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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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50年代,境内公共建筑用地由市政府建设股审批。1972年,用地审批手续由城市建设委员会办理。以后,分别成立城建局、房产局,同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980年后,由于城市管理制度不严,用地审批手续一度混乱,每年的规划用地都超出预定计划。1985年,济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精神,制订《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凡市内土地征用必须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管理审批,土地占用、挖掘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鉴于中区乡村建设的实际,市中区建委农房办仍然实施用地审批。1986年,市、区两级均成立土地管理局。1989年后实行土地申报制度,土地管理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