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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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统一管理境内的营运车辆、货源、搬运装卸和维持运输市场秩序,合理使用运输车辆和劳力,组织各方面协作配合。1986年,国家交通部和国家经委联合下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省交通厅和省经委制定实施细则。作为交通运输管理的主要依据。
客货运输管理 包括开业管理、运输管理、运输工具管理、价格及票证管理、征收运管费和客货运基金、停业管理等。运输业户在购车前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购车申请,批准后购车,再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证明申请办理营运证。审查同意后发给营运证方可开业。营运证每年集中审验一次。货物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旅客运输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运管部门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管理。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全省统一的行车路单,客车使用省运输管理局制定的公路汽车客票,货运车辆使用全省统一的结算凭证,道路运输的收费执行全省统一的运价规定。
搬运装卸管理 由区联运办公室和第一、二交通运输管理所分别负责,管理程序为劳务人员上岗前接受统一培训,合格后发给从业证,允许从事搬运装卸业。在货源管理上实行综合平衡,统一调度,谁受托谁承运,并推行合同制。
汽车维修业管理 包括开业管理、歇业管理、维修质量管理、维修收费管理、维修车辆管理、停业管理、收取管理费等。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持主管部门批件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到汽修行业管理所,按开业技术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方可经营。维修业户变更维修项目和地点及歇业,须报请维修管理所批准。维修管理所每两年对生产许可证稽核一次,达不到条件的业户降级。业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修管理所进行仲裁。维修管理所对维修质量和业户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至1995年,区内有汽车维修业户45家,纳入行业管理的摩托车维修业户17家,完成交通管理费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