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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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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婚姻状况
  婚嫁年龄 旧时,富家子弟,男十几岁即结婚,多是小男配大女,有“十八大姐嫁九岁郎”之说。贫户男子,一般在25岁左右结婚,所配女子多在十八九岁左右,有的娶十二三岁之童养媳。   民国时期,男女婚龄差距逐渐缩小。据《山东各地乡土调查录》记载,1914~1924年间,县内男女婚嫁年龄在20岁左右。   自1950年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至1962年间,婚嫁平均年龄保持在男20岁、女18岁以上。   1963年提倡晚婚。晚婚年龄,一般较法定婚龄(男20岁、女18岁)推迟3岁。   70年代,自觉晚婚者日趋增多。1978年有6284对青年结婚,男、女婚龄分别是:男,20~22岁者58人,23~25岁者4115人,26~27岁者1709人,28岁以上者333人;女,18~19岁者6人,20~22岁者327人,23~25岁者4838人,26~27岁者959人,28岁以上者95人。男女不足法定年龄而婚或再婚(因离婚或丧偶另行结合)者128人。平均初婚年龄23.6岁。   80年代,青年晚婚率基本停留在70年代水平。1984年男女初婚平均年龄为23.67岁。1989年全县有6774对青年结婚,男女初婚年龄分别是:男,22岁者1599人,23岁者1574人,24岁者1227人,25岁者924人,26岁及以上者1291人;女,20岁者300人,21岁者728人,22岁者1068人,23岁者1818人,24岁及以上者2578人。另有再婚者441人,其中男159人、女282人。是年,平均初婚年龄为:男24.1岁、女23.6岁。   离婚状况 旧社会,由于广大妇女深受“三从四德”、“忠贞守节”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婚嫁依从“媒妁之言”,听认“父母之命”,离婚率甚低。 婚姻年龄状况统计(1990) 单位:人 (人口普查数字) ┏━━━━━━━━━━━━━━┯━━━━━━━━━━━━━━┯━━━━━━━━━━━━━━┯━━━━━━━━━━━━━┯━━━━━━━━━━━━━┓ ┃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 ┃ ┃合计 │ │ │ │ ┃ ┠────┬───┬─────┼────┬────┬────┼────┬────┬────┼────┬────┬───┼────┬────┬───╀────┒ ┃年龄段 │小计 │男 │女 │小计 │男 │女 │小计 │男 │女 │小计 │男 │女 │小计 │男 │女 ┃ ┠────┼───┼─────┼────┼────┼────┼────┼────┼────┼────┼────┼───┼────┼────┼───┼────┨ ┃总计 │744389│372418 │371971 │187905 │103896 │84009 │504204 │251587 │252617 │50210 │15287 │34923 │2070 │1648 │422 ┃ ┠────┼───┼─────┼────┼────┼────┼────┼────┼────┼────┼────┼───┼────┼────┼───┼────┨ ┃15~19 │98031 │49515 │48516 │97781 │49443 │48338 │245 │70 │175 │3 │1 │2 │2 │1 │1 ┃ ┠────┼───┼─────┼────┼────┼────┼────┼────┼────┼────┼────┼───┼────┼────┼───┼────┨ ┃20~24 │102574│50985 │51589 │69085 │35326 │33759 │33395 │15604 │17791 │30 │18 │12 │64 │37 │27 ┃ ┠────┼───┼─────┼────┼────┼────┼────┼────┼────┼────┼────┼───┼────┼────┼───┼────┨ ┃25~29 │92961 │45975 │46286 │7581 │5789 │1792 │84330 │39991 │44389 │116 │70 │46 │184 │125 │59 ┃ ┠────┼───┼─────┼────┼────┼────┼────┼────┼────┼────┼────┼───┼────┼────┼───┼────┨ ┃30~34 │76013 │39649 │36364 │3572 │3518 │54 │72062 │35850 │36219 │223 │153 │70 │156 │128 │28 ┃ ┠────┼───┼─────┼────┼────┼────┼────┼────┼────┼────┼────┼───┼────┼────┼───┼────┨ ┃35~39 │85212 │44447 │40765 │3632 │3611 │21 │80885 │40314 │40571 │470 │328 │142 │225 │194 │31 ┃ ┠────┼───┼─────┼────┼────┼────┼────┼────┼────┼────┼────┼───┼────┼────┼───┼────┨ ┃40~44 │65498 │33984 │31514 │2329 │2322 │7 │62140 │30996 │31144 │839 │496 │343 │190 │170 │20 ┃ ┠────┼───┼─────┼────┼────┼────┼────┼────┼────┼────┼────┼───┼────┼────┼───┼────┨ ┃45~49 │44605 │23563 │21042 │1529 │1520 │9 │41431 │21212 │9,0219 │1481 │683 │798 │164 │148 │16 ┃ ┠────┼───┼─────┼────┼────┼────┼────┼────┼────┼────┼────┼───┼────┼────┼───┼────┨ ┃50~54 │40351 │20758 │19593 │976 │967 │9 │36576 │18601 │17975 │2600 │998 │1602 │199 │192 │7 ┃ ┠────┼───┼─────┼────┼────┼────┼────┼────┼────┼────┼────┼───┼────┼────┼───┼────┨ ┃55~59 │39499 │19811 │19688 │615 │612 │3 │33782 │17261 │16521 │4856 │1713 │3143 │246 │225 │21 ┃ ┠────┼───┼─────┼────┼────┼────┼────┼────┼────┼────┼────┼───┼────┼────┼───┼────┨ ┃60~64 │35493 │16724 │18769 │363 │358 │5 │27232 │13879 │13353 │7628 │2278 │5350 │270 │209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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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对纪台乡纪台东村、侯镇西河南一村、洛城乡冯家尧河、王望乡北慈、牛头镇纪家桥子、大家洼镇西周疃、北洛乡周家庄、王高镇王高二村、台头镇前赵埠、田马乡田马二村、岔河乡斜庙子、赵庙乡陈家庄、五台乡佛屋、孙家集镇孙家集村、马店乡庞家庄、古城乡东罗桥、道口乡西道口、广陵乡南半截河等18村进行调查统计,共有4279户、17836人,内有孤身(40岁以上未有婚史者)99人(男98人、女1人),占总人口的5.6‰。其中,40~45岁者39人,46~50岁者23人,51~55岁者17人,56~60岁者5人,61~70岁者9人,70岁以上者6人。这99人中,因体残造成孤身的29人,因疾病造成孤身的11人,因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孤身的41人,其他原因18人。   近亲结婚调查 建国前,姑表、姨表及五服之内直系血缘关系结婚者多有所见。建国后明显减少。据1985年留吕乡卞家庄、建桥乡王家口子、洛城乡冯家尧河、王望乡北慈、牛头镇纪家桥子、北洛乡周家庄、王高镇王高二村、田马乡田马二村、南柴乡化龙桥、五台乡佛屋等10村共2336户、9937人的调查统计,近亲结婚夫妇共13对。其中,姑表关系5对,姨表关系6对,五服内直系血缘2对。按结婚时间分,40年代结婚者5对,50年代3对,60年代2对,70年代2对,80年代(至1985年)1对。   这些近亲结婚者所生子女17人。其中矮小、低能、痴呆及白皮病患者8人,占47.06%;发育正常9人,占52.94%。   遗传病患者结婚调查 1985年,据南柴乡化龙桥、五台乡佛屋、洛城乡冯家尧河、牛头镇纪家桥子等4村共923户、3819人的调查,有遗传病患者结婚9人(男5人、女4人)。其中,患先天性近视3人、先天性痴呆3人、精神病1人、其他2人。这9名患者中,40年代结婚1名、50年代结婚1名、60年代结婚2名、70年代结婚2名、80年代结婚3名。所生子女共13名,明显有遗传症状者9名,占69.2%;体征正常者4名,占30.8%。王高镇有一对夫妇患染色体数目与结构异常症,系遗传性疾病,婚后生一男孩,患“猫叫综合症”。经省级医院检查,认为由遗传基因所致,遂建议其截止生育或离婚后另行结合再育。该夫妇将信将疑,不久又生一胎,结果仍患此症。   1985年后,县妇幼保健站推行婚前体检制度,预防遗传病患者盲目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