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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预备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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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预备役制度
  1955年,实行预备役制度。将服役期满而退伍的军人编入第一预备役。将体检合格而未被征集的应征公民编入第二预备役。   1958年,将预备役和民兵进行合编,统称民兵。其中有一定数量的基干民兵。   1984年后,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编为第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