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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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境内财政收入统一为国家征收。民国时期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为预算收入与地方自筹收入。
国家财政收入 清代,境内财政收入以地丁银为主(银以两计),其它税收为辅。随着济宁工商业的变化,比重逐渐缩小,地丁银征收有定数,一般不变。清顺治十年(1653年)济宁直隶州有28090丁,有地67.69万亩,收地丁银1.36万两。民国初年,仍沿清末银两征收。时济宁县有人口381144人,地106.71万亩,征银40.15万两。1914年改征银元,每银1两折银元2元2角,其中1元8角为国家税,4角为地方税。每石米折征洋6元,是年征地丁银9.05万元。尚有课程银4000元,当税银3900元,杂税、盐税6692元,落地税无定额,当年1.65万元,船捐6.12万元,鱼税1.85万元,共计20.12万元。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权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多如牛毛。1944年,济宁的征收分为“经常门”与“临时门”两种。“临时门”的征收数额为“经常门”的几倍或几十倍。
建国后,市内财政收入以工商税收为主。1953年,工商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89%,农业税只占1.5%,企业收入不足1%。至1958年,企业收入1451万元,占总收入的43.7%。1959年后,工商税收大幅度提高,1959年的工商税收为1953年的2.3倍。1970年后,轻工、纺织、机械、医药等省以上重点企业相继在济宁投产,财政收入增加,工业企业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75年,全年总收入达3889万元,其中工商税、企业税收入达3881万元,占总收入的99.6%。1983年10月,市财政总收入为7744.41万元。1984年后,多数企业上交,财政收入下降,是年预算收入为403.8万元,为1983年10月前预算收入的5.21%。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集体、个体经济全面振兴,1990年,市中区预算收入达到2216.5万元。至1995年,区内财政总收入达5733.5万元。其中:完成中央财政收入2512.6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220.9万元。
地方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收入无定数,时敛于民,随地丁核收。1914年,征银两改征银元,(每1两折银元2元2角,其中1元8角为国家税,4角为地方税)。时济宁地方税有:省教育附捐,1两银代征银元5分;河工附捐,1两银代征银元2角2分;地方教育附捐,每亩收铜元1枚。1915年警备附捐,每亩收铜元3枚,1918年附捐增至每亩铜元6枚。
建国后,农村经费实行统一管理,1954年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经费。农村税附加为8% (1956年改为20%,1957年改为14.28%,1960年改为20%,1962年改为8.5%,1966~1977年改为14.3%,1978~1990年改为15%),营业税、所得税按税额的1%。1985年后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自1954~1990年,市中区共收地方自筹经费3938.20万元,每年平均109.4万元。至1995年地方自筹经费达4017.2万元,每年平均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