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司法局 1980年11月成立。各乡镇设司法助理或司法干事。县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归司法局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85年后,分期分批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服务站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民事调解和法律宣传,兼办律师、公证业务。1987年,司法局分设办公室、宣传股、基层调解股。1989年起,逐步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建立司法所。
法律顾问处 1981年1月5日成立。1989年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律师3名,实习律师2名,其他1名。1981年开始受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代理、代书以及解答法律询问等项业务。1984年后,受聘担任38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至1989年,共办理民事代理案件164件,刑事辩护案件386起,代写律师文书1121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共12453人次。
1988年9月,受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年内为政府机关解决了10起行政事务纠纷,提供20多条法律意见,并参与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还接受县长委托,参加了多次涉外(国)经济项目的谈判。
公证处 1981年1月5日成立,工作人员4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经办房屋买卖、地基使用等方面的业务。1982年,开办以“果品产销”和“刺槐育苗包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合同业务,派员去道口公社帮助17个生产大队、49户社员与公社农技站签定产销合同。1984年,配合劳动制度改革,开展劳动合同公证业务。先后为胜利油田、县邮电局的200多名农民轮换工办理了合同公证。同时,开展了追偿债款业务,解决经济纠纷10余起。1985年1月,聘请公证联络员13名。联络员的职责是宣传公证工作的性质、作用,联系公证业务,了解并反映合同公证后双方的履约情况,完成公证处交托的有关事宜。1986年,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占空闲地和宅基地的状况,在孙家集镇的部分村庄进行空闲地、宅基地承包合同试点。1987年始,配合厂矿企业体制改革开展以租赁和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公证业务。
至1989年底,共办理各项公证业务473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176件,民间其他公证1561件。
二、法律宣传
建国初期,重点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层层宣讲、法律上墙(印刷张贴和黑板报)等形式,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口号家喻户晓。1954年,宣传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各级政府向人民宣讲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年末,开展宣传月活动。中共寿光县委宣传部印发《新婚姻法宣传提纲》1500份,县妇联购发《婚姻法》1200册、《中国妇女》336册、“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广播讲话材料60份。县电影管理站到各公社放映幻灯45场,接受宣传群众达85000人次。
1983年3月,开展新宪法宣传月活动。司法部门在县城工业区和汽车站、影剧院、百货大楼等公共场所,设立4个“法律宣传站”,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1500份,展出法律书刊52本、宣传图片21幅、宣传画20余张。1983年9月24~30日,开展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以治“乱”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司法机关与广播局等单位抽调20人组成“宣传团”,分赴各公社,宣传打击刑事犯罪的意义和政策,有38000多人受到教育。同年10月份,县委宣传部和司法局联合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展览”。选取34个典型案例、60余名犯罪分子的罪证材料,制成大小两套版面,到羊角沟、南河、田柳、稻田、王高、丰城、寒桥、纪台、侯镇等社镇,巡回展出,参观群众达20余万人。1984年后,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经常举办专题讲座、法律常识测验,使法制教育经常化、系统化。
1987年,开展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到1989年基本完成。其间,中共寿光县委先后从县直各部门抽调干部6695人次,组成工作组,分29批深入到各乡镇,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重点,从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村庄规划、邻里关系、老人赡养、集资提留、三角债、承包合同等问题入手,理顺了经济、民事两大关系。还帮各村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政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三、民事调解
1950年,各区、乡镇建立民政调解委员会,村设民政调解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负责调解群众纠纷和拥军优属工作。1954年后,专事纠纷调解。
1958年,区、乡民政调解委员会改建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各村民政调解小组改为治安调解小组。负责治安保障、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
“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组织大部自行解体。1974年,普遍恢复。通过集中轮训、业务辅导,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田柳、道口等8个公社,年内发生民事纠纷613件,由各村自行调处524件。田柳公社芦家庄发生民事纠纷16件,全部就地解决。该村一对分居9年的夫妇,通过调解,重新和好。
1980年,工商企业单位相继建立调解组织。1981年,全县有各级调解委员会、小组928个,成员1854人。1984年10月,公社改为乡、镇后,各村调解委员会取消,仅保留调解委员,由村民委员会直接领导。1985年重建调解委员会,1989年发展到1059个,有调解员3897人。
1980~1989年,共调解民事纠纷43485起,防止自杀、凶杀、伤害、死亡790起。南河乡南岔河村刘翠文,自1959年任本村调解委员,26年中调解民事纠纷540多件,其中疑难纠纷230件,避免了因纠纷激化而可能造成的刑事案件84起,防止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14起。在其任职的20多年中,该村群众无上访,纠纷无积压,调解后无反悔。
