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收益分配 资料库:寿光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寿光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收益分配


  建国以来,农业上的收益分配是贯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特别是粮食收入,首先要按照政策及年度丰歉情况,向国家交售统购粮。1975~1989年的15年中,全县向国家交售统购粮173174万斤,平均每年向国家贡献粮食11545万斤。集体和个人的农业收入分配在不同的时期因管理体制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分配办法和方式。
  随着所有制的变革和经济体制的变化,收益分配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并逐步趋向合理。
  互助组时期 互助组又称“插伙组”或“变工组”,是新中国建立后集体经济的萌芽。互助组的形式有临时互助组、季节互助组、常年互助组3种,组内一般没有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组内成员在协商、互助、互利的原则下以工换工、变工生产(即人工换畜工或粗工换细工)。劳动计酬原则上记工找补。互助组没有脱产人员,不提留公积金、公益金,收入归各家,农业税分户交纳。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 1952~1955年初级社阶段,承认社员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土地入股,按股集资,进行生产。大型农具私有私修,耕畜私有私养,合作社使用时,经民主评议,确定补贴工分,按分作价。肥料作生产投资,参加分配。
  收益分配按土地分红,一般“土四劳六”,即土地分配占总收入的40%,劳力分配占60%。个别初级社,土地部分按地租分配,即以亩为单位规定产量,地租一般按照常年产量的40%交付。1955年全县人均口粮395斤。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 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大型农具(犁、耧、大车等)、牲畜均折价归公,肥料作生产投资,全部实行按劳分配。管理人员实行固定补贴,享受最高劳力工分,生产队(组)干部实行误工补助;社员采用评工记分法。此时在劳动分工上出现专业,有生产组、饲养组、菜园组、修配组等,从事农副业的按其劳动强度、技术水平与生产组挂钩平衡,适当计酬。社员分配部分占总收入的60%以上,公积金占总收入的3%,公益金占总收入的1%。生产基金由各社自定,公粮由集体交纳。1956年,人均口粮491斤。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9月,全县851处高级社合并成立了21处人民公社。土地、牲畜、大型农具归集体所有,小农具由社员自备,社员凭劳动挣工分参加分配。公社建立初,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使用,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部分包括:公社社员在公共食堂用的油、盐、酱、醋、柴、粮以及“四属”(烈、军属和干部、职工家属)、“五保户”等均由公社负担。工资部分是按照体力、劳动态度,技术等条件划定等级,按等级逐月发给,最高者每月5元,最低者3元,当时公社刚建立,百业待兴,经济困难,并无力负担,绝大部分村队都不能兑现。1960年后,公社体制下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按劳动工分计算报酬,年终把分配的粮、菜实物作价,工分作价,进行找补。管理人员的报酬一般按1~2个整劳力的标准工分补助。
  由于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管理人员多,享受工分补助的人多,其人数一般占总劳力的20~30%,因此,形成了干农活的人少,参加分配的人多,影响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现金收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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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总收入│总费用              │纯收    │各项分配                                                                                                │备注  ┃
┃    │(万元)├──────┬───┤入(万元)├──────────────┬─────────────┬──────────────┬───┬────┤      ┃
┃    │      │金额(万元)  │占总收│        │国家税金                    │集体扣留                  │农民所得                    │人均所│人均兑现│      ┃
┃    │      │            │入的%│        ├─────┬────────┼─────┬───────┼──────┬───────┤得(元)│现金(元)│      ┃
┃    │      │            │      │        │金额(万元)│占总收入的%    │金额(万元)│占总收入的%  │金额(万元)  │占总收入的%  │      │        │      ┃
┠──┼───┼──────┼───┼────┼─────┼────────┼─────┼───────┼──────┼───────┼───┼────┼───┨
┃1960│4393  │1406        │32.0  │2987    │353       │8.0             │86        │2.0           │2548        │58.0          │42.0  │10.00   │      ┃
┠──┼───┼──────┼───┼────┼─────┼────────┼─────┼───────┼──────┼───────┼───┼────┼───┨
┃1963│4329  │2072        │47.9  │2257    │262       │6.1             │372       │8.6           │1623        │37.5          │25.0  │7.56    │      ┃
┠──┼───┼──────┼───┼────┼─────┼────────┼─────┼───────┼──────┼───────┼───┼────┼───┨
┃1965│5325  │1687        │31.7  │3638    │295       │5.5             │406       │7.6           │2937        │55.2          │44.0  │4.42    │      ┃
┠──┼───┼──────┼───┼────┼─────┼────────┼─────┼───────┼──────┼───────┼───┼────┼───┨
┃1967│6376  │2068        │32.4  │4308    │288       │4.5             │466       │7.3           │3554        │55.7          │51.0  │9.00    │      ┃
┠──┼───┼──────┼───┼────┼─────┼────────┼─────┼───────┼──────┼───────┼───┼────┼───┨
┃1971│8044  │2718        │33.8  │5326    │330       │4.1             │620       │7.7           │4376        │54.4          │56.0  │11.00   │      ┃
