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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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经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社、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等发展阶段,土地私有制逐步转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济宁市城郊走上了农村集体化道路。土地改革之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耕畜、农具、房屋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农业仍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许多农户的耕畜、农具仍不齐全,生产困难,难以抗御自然灾害。
1952年,济宁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领导分得土地的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是年春,刘庄村村民杜汝宾联合3户贫农组成第一个互助组,到麦季,18.5亩小麦,亩产75.5公斤,比单干农民亩产高10%。1953年秋,刘庄村互助组发展到4个,入组农民85户。1954年,境内多种形式的互助组已发展到115个,入组农民783户。1954年,济宁市委贯彻山东省委互助合作会议精神,提出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划,并派出工作组,在第三区刘庄村办起第一个光明初级生产合作社。之后,“新生”、“新发”、“新新”等初级农业合作社相继建立,入社农民170余户。至1955年春,初级农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2个。初级社社章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土地入股,大牲畜、大农具折价入股归公(没有大牲畜、农具的贫雇农交股金)。在收益分配上,实行地四劳六分红,劳力按实际劳动实行实分活评,年终分配。财务实行民主管理,每月一公布,一季一张榜,年终分配时,从总收入中扣留1%公益金用于社员福利事业,扣留3%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在生产管理上,实行“四小”作业,即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定额、小段验收。小段包工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再予记工分。是年,小麦由互助组时的亩产75.5公斤提高到175公斤。1955年,在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推动下,22个初级社发展到5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民2212户。高级社宣布土地公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土地、固定劳力、固定牲畜、固定农具)的承包责任制。高级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广泛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是年,小麦亩产由初级社时的175公斤增长到205公斤;蔬菜由只种大白菜、水萝卜的单一季节菜发展到常年细菜;劳动工值(10分制)达到1元4角,户平均收入现金200余元。
1958年9月,济宁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精神,在高级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济宁市红旗(城关)人民公社。下设耕作区、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实行公社所有制,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乃至一些小生活资料都属公社所有。劳动力由公社统一调动,搞大兵团作战,按班、排、连、营编制,行动军事化。白天红旗招展,夜间挑灯会战,宣传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开展大协作,打破村与村、社与社的界限。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村村队队办公共食堂,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把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和现金交公共食堂,社员吃饭不要钱。1959年,多种灾害并发,粮食减产,加之收割不及时,浪费现象严重,农民生活困难,公共食堂被迫撤销。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之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瞎指挥风”有所收敛。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进行体制调整,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使用,劳力由各队自行安排,实行按件记分和“四小”(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制度,多劳多得,生产管理逐步纳入正轨。
“文化大革命”时期,生产管理体制遭受破坏,改三级所有为两级所有,把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变为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1970年后,推行大寨“评工记分法”,自报公议,不看劳动好坏,只讲政治表现,评所谓“思想分”、“政治分”。把“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以致出现“出工一窝蜂,干活稀拉松”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思想,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挫伤了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