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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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地方政府所属单位(含学校等)的房产均由政府直接管理,其余由各单位自管。1983年10月,房产的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按房屋产权、产籍、房屋买卖、产权转移、新建住宅小区、直管公房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具体事项由各房管所分管。1985年,实行房屋确权发证。1988年,成立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加强对城区房产的管理。1992年,市中区成立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对乡镇房屋确权和区内房地产开发进行统一管理。
经管房管理 由各房管所具体负责。每个房管片都设有专人对住房统一编号,实施管理,及时掌握破损情况,以便进行维修和改造。
1992年,房改工作开始实施,经管房的收费管理随房改执行,即:1993年7月1日房费上调至0.32元/平方米,1995年7月1日,房费上调至0.8元/平方米。
统管房维修 由住宅建筑公司具体负责翻修、大修、中修和零星小修,均做到修前有预算,竣工有决算,施工实行承包责任制。
自管房管理 分配与管理由本单位自行安排,房管部门只掌握数字,按期填报房产统计年报。
4个镇私人所属房屋的出租、转让、买卖等均由村委会和镇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