┠──┼───┼──────┼───┼────┼─────┼────────┼─────┼───────┼──────┼───────┼───┼────┼───┨
┃1975│11758 │4896        │41.6  │6862    │360       │3.1             │1269      │10.8          │5233        │44.5          │64.0  │9.50    │      ┃
┠──┼───┼──────┼───┼────┼─────┼────────┼─────┼───────┼──────┼───────┼───┼────┼───┨
┃1978│14113 │6493        │46.0  │7620    │344       │2.4             │1042      │7.4           │6234        │44.2          │74.0  │14.00   │      ┃
┠──┼───┼──────┼───┼────┼─────┼────────┼─────┼───────┼──────┼───────┼───┼────┼───┨
┃1980│19343 │8509        │44.0  │10834   │426       │2.2             │2110      │10.9          │8298        │42.9          │99.4  │34.13   │为应分┃
┃    │      │            │      │        │          │                │          │              │            │              │      │        │现金数┃
┠──┼───┼──────┼───┼────┼─────┼────────┼─────┼───────┼──────┼───────┼───┼────┼───┨
┃1982│31218 │10667       │34.2  │20551   │484       │1.6             │3626      │11.6          │16441       │52.7          │195.2 │        │      ┃
┃    │      │            │      │        │          │                │          │              │            │              │      │        │      ┃
┠──┼───┼──────┼───┼────┼─────┼────────┼─────┼───────┼──────┼───────┼───┼────┼───┨
┃1985│71191 │23348       │32.8  │47843   │1005      │1.4             │2320      │3.3           │44518       │62.5          │521.4 │        │      ┃
┃    │      │            │      │        │          │                │          │              │            │              │      │        │      ┃
┠──┼───┼──────┼───┼────┼─────┼────────┼─────┼───────┼──────┼───────┼───┼────┼───┨
┃1987│99127 │38419       │38.8  │60708   │1288      │1.3             │4725      │4.8           │54695       │55.2          │638.0 │        │      ┃
┃    │      │            │      │        │          │                │          │              │            │              │      │        │      ┃
┠──┼───┼──────┼───┼────┼─────┼────────┼─────┼───────┼──────┼───────┼───┼────┼───┨
┃1989│147090│70314       │47.8  │76776   │1820      │1.2             │4530      │3.1           │70426       │47.9          │811.0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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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产量分配情况  单位:万斤
┏━━━━━┯━━━━━━┯━━━━━━━┯━━━━━━━━━━━━━━━━━━━━━━━━━━━━━━━━┯━━━━━━━━━━━━━━━━━━━━━━━┓
┃年份      │粮食总产    │征购任务      │各项扣留                                                        │社员分配                                      ┃
┃          │            │              ├───────┬─────┬─────┬────────────┼───────┬──────┬────────┨
┃          │            │              │种子粮        │饲料粮    │储备粮    │专项生产用粮及提留粮    │数量          │占总产%    │人均粮食(斤)    ┃
┠─────┼──────┼───────┼───────┼─────┼─────┼────────────┼───────┼──────┼────────┨
┃1959      │30556       │11519         │1518          │          │          │2611                    │24908         │48.8        │226             ┃
┠─────┼──────┼───────┼───────┼─────┼─────┼────────────┼───────┼──────┼────────┨
┃1961      │23181       │5760          │1673          │          │          │                        │15748         │67.9        │263             ┃
┠─────┼──────┼───────┼───────┼─────┼─────┼────────────┼───────┼──────┼────────┨
┃1964      │23450       │4792          │2583          │64        │          │                        │16011         │68.3        │242             ┃
┠─────┼──────┼───────┼───────┼─────┼─────┼────────────┼───────┼──────┼────────┨
┃1967      │38678       │7092          │3180          │1454      │248       │2904                    │23800         │61.5        │340             ┃
┠─────┼──────┼───────┼───────┼─────┼─────┼────────────┼───────┼──────┼────────┨
┃1970      │41034       │7256          │3139          │2297      │228       │2730                    │25384         │61.9        │333             ┃
