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
1994年~2010年,奎文区社会保障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到2010年,全面构建起涵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社会保险体系,参保总人数达265624人次,基金征缴总量由1994年的仅养老保险155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五项保险3.87亿元(不含失业保险人数和金额)。2005年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6年提高标准,月人均养老金从593元提高到1247元,增幅达110%;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80元提高到490元,增幅达172%;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随着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全区各项社会保险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一节 企业养老保险
1994年,奎文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项目、统一支付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1)驻潍坊市的上属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部队家属工厂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及军队中非军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
(2)三资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城镇户口临时工。
(3)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业中的城镇户口职工。
(4)城镇户口个体劳动者。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保险的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实得工资(工资总额)汇总数额的23%,个人按月实得工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996年1月起,企业缴费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22%缴纳,个人按本月实得工资的3%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计入。
1998年4月~1998年12月,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高为4%。
1999年1月起,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5%缴纳,企业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纳。
1999年1月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直系亲属的,按规定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救济费,纳入社会统筹金支付。
2001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高至6%。
2003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高至7%。
2005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高至8%。
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5年~2010年,连续6 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6年1月1日起,依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原则,改革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2011年奎文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
┌──────────┬──────────┬──────────┬──────────┐
│年 度 │社平工资 │年 度 │社平工资 │
├──────────┼──────────┼──────────┼──────────┤
│1993 │205.80 │2003 │850 │
├──────────┼──────────┼──────────┼──────────┤
│1994 │250.58 │2004 │950 │
├──────────┼──────────┼──────────┼──────────┤
│1995 │358.42 │2005 │1092 │
├──────────┼──────────┼──────────┼──────────┤
│1996 │422.00 │2006 │1170 │
├──────────┼──────────┼──────────┼──────────┤
│1997 │470.00 │2007 │1265 │
├──────────┼──────────┼──────────┼──────────┤
│1998 │486.00 │2008 │1570 │
├──────────┼──────────┼──────────┼──────────┤
│1999 │491.00 │2009 │1950 │
├──────────┼──────────┼──────────┼──────────┤
│2000 │583.00 │2010 │2401 │
├──────────┼──────────┼──────────┼──────────┤
│2001 │665.00 │2011 │2849 │
├──────────┼──────────┼──────────┼──────────┤
│2002 │750.00 │— │— │
└──────────┴──────────┴──────────┴──────────┘
第二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4年,成立奎文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隶属区人事局。1999年,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统一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原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并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基本养老金的参保范围 (1)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2)中央、省属驻奎文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军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
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的构成,为本人应发工资减住房补贴。历年缴费基数的调整,根据人事部门每次增资情况及时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比例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4年,成立奎文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区民政局,为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4人。1999年由区民政局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阶段
1994年,全区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纳或个人缴纳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实现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2)参保范围。凡奎文区20~60周岁的农业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保险金交纳。保险金可按年度或一次性缴纳。年度缴纳的月标准一般为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等十个档次。一次性缴费一般以200元为起点,多交不限。缴费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和集体补助资金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4)养老金领取。投保农民一般从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特殊情况可提前到55周岁或50周岁。农民持“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缴费档次或积累年限,交的越多、积累时间越长,领取标准越高。
至2010年,全区共有23523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收缴保费1486.02万元,领取养老金274.58万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10年10月,奎文区被列入山东省新农保试点区。奎文区制定出台了《潍坊市奎文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区新农保工作全面展开。
1.新农保参保范围
凡有奎文区行政区域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2)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按照个人缴费档次财政补贴分别为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等7个档次,缴费即补。
