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章 地方司法机构 资料库:寿光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寿光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章 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司法行政不分,民事、刑事案件由知县一人审理。设典史一员,负责缉捕、狱囚。设刑房管理批状、执法事宜。另外,知县聘一幕宾曰刑名(俗称刑名师职),辅助知县审判、折狱。民国成立后,司法工作基本承袭清制。1914年县署设审检所、司法科和巡警局。司法科负责批状,审检所设承审员负责审理,巡警局设警佐,负责侦察、治安。但折狱大权仍归县知事主之。1929年,山东司法机关令各县司法独立,专设法院。寿光县法院,配备审判官、检察官及管狱员、录事、法警等,并规定每月司法经费大洋600元。1933年,奉山东高等法院令,裁撤县法院,恢复承审员制,司法工作由县政府办理。抗日战争期间,张景月部县政府,仍承其衣钵,县政府设司法处,处有司法承审员,集检察、审判工作于一处,乱捕、乱判,草菅人命。
  旧中国的司法机构,是镇压人民、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有一地主子弟跑马撞死一农民,因为有钱,讼师把“跑马”改成“马跑”便宣告无罪。群众中有句谚语:“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旧县衙大堂上嵌一楹联:“有一时闲,且勤尔业;无十分屈,莫进吾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府以及建国后县政权的司法机构,曾多次进行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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