┠─────┼──────┼───────┼───────┼─────┼─────┼────────────┼───────┼──────┼────────┨
┃1973      │49746       │7515          │4135          │3776      │377       │3607                    │30336         │61.0        │380             ┃
┠─────┼──────┼───────┼───────┼─────┼─────┼────────────┼───────┼──────┼────────┨
┃1976      │70686       │14000         │5687          │11602     │607       │7261                    │31529         │44.6        │379             ┃
┠─────┼──────┼───────┼───────┼─────┼─────┼────────────┼───────┼──────┼────────┨
┃1978      │67387       │10480         │5245          │8463      │1398      │7344                    │34467         │51.1        │438             ┃
┠─────┼──────┼───────┼───────┼─────┼─────┼────────────┼───────┼──────┼────────┨
┃1980      │75875       │14495         │5154          │3621      │866       │6888                    │44851         │59.1        │543             ┃
┠─────┼──────┼───────┼───────┼─────┼─────┼────────────┼───────┼──────┼────────┨
┃1982      │76965       │10971         │4704          │9389      │1085      │6161                    │44655         │58.0        │536             ┃
┠─────┼──────┼───────┼───────┼─────┼─────┼────────────┼───────┼──────┼────────┨
┃1985      │93154       │10968         │              │          │1360      │                        │80826         │86.8        │957             ┃
┠─────┼──────┼───────┼───────┼─────┼─────┼────────────┼───────┼──────┼────────┨
┃1987      │108788      │11192         │              │          │1474      │                        │96122         │88.4        │1140            ┃
┠─────┼──────┼───────┼───────┼─────┼─────┼────────────┼───────┼──────┼────────┨
┃1989      │115365      │11844         │              │          │1116      │                        │102905        │88.8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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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全县农业总收入4393万元,支出1406万元,纯收入2987万元,每元投资效益2.13元。社员所得2548万元,人均42元,兑现现金10元,口粮242斤。1961~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划给社员部分自留地,人民生活有所改善,但集体生产发展缓慢。至1965年,人均所得增加到44元,人均兑现现金4.42元,人均口粮349斤。
  “文化大革命”十年“以粮为纲”,加大投资,主攻单产,出现高成本、低效益状况,社员口粮虽有所提高,但经济效益较差。1976年全县农业总收入12412万元,费用支出5923万元,纯收入6489万元,国家税金354万元,集体提留1148万元,农民所得4987万元,占总收入的40.18%,人均所得60元,兑现现金10元,人均口粮379斤。
  公社时期的粮食分配:1962年以前,按人平均分配。1962年改为按比例分配,人口部分占70%,劳动部分占30%。1971年试行按人分配部分“分等定量”办法。1976年后,人劳比例改为各占50%;1978年改按“人三劳七”分配。分配时间分夏秋两季进行,夏季为预分,秋季为决分。具体做法:夏粮成熟期,首先自上而下地层层进行估产,然后本着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的原则,编制预分方案,留足种子、饲料、生产粮、储备粮和其他用粮后,剩余部分为社员口粮。如口粮过低,经公社党委核减统购任务后,再调高社员口粮。如实产超过估产,则国家多拿一点,集体多留一点,社员多吃一点。
  现金分配:全年农事终了,各生产队根据本队全年收支情况,编造决分方案,与社员进行找补兑现,同时提取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生产基金等),公共积累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社员分配部分占60%。生产差、无现金分配的队,则把社员应分长款记入社员往来帐,劳力少、分配多、又无力交款的社员欠款,亦记入往来帐,一并转入下一年度。
  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80年,开始推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并逐步完善。1982年底,全县普遍落实了以“大包干”为主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在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农田的大部分包干到户经营,承包期5~10年不等;另外,集体把部分粮田作经济地向户承包,经济地每亩每年向集体交款30~120元不等,视地力肥瘠而定。
  实行大包干后,生产工具、农业机械、牲畜等大都作价卖给农户,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户按承包土地数向国家交纳征购任务和向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交纳“定向集资”。集资数量无同一定额,乡镇之间、村村之间差距很大,一般人均50元左右(以年计),高者达80元以上。农民负担过重。个别副业经营好的村,集资由集体承担,但为数甚少。
  包干到户摆脱了“大锅饭”,体现了多劳多得,使人尽其才、地尽其力,农民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农民劳动致富的积极性空前高涨。1982年,全县农业总收入31218万元,总费用10667万元,国家税金484万元,集体提留3626万元,农民所得16441万元,人均所得195.2元。至1989年,农业总收入达147090万元,总支出70314万元,占总收入的47.8%;国家税金1820万元,占总收入的1.2%;集体提留4530万元,占总收入的3.1%;农民所得70426万元,占总收入的47.9%,人均所得811元,为1960年的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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