(3)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待遇
(1)“新农保”参保农民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按选择的缴费档次所缴纳保费的本息积累部分,包括缴费期间财政补贴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
至2010年12月,“新农保”共有22941人参保,收缴保费1397.6万元;共有7463人领取养老金,共发放养老金124万元。
第四节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001年4月,奎文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运行。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223家,职工15919人,全年征收医疗保险基金576万元,享受保险待遇242人,支出医疗保险待遇185万元。
参保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缴费基数的7%和2%。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患病应到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对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也要选定一家公立医院就医,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或探亲期间在异地患病到乡镇以上公办医院就医以及急诊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3)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起付标准。
2001年~2011年奎文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览表
┌──────────┬──────────┬──────────┐
│年 度 │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2001~2002 │30000 │150000 │
├──────────┼──────────┼──────────┤
│2003~2004 │36000 │150000 │
├──────────┼──────────┼──────────┤
│2005~2007 │42000 │150000 │
├──────────┼──────────┼──────────┤
│2008~2009 │48000 │150000 │
├──────────┼──────────┼──────────┤
│2010~2011 │60000 │240000 │
└──────────┴──────────┴──────────┘
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 一级医院在职人员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二级医院在职职工自负18%;退休人员自负9%;三级医院在职人员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2009年10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自付比例分别调整到一级医院12%、二级医院14%、三级医院16%;对退休人员自付比例分别调整到一级医院6%、二级医院7%、三级医院8%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至2010年12月,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达到1276家,参保职工48405人,缴费金额7669万元,收益人次6428人次,支付金额5047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0077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8年,率先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5月30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同年8月,根据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是政策的宣传、发动、咨询以及参保、登记和缴费。当年,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万人。
1.参保范围 奎文辖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标准
3.保险待遇
(1)住院联网。参保居民办理住院时持卡联网。医疗终结后,只结算自负部分,剩余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2)报销比例。
2008年奎文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览表
医院级别起付线报 销 比 例最高支付额一级200756万元二级40065三级70055社区卫生20085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住院治疗
(3)大病补偿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支付标准,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生育医疗。
2008年奎文区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补助标准一览表
正常分娩剖宫产限定医院8001500居民所有定点医院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70%结算
(5)门诊慢性病种。
2008年奎文区城镇居民慢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览表
┌──────────┬──────────┬──────────┬──────────┬──────────┐
│人群类别 │慢性病种 │起付线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限额 │
├──────────┼──────────┼──────────┼──────────┼──────────┤
│未成年人 │乙肝、I型糖尿病、癫 │600 │50 │2000 │
│ │痫、风湿热、支气管哮│ │ │ │
│ │喘、红斑狼疮、活动性│ │ │ │
│ │肺结核 │ │ │ │
├──────────┼──────────┼──────────┼──────────┼──────────┤
│成年居民 │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600 │50 │3000 │
│ │核 │ │ │ │
├──────────┼──────────┼──────────┼──────────┼──────────┤
│参保居民 │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600 │50 │3000 │
│ │膜炎 │ │ │ │
├──────────┼──────────┼──────────┼──────────┼──────────┤
│参保居民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600 │50 │2000 │
│ │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 │ │ │
│ │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 │ │ │
│ │障碍性贫血 │ │ │ │
└──────────┴──────────┴──────────┴──────────┴──────────┘
(6)转院治疗。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转院的,基金不予支付。
(7)其他待遇。城镇居民连续缴纳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满3年折抵职工医保缴费年限1年。
4.信息变更
(1)除退还参保费的情况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外,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需变更的,随时到区社保中心进行办理。医保卡丢失或损毁的,由参保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直接到市建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2)参保居民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需要退保的,应携带“招用职工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退保手续。参保居民去世的,要持火化证复印件或注销户籍地户口簿到区社保中心办理退保手续。
(3)医保卡应在首次参保登记的社区居委会或学校领取。
5.定点医院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已达到72家。其中综合医院52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11家;专科医院9家。
2010年度,在全市率先完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并轨,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至2010年12月31日,全区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人数达到81415人。
第五节 工伤保险
开展时间
根据奎文区人民政府《潍坊市奎文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规定,自1995年8月起,奎文区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原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具体实施。
