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教育行政 资料库:寿光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寿光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2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2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教育行政


  历代县级政权,皆设管理教育的行政机构。清代称教谕署,民国时期称劝学所、视学所、教育局。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教育科(后曾改称文教科、文教局、教育局)。教育行政机构负责贯彻教育方针,安排教育经费、调配人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等。
    一、教育宗旨
  教育宗旨即教育方针,不同的教育宗旨服务于不同的政治。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初兴新学。《钦定学堂章程》中,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宗旨。既倡导“尊孔”、“读经”,又袭用西方国家的学制、课程、教材和教法。
  1912年(民国元年),教育部明令废除忠君、尊孔,倡导“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为恢复帝制,宣布以“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戒躁进”为教育宗旨。
  1929年(民国18年),中华民国公布其教育宗旨:“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1939年(民国2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宣称:“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德以及国民党员守则,可作为青年学生一致信守的准则。全国各级学校应以“礼义廉耻”作为共同校训。
  1940年,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要求小学教育,“一定合乎抗战的革命的进步的原则:一、在课程内容上,要用抗战建国的内容;二、在教育方法上,要用生动的科学的方式来启迪儿童;三、要把小学教育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要发动儿童经常参加社会活动”。
  1944年5月,抗日根据地渤海行政公署指示,“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为目前国民教育改造的基本方针”。寿光根据地的小学,开展了大生产运动,加强劳动教育。
  1946年2月,山东省民主政府在发展中等教育的指示中说:“目前主要是加强时势教育与加强学生工作,引导使其团结在新民主主义旗帜下,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如生产)及社会活动,以提高其认识,达到改造其思想。”
  1947年,渤海行政公署根据解放战争的形势发出指示:“教育要适应战争情况,为战争服务,一切为了自卫战争的胜利。”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新中国的教育方针是“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
  1952年3月公布《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四育全面发展”。1953年接受苏联的教育理论,增设综合技术教育课程,中、小学设“手工劳动”课。
  1957年,毛泽东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教学工作的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各中学开设生产劳动课。1964年提倡两种教育制度,大办耕读小学和农业中学,中小学的勤工俭学活动逐步正常化。
  1978年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重申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
  1983年9月,邓小平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县教育局转发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在教育改革中有新的突破,以迎接新技术革命的高潮。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作为发展、改革教育事业的方针。
    二、教育经费
  经费来源 清末,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租价,存款利息、拨发公款、派捐、学费等项。县办书院靠拨发公款和学田收租,乡村私塾主要靠学生交纳学费。1881年(光绪七年)知县何庆祥商定以羊角沟船捐作为书院经费。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知县陈毓崧主持丈量辛章洼,收租归作书院经费。1907年,产业租收入银524两,存款利息收入70两,派捐收入1095两,乐捐951两,共计2640两。
  民国初年,政局动荡,经费变动较大。抗日战争前,教育经费主要是地丁附捐(占教育经费的90%)和民垫附捐,均随粮带征。杂项附捐由财政部门代征。此外尚有学田庙产租金、基金利息等。私立学校的经费由办学人自筹。
  抗日战争开始,国民党地方势力张景月部占领区内,教育经费仍按上述项目收入。另外,十五联中和何家高小等省立学校,又增添省厅拨款一项。虽因物价腾涨,改征粮食,但由于贪污克扣,教育经费十分拮据。
  解放区的教育经费,县办完全小学由县民主政府拨粮,各村初级小学经费依照民办公助的方式解决。1949年6月,寿光县民办公助用粮数:民办28114斤,公助33543斤。纯民办小学的经费,通过变工教学、耕种学田等途径解决。
  建国后,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集体办学的经费,按“集体办学,个人负担,国家扶持”的精神解决。
  1951年开始征收学杂费,1958年后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部分经费。
