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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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 建国初期,城市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别确定标准。工人:特重体力劳动,一级29公斤,二级27公斤,三级25.5公斤;一般体力劳动,一级24公斤,二级22公斤,三级20.5公斤;轻体力劳动,一级20公斤,二级18公斤,三级16公斤;脑力劳动,一级19公斤,二级17.5公斤,三级15.5公斤。市民:一级14.5公斤,二级14公斤,三级13公斤。儿童:6岁~10岁10.5公斤,3岁~5岁7公斤,3岁以下4公斤。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粮食供应,自1955年8月起,实行四类九级二十一等供应标准和“两证”(机关团体粮食供应证、居民粮食供应证)、“三票”(全国粮票、地方粮票、料票)的供应办法,加强粮食供应管理。
进入90年代,国务院制定新的粮食供应政策,粮食企业的经营机制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1992年10月,除军用粮油暂由国营粮食企业按现行政策保证供应外,其他供应的粮油及其制成品价格全部开放,实行市场调节价。城镇居民粮证继续保留,粮证现有存粮采取暂挂存的办法,定量人口的增减、迁出、迁入等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保存档案,同时取消“三票”。1995年3月,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每1.5万人(城镇居民)建一处骨干粮店的要求,市中区共建骨干粮店20处,是年5月,骨干粮店开始营业。供应办法:每人每月10公斤面粉,凭原购粮证及购面券购买,当月有效。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 建国初期,饭店实行凭票供应。运输部门的牲畜、牛奶厂的奶牛、医药部门试验用的小动物均实行分类定量供应。
1955年,对专业运输的牲畜以及种畜、奶畜和存栏待宰的生猪等,其供应标准:长途运输的骡马每头每天供应杂粮2公斤,麸皮1公斤。短途运输的骡马每头每天供应杂粮1.5公斤,麸皮1.5公斤。产奶中的奶牛每头每天供应粮食2.5公斤,公牛每头每天供应3公斤和未成牛每头每天供应1.5公斤。产奶羊每头每天供应粮食、麸皮各0.5公斤,非产奶羊每头每天供应麸皮0.5公斤。种马每头每天5公斤,种牛、驴每头每天2.5公斤,种羊每头每天0.5公斤,种猪每头每天1公斤。食品公司存栏待宰的生猪按实际收购数量每头每天按2公斤粮食包干供应。对公园小动物及医药部门实验动物的饲料供应,均按季核定,分月供应。1965年,牲畜运输改为汽车运输后停止了粮食供应。1984年,取消生猪中转饲料供应。1985年,对工业用粮用油均改为议价供应。对饮食、糕点用油取消以粮代油,均按核定的粮食计划凭证、票供应。
财政供应(军供) 建国初期,本地驻军和过往部队的生活用粮,均由省粮食机关签发提粮凭证,到本地国家粮库提粮。1955年,凭国家粮食部印制的“军用供给”和“军用价购”两种粮票购粮。供应标准:面粉35%,大米35%,小米30%。价购粮票供应面粉60%,大米20%,小米20%。
会议用粮供应 1990年前,对县、市级以上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荣残军人和烈军属代表会、先进工作者代表会,属非农业人口的交足本人数量,农业人口每人每天交0.5公斤粮票,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予以补助,每人每天补助粮食不得超过0.25公斤。1992年10月,粮油价格放开,粮食补助同时取消。
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用粮供应 建国后,合同工、临时工用粮由招收单位编造用工花名册,报粮食局审批后,按同等工人的定量标准办理差额补助。1990年,除工种粮食定量差额补助外,其他各项粮油补助均已取消。1992年10月,粮食价格放开,各项粮油补助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