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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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的国课收解、田房契税均有县署户房和县署办理。民国时期,县公署设二科管理财政。1928年,二科改称财务局,1929年,改称财政局,管理县内赋税征收及财政经费的开支。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财政管理工作,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预算制度 1953年,市正式建立县级财政管理制度,并开始编报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预决算报请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审核,经市委批准后执行。执行结果报专署备案。1955年,开始按预算立法的编审程序进行,财政局编制的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1971年,开始试行预算收入。1983~1995年,在预算管理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分级包干的办法,促使事业单位由全额向差额,由差额向自给方面转化。
管理措施 建国后至1978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一切经费由国家包揽,部分有业务收入的单位,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1979年后,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按单位实有人数,规定款项定额,单位包干使用。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仍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1980年初,省财政厅颁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4年后,财政管理由济宁市对各县、区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收入不足支出的部分,市给予定额补贴。至1995年,市中区按独立会计单位统计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33个,其中行政单位51个,事业单位82个。事业单位中全额预算单位76个,差额预算单位6个。粮食、商业两个单位达到经费自给,财政不再拨款。
财政监督 市中区的财政监督工作原由财政局负责,通过定期的财务检查,发现和解决财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开始进行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89年,成立大检查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至1990年,共查出违纪金额718万元,入库416万元。1991~1995年,查出违纪金额1068万元,入库7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