  1986年后,大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翻新、扩建校舍。为解决经费不足,发动各行业集资、群众捐资兴办学校。至1989年,全县筹集资金3100万元。个人捐款者,超过50元的2300余人,超百元的420多人,超千元的34人,超万元的3人。
  经费支出 清末,教育经费支出,计有职员薪津、教员束修、仆役工食、服食用品、试验消耗、营造修缮、杂用等项。1907年,寿光县学堂支出银两数如下:“职员薪津220两、教员束修1421两、仆役工食103两、服食用品810两、图书标准器具30两、营造修缮60两、杂用700两。其计3344两。”

    国(家)拨(款)教育事业费统计  年份
┏━━━━━━┯━━━━━━━━━━━━━━━━┯━━━━━━━━━━━━━━━━━━━┓
┃年份        │教育事业费中国家投资额(元)      │平均每个学生占有(元)                  ┃
┃            │                                ├────┬────┬────┬────┨
┃            │                                │总平均  │小学生  │中学生  │中专生  ┃
┠──────┼────────────────┼────┼────┼────┼────┨
┃1919        │1912                            │        │0.23    │        │        ┃
┠──────┼────────────────┼────┼────┼────┼────┨
┃1929        │38858                           │        │        │        │        ┃
┠──────┼────────────────┼────┼────┼────┼────┨
┃1930        │40541                           │        │1.74    │43.00   │        ┃
┠──────┼────────────────┼────┼────┼────┼────┨
┃1931        │41483                           │        │0.77    │44.5    │        ┃
┠──────┼────────────────┼────┼────┼────┼────┨
┃1932        │40841                           │        │0.54    │47.34   │        ┃
┠──────┼────────────────┼────┼────┼────┼────┨
┃1951        │232000                          │4.61    │4.45    │42.56   │        ┃
┠──────┼────────────────┼────┼────┼────┼────┨
┃1960        │1123000                         │10.46   │4.18    │91.33   │        ┃
┠──────┼────────────────┼────┼────┼────┼────┨
┃1965        │1497000                         │16.04   │9.403   │103.86  │312     ┃
┠──────┼────────────────┼────┼────┼────┼────┨
┃1970        │2312000                         │20.61   │11.44   │50.0    │        ┃
┠──────┼────────────────┼────┼────┼────┼────┨
┃1975        │2977000                         │17.01   │6.44    │58.63   │        ┃
┠──────┼────────────────┼────┼────┼────┼────┨
┃1978        │3733000                         │18.84   │10.45   │34.68   │360.2   ┃
┠──────┼────────────────┼────┼────┼────┼────┨
┃1980        │5753000                         │30.52   │19.52   │48.04   │515.38  ┃
┠──────┼────────────────┼────┼────┼────┼────┨
┃1983        │6912300                         │44.89   │19.7    │67.83   │483.6   ┃
┠──────┼────────────────┼────┼────┼────┼────┨
┃1984        │7633100                         │50.77   │23.56   │64.41   │        ┃
┠──────┼────────────────┼────┼────┼────┼────┨
┃1985        │9556600                         │66.71   │49.08   │95.93   │634.86  ┃
┠──────┼────────────────┼────┼────┼────┼────┨
┃1986        │11596000                        │73.38   │45.47   │107.67  │729.86  ┃
┠──────┼────────────────┼────┼────┼────┼────┨
┃1987        │11972800                        │80.19   │49.72   │112.43  │973.42  ┃
┠──────┼────────────────┼────┼────┼────┼────┨
┃1988        │16578000                        │120.43  │68.73   │153.97  │1272.8  ┃
┠──────┼────────────────┼────┼────┼────┼────┨
┃1989        │20579000                        │170.89  │94.32   │142.94  │1312.8  ┃
┗━━━━━━┷━━━━━━━━━━━━━━━━┷━━━━┷━━━━┷━━━━┷━━━━┛

  民国时期,县专设教育经费委员会管理预算、决算和册报等事宜,由委员会中专设的会计员具体办理。
  乡立学校由办学单位筹款支出,县教育机关适当补助。1927年(民国16年),23处乡立高小,每校津贴京钱200吊。