第四节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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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司法局 1980年11月成立。各乡镇设司法助理或司法干事。县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归司法局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85年后,分期分批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服务站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民事调解和法律宣传,兼办律师、公证业务。1987年,司法局分设办公室、宣传股、基层调解股。1989年起,逐步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建立司法所。
法律顾问处 1981年1月5日成立。1989年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律师3名,实习律师2名,其他1名。1981年开始受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代理、代书以及解答法律询问等项业务。1984年后,受聘担任38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至1989年,共办理民事代理案件164件,刑事辩护案件386起,代写律师文书1121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共12453人次。
1988年9月,受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年内为政府机关解决了10起行政事务纠纷,提供20多条法律意见,并参与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还接受县长委托,参加了多次涉外(国)经济项目的谈判。
公证处 1981年1月5日成立,工作人员4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经办房屋买卖、地基使用等方面的业务。1982年,开办以“果品产销”和“刺槐育苗包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合同业务,派员去道口公社帮助17个生产大队、49户社员与公社农技站签定产销合同。1984年,配合劳动制度改革,开展劳动合同公证业务。先后为胜利油田、县邮电局的200多名农民轮换工办理了合同公证。同时,开展了追偿债款业务,解决经济纠纷10余起。1985年1月,聘请公证联络员13名。联络员的职责是宣传公证工作的性质、作用,联系公证业务,了解并反映合同公证后双方的履约情况,完成公证处交托的有关事宜。1986年,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占空闲地和宅基地的状况,在孙家集镇的部分村庄进行空闲地、宅基地承包合同试点。1987年始,配合厂矿企业体制改革开展以租赁和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公证业务。
至1989年底,共办理各项公证业务473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176件,民间其他公证1561件。
二、法律宣传
建国初期,重点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层层宣讲、法律上墙(印刷张贴和黑板报)等形式,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口号家喻户晓。1954年,宣传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各级政府向人民宣讲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年末,开展宣传月活动。中共寿光县委宣传部印发《新婚姻法宣传提纲》1500份,县妇联购发《婚姻法》1200册、《中国妇女》336册、“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广播讲话材料60份。县电影管理站到各公社放映幻灯45场,接受宣传群众达85000人次。
1983年3月,开展新宪法宣传月活动。司法部门在县城工业区和汽车站、影剧院、百货大楼等公共场所,设立4个“法律宣传站”,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1500份,展出法律书刊52本、宣传图片21幅、宣传画20余张。1983年9月24~30日,开展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以治“乱”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司法机关与广播局等单位抽调20人组成“宣传团”,分赴各公社,宣传打击刑事犯罪的意义和政策,有38000多人受到教育。同年10月份,县委宣传部和司法局联合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展览”。选取34个典型案例、60余名犯罪分子的罪证材料,制成大小两套版面,到羊角沟、南河、田柳、稻田、王高、丰城、寒桥、纪台、侯镇等社镇,巡回展出,参观群众达20余万人。1984年后,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经常举办专题讲座、法律常识测验,使法制教育经常化、系统化。
1987年,开展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到1989年基本完成。其间,中共寿光县委先后从县直各部门抽调干部6695人次,组成工作组,分29批深入到各乡镇,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重点,从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村庄规划、邻里关系、老人赡养、集资提留、三角债、承包合同等问题入手,理顺了经济、民事两大关系。还帮各村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政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三、民事调解
1950年,各区、乡镇建立民政调解委员会,村设民政调解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负责调解群众纠纷和拥军优属工作。1954年后,专事纠纷调解。
1958年,区、乡民政调解委员会改建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各村民政调解小组改为治安调解小组。负责治安保障、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
“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组织大部自行解体。1974年,普遍恢复。通过集中轮训、业务辅导,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田柳、道口等8个公社,年内发生民事纠纷613件,由各村自行调处524件。田柳公社芦家庄发生民事纠纷16件,全部就地解决。该村一对分居9年的夫妇,通过调解,重新和好。
1980年,工商企业单位相继建立调解组织。1981年,全县有各级调解委员会、小组928个,成员1854人。1984年10月,公社改为乡、镇后,各村调解委员会取消,仅保留调解委员,由村民委员会直接领导。1985年重建调解委员会,1989年发展到1059个,有调解员3897人。
1980~1989年,共调解民事纠纷43485起,防止自杀、凶杀、伤害、死亡790起。南河乡南岔河村刘翠文,自1959年任本村调解委员,26年中调解民事纠纷540多件,其中疑难纠纷230件,避免了因纠纷激化而可能造成的刑事案件84起,防止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14起。在其任职的20多年中,该村群众无上访,纠纷无积压,调解后无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