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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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济宁盐税分三种。对食盐生产者征收的称“灶课”;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又称正课;其他附加税称“杂课”。咸丰初年(1851年)至清末又征盐厘。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由民营改归永阜盐场官办。
1913年,民国政府公布盐税率为每50公斤盐课税2.5元,1918年改为3元。1926年,征税折银3042.913两。落地税征解无定额,历年收入亦不过11000两,个别年份税收仅7500余两。
1950年,全国统一盐政,按“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担盐税13元,土制盐税率60%,对工农牧渔业用盐有减税规定。济宁系非产盐区,盐税由盐业公司在盐场起运时报缴,盐如改变用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一年一清。1958年计征收80250元,1959年计征2811元,1962年计征78734元,1964年计征5192元,1965年计征9229元,1966年计征853元。
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1994~1995年,税制改革,资源税和盐税合并,同时调整税赋。计征税目7个,税额按照产品的销量或自产自用量(以吨、立方米、50米挖出量为计税单位)为依据核定单位资源税税额或税额标准,资源各自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税额从0.3元到60元,其级60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