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81&A=2&rec=245&run=13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尽收尽解,官员薪资由朝廷俸给。民国初年,沿清代旧制,由县知事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规定的各县等级标准(时济宁为二等县)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征收费用按成留支。1931年,始建县级预算,县内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省拨款。至1936年,每年编造的预算,因脱离实际,未能执行。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实行地方性自给。
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体制,收入全部上解,支出上级拨款。1953年,济宁市正式建立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市三级预算制度,采取收入按比例分级,支出按预算包干的办法,其收入实行分类分成,按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对支出的划分按企业、行政事业的隶属关系,属哪级管理的单位支出归哪级预算。1954年,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经费”,收入全部归市,支出由市安排。1956~1958年上半年,执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1959~1970年,采取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的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71~1974年,采取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办法,同时开始试行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1980年,执行计划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包干基数原则上以1979年的收支数字作为计算依据。1984年,财政体制由原来的“总额分成”和“定额上交”改为“差额补贴”,即由市级财政按总收入核定比例,分成留用,比例为一年一定,不足支出部分由市定额补贴。是年,区总收入403.8万元,市定额补贴484.4万元。1985年,国务院决定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入、分级包干”的新财政管理体制。时济宁市对各县、区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收入不足支出的部分,市给予定额补贴。1987年底,财政体制由原来的“划分税种、核定收入、分级包干”改为收入全留、定额上交、比例递增、增长分档分成。至1990年,市中区的财政管理由原来的“总额分成、定额补助”改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全留”的新体制。1994年,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收入分为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1995年1月,成立金城、仙营、观音阁和南苑等4个镇财政所,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