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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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市容的管理,发布了《济宁市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城区主要街道由环卫部门负责清扫,小街巷由专职清扫队负责清扫,所有道路和街巷均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单位和居民必须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阳台、窗口、道路两旁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所有广告、标语、画廊、标牌、橱窗等要定期维修和装饰,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城区居民禁止养狗。凡经批准占用街道两侧进行施工的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对路面、牙石、雨水斗、排水沟、管道等设施,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疏通,保证完好整洁。清挖下水道的污泥,要使用专用容器,随挖随运,不准落地,各种车辆要保持清洁、美观。至1990年,通过加强市容管理,共整修残墙断壁838.068万平方米,动员城区各单位义务清运垃圾13.7万吨。1991年,济宁市政府规定,城区城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规定城区太白楼路等18条主要道路以外的街巷综合治理由市中区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充实人员,管理队伍逐渐形成区、镇、村三级城管网络。以街巷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摊位管理,查处违章建筑,宣传城管法规,组织义务劳动,强化街巷路面管理及村容村貌治理。至1995年,清理归拢摊位3570余处、拆除违章构筑物9000余处,清运垃圾10000余吨,城区环境和容貌大有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