。
印花税 1950年12月开征,税目25个。应税凭证分别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税率为3‰。定额贴花税额分为2分、5分、2角及5角,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部分印花税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自1951~1957年,共征收印花税74.63万元。1958年9月,印花税全部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8月,国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至1990年共征收38.05万元。印花税计税依据,以凭证所载金额或收入、费用计税,以凭证或帐簿的件数计税。印花税设两种税率,按不同凭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为1‰,最低为0.5‰。对凭证实行定额税率,为每件5元。印花税的减免规定包括合同的免税、帐簿的免税和各类凭证的免税。1994年征收10.1万元,1995年征收15.85万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12月开征。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人民银行为扣交义务单位,支付利息时按5%征收。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和机关团体的事业基金存款利息、投资企业利息、个人相互间借贷之利息、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利息等免征。1951年计征740元,1952年计征1373元,1953年计征2129元,1954年计征2576元,1955年计征3498元,1956年计征3554元,1957年计征3640元,1958年计征2926元。1959年起计征停止。
文化娱乐税 原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开征。按票价或收费金额计征,税率为5%至50%。1953年取消该税种,改称文化娱乐税,以经营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税率2%至25%。1964年11月,对演出现代戏曲的剧团,凡上山下乡演出的全部免税,在县城以上剧场演出的减半征税。1965年9月,对到农村放映的电影队免征文化娱乐税。1951~1966年9月,共征收税额42.2万元。1966年10月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开征。征税对象为具有使用行为、在公共道路或通航地区行驶的车船,按辆或按净吨位计税,1966年停征,1970年复征,1973年纳入工商税征收,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以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船舶按吨位规定0.6-5元的税额,车辆规定1.20元至320元的税额。对个人拥有的自行车、非营业性机动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自用车、船以及各种消防、救护车、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1951~1967年共征收102.8万元,1970~1990年共征收65.3万元,1994年征收15.7万元,1995年征收12.8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以商品为课征对象,应税商品共22项58个税目,税率最高为甲级卷烟66%,最低为生铁5%。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价或从量计税,从价计税者用税价乘税率即为应纳税金额,从量计税者以应税商品的单位税额乘纳税数量即为纳税金额。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的不再交纳其他各税(个别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征收任何附加。1953~1957年,共征收税额1111.6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不分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一律按照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对所得税税额负担作全面调整并改进征收办法。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征税办法;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供销合作社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年均征税额在百万元以上。1964年,对农村社队企业按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1966年10月,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起征点为全年所得额600元,1979年把起征点提高为全年所得额3000元,在起征点以下一律免征。是年,取消对合作商店的加成征税。1980年,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废品行业所得税税率在40%以上的给予减征,对个体经济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2年4月,对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取消固定税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6年,取消1%所得税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工商所得税取消。
部分年份工商所得税统计一览表
表 12-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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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税 额 ┃ 年 度 ┃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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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1 ┃ 201952 ┃ 1 9 6 6 ┃ 163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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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2 ┃ 682245 ┃ 1 9 6 7 ┃ 154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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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3 ┃ 466901 ┃ 1 9 6 8 ┃ 1403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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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4 ┃ 499522 ┃ 1 9 6 9 ┃ 1039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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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5 ┃ 283936 ┃ 1 9 7 0 ┃ 2086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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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6 ┃ 492224 ┃ 1 9 7 1 ┃ 350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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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7 ┃ 621414 ┃ 1 9 7 6 ┃ 71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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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8 ┃ 867255 ┃ 1 9 7 7 ┃ 76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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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5 9 ┃ 1200901 ┃ 1 9 7 8 ┃ 9241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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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6 0 ┃ 1652567 ┃ 1 9 7 9 ┃ 5868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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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6 1 ┃ 900985 ┃ 1 9 8 0 ┃ 450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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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6 2 ┃ 1375524 ┃ 1 9 8 1 ┃ 395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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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6 3 ┃ 1141966 ┃ 1 9 8 2 ┃ 4844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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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6 4 ┃ 1037942 ┃ 1 9 8 3 ┃ 4596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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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6 5 ┃ 15887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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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2~1975年工商所得税无资料统计。
产品税 1984年4月开征。按具体产品设置税目共24类、270个品种,采用比例税率3%至60%。国内工业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税率纳税。农林牧产品只规定茶叶、烟叶、贵重食品和水产品、毛绒等10类产品征收产品税。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免税。至1990年,征收产品税金额为1611万元。
增值税 增值税为新设置税种,1983年6月试行,有税目24个,按8%至45%的税率分别采用“扣税法”和“扣额法”。至1985年征收146.9万元,1986年征收58.8万元,1987年征收135.7万元,1988年征收275.2万元,1989年征收322.7万元,1990年征收360.5万元。1994年1月,实行增值税改革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课征,实行价外计征,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算征税。设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3个税率。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严格减免规定,除税法规定的统一减免税项目外,其余一律不予减税免税。税收征管实行增值税专项纳税登记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并改进稽核方法。1994年征收2910.8万元,1995年征收3448.3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2月开征,征收税目11个。征收范围:商业、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等。起征点幅度为经营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元至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额收入120元至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元至30元。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税率,一般为3%,最高为10%。1985年征收265万元。1990年征收707万元,1993年征收1994万元。对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的粮油收入纳税。对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疗保健、农牧保险、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的门票收入给予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设置9个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起征点幅度,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营业税税率设置为两档,即比例税率和一档幅度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娱乐业实行5%至20%的幅度税率,其余行业税率为5%。现行营业税的减免税权集中于国务院,共有15项免税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无权决定减免税。是年,市中区征收845.6万元,1995年征收1021.1万元。
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消费税是继工商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税种。以需要特殊调节的部分最终消费品为课税对象,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其中包括实行增值税后税负下降较多的产品,奢侈、高档的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类消费品,共有税目11个。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计征办法,设置了14档税率(税额),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1994年,市中区无税源,1995年征收1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