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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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县公署官员薪俸及公费均由省款支给,时济宁为二等县,所属各科局经费均由地方款开支,不足时由省补助。期间,地方财政支出以军警费为主,占地方财政支出的80%以上。仅1919年,渔业税为2万余两银元,全部作为水上警察的费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军政人员均实行低微的供给制,支出以实物为主,支出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统一规定执行。
建国初期,财政支出继续执行战时实物供给制度。随着财政支出制度、支出规模的不断变化,自1957年7月起,国务院决定改包干制度待遇为工资制度待遇,从此结束实物供给制的制度。预算内支出主要以文教卫生和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地方财政支出本着“量入为出”和“发展生产”的原则,1959年用于城市建设的占22.7%,1980年为30%。1990年后,地方自筹资金数额偏小,支出不再作具体安排。是年,预算内文教卫生支出占区内总支出的40%,为1971年的2倍。1995年,文教卫生费支出占区内总支出的47%。
1953~1995年财政收入一览表
表 12-1 单位:千元

(续表)

1953~1995年财政支出一览表
表 12-2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