至2010年12月,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100家,职工38142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755万元。
参加范围
奎文区人民政府《暂行规定》中要求,凡区属国有企业、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部队家属工厂的在职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法〔2008〕1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09年1月起施行。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潍坊市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工伤保险,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奎文区区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批复》文件规定,奎文区区直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自2011年1月起施行。
享受待遇
1995年8月,根据奎文区人民政府《暂行规定》,职工工伤享受下列待遇:职工公司治疗及旧伤复发期间的挂号费、医疗费、住院费;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1998年4月,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职工工伤享受下列待遇:住院费;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0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享受下列待遇: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六节 失业保险
1994年,奎文区开始实行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保险制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属参保范围。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则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250.58元,保障对象为下岗失业人员,保险待遇180元/月。1994 年~2010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9205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6074.7万元,支出2362.25万元。共有9334名失业人员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1999年7月~2010年7月,对失业保险待遇进行了6次调整,1999年7月由1994年的每月180元调整为240元;2001年7月由240元调整为278元;2007年5月调整为330元;2008年2月调整为365元;2009年1月调整为405元;2010年7月调整为490元。
1994年~2010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823家,参保人数19205人;累计共征缴失业保险基金6074.70万元,为9334人发放保险金2362.26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538万元。
1994年~2010年奎文区失业保险情况一览表
┌──────────┬──────────┬──────────┬──────────┬──────────┬──────────┐
│年 度 │参保企业数 │参保人数 │基金收入数 │发放基金数 │发放人数 │
├──────────┼──────────┼──────────┼──────────┼──────────┼──────────┤
│1994 │29 │7071 │55862 │3925 │197 │
├──────────┼──────────┼──────────┼──────────┼──────────┼──────────┤
│1995 │53 │8630 │331273 │4325 │202 │
├──────────┼──────────┼──────────┼──────────┼──────────┼──────────┤
│1996 │99 │8869 │420169 │20770 │158 │
├──────────┼──────────┼──────────┼──────────┼──────────┼──────────┤
│1997 │105 │8940 │512130 │43260 │198 │
├──────────┼──────────┼──────────┼──────────┼──────────┼──────────┤
│1998 │107 │8660 │264922 │66230 │207 │
├──────────┼──────────┼──────────┼──────────┼──────────┼──────────┤
│1999 │122 │8493 │637550 │184130 │253 │
├──────────┼──────────┼──────────┼──────────┼──────────┼──────────┤
│2000 │132 │8210 │888101 │230840 │276 │
├──────────┼──────────┼──────────┼──────────┼──────────┼──────────┤
│2001 │150 │8824 │1384049 │267528 │289 │
├──────────┼──────────┼──────────┼──────────┼──────────┼──────────┤
│2002 │166 │9403 │1602052 │807866 │299 │
├──────────┼──────────┼──────────┼──────────┼──────────┼──────────┤
│2003 │196 │12944 │1664959 │1279050 │305 │
├──────────┼──────────┼──────────┼──────────┼──────────┼──────────┤
│2004 │252 │14000 │1973418 │1563778 │822 │
├──────────┼──────────┼──────────┼──────────┼──────────┼──────────┤
│2005 │314 │14000 │2492038 │2157296 │511 │
├──────────┼──────────┼──────────┼──────────┼──────────┼──────────┤
│2006 │383 │15800 │3248390 │1740584 │576 │
├──────────┼──────────┼──────────┼──────────┼──────────┼──────────┤
│2007 │495 │17041 │8009527 │1666926 │686 │
├──────────┼──────────┼──────────┼──────────┼──────────┼──────────┤
│2008 │581 │20405 │10103396 │2543492 │1136 │
├──────────┼──────────┼──────────┼──────────┼──────────┼──────────┤
│2009 │731 │18705 │13280966 │5155959 │1644 │
├──────────┼──────────┼──────────┼──────────┼──────────┼──────────┤
│2010 │823 │19205 │13878230 │5890530 │1575 │
└──────────┴──────────┴──────────┴──────────┴──────────┴──────────┘
第七节 生育保险
2001年6月,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此规定,自1995年起,女职工生育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从企业管理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保险费。
领取标准及制度变化
1995年8月9日,奎文区政府经第十五次常务会,通过了《潍坊市奎文区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8月份开始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女职工生育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必要的检查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关于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1)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流产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2500元;非剖宫产,1000元。流产医疗费定额标准为:怀孕70天以内流产(含70天)150元;71天~120天,300元;121天以上4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的,报销生育、流产定额医疗费的70%,低于定额医疗费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995年~2010年奎文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一览表
年 度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享受待遇人数合 计医疗费生育津贴1995744710———481996786227———1551997769027———1521998673522————1999691826261313132200063942224915125200165321625718166200265131716412102200376661711110572004866919226166820059185222041659200699555615312412007114758241932105200816320225151321193382009181402921804213834620102022634722450174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