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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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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人民检察
一、机构设置   1953年5月,成立寿光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分办公室和侦查批捕、起诉劳改、一般监督3个组。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职。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冲击公检法(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检察院解体,其职权先由军管组、后由公安局代行。1978年5月,重新建立。至1985年,增加到7科1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   1987年5月,中共寿光县委“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代管。8月,列入检察院编制。1988年5月,在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以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8月,增设技术科、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1989年3月,在潍坊纯碱厂内设立检察室。 二、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 1.审查批捕。建院初期,受案较少。1955~1957年,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批准逮捕人犯较多。1958年后,贯彻“少捕少杀”和“可捕可不捕则不捕”的精神,至1979年,年均批捕不及百人。最少的1966年,仅有15名。   198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罪犯,均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审讯被告、核查罪证、出及现场、询问证人,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处理。   1983年之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批准逮捕人犯增多。1980~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1713名。通过审查,批准逮捕1530名,不批准逮捕144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39名。建议追捕19名。   2.审查起诉。1954年,开始受理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案件。1980年以前,主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办案。其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工作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详加审查。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皆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当庭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发表公诉词,抨击犯罪,教育群众。   1954~1989年,共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2328件。通过审查,起诉2186件,免予起诉86件,建议撤案56件。出庭支持公诉1379件。   自侦检察 1.法纪检察。1979年之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仅是一般监督。1980年实行法纪检察。是年,受理法纪案件50起,从中立案7起,逮捕犯罪分子9名,起诉9名。1981年10月2日,前杨公社寨子村党支部书记在本村学校办公室私立公堂,刑讯逼供,致伤社员1人。检察院查实起诉后,法院以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令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298.95元。1980~1989年,共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208起,从中立案侦查29起。内有非法拘禁案12起,重大责任事故案6起,玩忽职守4起,伤害案2起,重婚案2起,流氓、包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各1起。对虽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者,则与有关单位联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2.经济检察。1980年,始办经济检察业务。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构成犯罪且影响重大的案件,予以从严处理。1984年,依法惩办了“三霸”(电霸——电力局副局长李××,路霸——公路站征收组组长张××,村霸——稻田镇西丹河村党支部书记董××),得到群众的好评。   1986年后经济犯罪案连年上升,并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1986~1989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53起。从中立案177件,大案、要案36起,起诉案犯百余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7.6万元。在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案占7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占39%。   监所检察 1979年,开办监所检察业务,与看守所密切联系,置检察与配合之中。帮助监所开展了“百日安全赛”、“争创文明监室”、“共建文明看守所”等活动,不断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改善看守所卫生条件,多次避免了越狱逃跑、自杀、串供、违犯狱政狱规等现象的发生。通过监所检察工作,使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羁押人犯的期限,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行使。   控告申诉检察 1979年,始行控告申诉检察。至1989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99件次,检察院自办514件、转办894件、存查209件、作其他处理82件。1985年,对群众申诉的“文化大革命”前历史案件35起,进行复查处理。通过调查,这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基本得当,均作了认定原判的决定。   1984年12月,在县直企、事业部门和乡镇试设了兼职检察联络员,以广泛联系群众,提供案件线索。1985年,检察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改“坐堂办案”为“寻访办案”。下半年,开始受理“检察院自办案件”,至1989年,查处41起,其中,控告检举案31起,申诉案6起,其他案件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