  建国后至1978年,教育经费由地区财政局、教育局联合下达指标,县政府拨款,县教育局管理使用。1979年开始实行经费包干,依照上级核定的指标,分配到各中学、公社(乡镇)包干使用。其支出项目包括教师工资、福利费、助学金、修缮费、业务费、业余教育费、民办教师补助费等。
  社队(乡镇、村)集体办学经费,自行负担,国家予以少量补助。1979~1983年,各公社集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者,总计384.4万元;1975~1983年全县社队(乡镇、村)筹款75万元用于民办教师补助工资。1985年,全县发放民办教师工资及福利费324.5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29万元,农村集资195.58万元)。1938年,用于民办教师工资及福利费401万元。
  学生交纳的学杂费,1960年前20%交县统一使用,80%由区(公社)代管。交县部分多用于修缮、设备等支出,区(公社)代管部分用于支付办公费、差旅费、购置费、卫生费等。1961~1962年,学杂费全部交县。1963~1966年,恢复1960年前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初期,管理混乱。1971年以后,全部归收费学校自留使用。
  1986~1989年,县、乡政府发动群众办学,多渠道筹措资金3100万元,对农村民办(集体办)中小学校舍进行改造。新建校舍16.8万平方米(其中楼房8栋,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添置木质课桌凳57558套、建院墙69943米、大门397个、厕所1602间,使730处小学和73处初中达到了省教育厅颁布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六配套(指校舍、院墙、课桌凳、操场、校门、厕所6项设施)标准。
  公办(国家办)学校大规模改造校舍,始于1987年下半年,至1989年,投资2053万元,新建、翻建平房共1439间,建筑面积31269平方米,新建楼房32栋,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
    三、学校管理
  清代,同文、北海等书院,由县教谕署管理。乡间私塾由办学人自定章程。“废科举,兴新学”后,县立高等小学堂由劝学所管理,堂长(校长)由县延聘。私立学堂由办学人或堂长管理,堂长和教员的聘任须报县备案。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师范传习所、职业学校、县立中学,均由县教育科管理。设立或停办,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农村小学,由县教育科通过各学区(全县划分9个学区)教育委员管理。后来改由区、乡公所管理。短期小学的设立、经费和教员调任等,由县教育科负责,区、乡、村协助督办。省教育厅不定期地派督学来县视察学校,县教育科的督学也分区督导、视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所辖省立十五联中及省立何家高小,均由县教育科管理。各乡中心学校和村小学由各乡乡长和保长兼任校长。
  抗日根据地的高级小学(或完小)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委派校长管理,初级小学由区文教助理协助区长管理,每区各划分若干学区,设中心小学校长,实行学区领导制。高级小学对所在区的初级小学,负责业务辅导。
  建国后,仍是县管理完全小学(或高小),区管理初级小学。1951年,中学由地区主管。60年代,初级中学改由县管理,完全中学仍归地区管理。
  1956年后,形成以学区为单位完全小学管理初级小学的格局。各公社(区)设中心完小,管理全公社各学区的教育工作。1968年冬,小学下放大队、中学下放公社管理。1969年,各公社划分若干学片,每学片设立大队联办初中,小学归联办初中管理。“文化大革命”后期,各公社成立教育革命领导小组(后称教育组),公社设中心联中一处,由教育组长兼校长,协同公社文教助理管理全社的联中和小学。国办初中收归县教育局管理,地区重点学校由地区和县共同管理。1981年,改革小学管理体制,县设实验小学,公社(乡、镇)设中心小学,学片设基点小学,负责业务辅导。
  企事业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主要由办学单位管理,县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幼儿教育,由教育局与妇联、工会联合管理。1989年底,改由县教育局主管。
  1980年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后,形成普通教育、专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大体系。教育局专设科、室,进行管理。其成人教育中的职工教育和农业广播学校,分别由县职工教育办公室和农业局管理。聋哑学校由县教育局和民政局联合管理。
  1989年,完善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由乡镇教育组主管。初中生学籍,由教育局主管。高中生学籍,县教育局主管报市教委备案,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师范、成人中专、教师进修学校和电大等学生学籍,也进行了整顿。克服了十年动乱所造成的学籍混乱现象。
  学校内部管理,自兴办学堂以来即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国时期,校长以下设教务处、训育处、事务处。各有主任1人。重大事项,由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讨论。初级小学只设校长1人负责管理。中学增设女生指导员。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控制区内,中学增设军事教官处,对学生实行军事训练,其他方面则沿袭抗日战争前的管理办法。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学和完全小学,校长以下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协助校长管理教学和事务工作。各村小学由中心校长或主任教师协同村文教委员会管理。
  建国后,中、小学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仍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学科成立教研组,以研究改进教学。公社(乡镇)设中心教研组,指导全公社(乡镇)的教学工作。
  “文化大革命”时期,贫下中农管理小组一度进驻学校,总管一切。位于县城的三中(今一中),则由工人宣传队进驻管理。1979年贫管组和工宣队撤出后,又恢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