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政工作 资料库:寿光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寿光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8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8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民政工作
民政工作的业务范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清代,民政工作包括地方行政、治安、疆域版图、救灾救济、营建、户籍、礼俗、卫生、防疫等。民国时期把地方官吏任免、选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禁毒禁赌、民事纠纷,都列入民政。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把战争动员、军事支差、人民团体登记、优抚等作为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根据1950年全国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决定,县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民主建政、优抚、军人安置、社会救济、行政区划、社团(群众团体)登记、民工动员、移民安置、人事、劳动、司法行政、宗教、侨务等。以后,民政工作中的户口、地政(土地管理)、人事、劳动分别划归公安、农业、人事、劳动各局管理。1983年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确定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 一、优抚 优抚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军人家属的优待,二是对伤残军人及牺牲军人家属的抚恤。 1950年,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为5种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包括武装、消防民警)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优待 1.荣誉奖励。优抚对象的荣誉奖励,有颁发光荣牌、奖状、奖旗和纪念品及慰问信等多种形式。 光荣牌从1945年开始发放,各村按统一要求自制,宽约18厘米,高约30厘米,红底黄字,字为“光荣人家”或“一门二英”、“一门三英”等。从1956年起,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在春节前由村干部带领各群众团体,敲锣打鼓送到优抚对象家门,郑重地悬挂在门庭之旁。1970年以前,每年发放8500左右,此后,每年1万左右。至1989年,累计发放30余万块。 1959年后,经常在春季或冬季召开优抚对象代表大会或积极分子大会,颁发奖状、奖旗或纪念品。1966年起,每年春节前,县政府统一印制慰问信,由基层政府发送给优抚对象,年发放量约4万份。 2.物质补助。优抚对象的物质补助,有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等多种办法: (1)“四节”救济。1940年12月,县优待抗属委员会,按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规定,统一制作优待证,对生活困难的抗战军人家属,每年进行四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救济。由优抚对象持证到乡镇政府领取救济粮。烈属优先照顾。 1941年2月,全县各级政府调查登记革命军人家属,县政府统一制定了优待救济粮标准:野战军家属,成年每人每年30斤,幼年每人每年15斤;地方部队家属,成年每人每年15斤,幼年每人每年7.5斤。当年有904户接受优抚,共领取救济粮食104395斤。此后,无“四节”救济。 (2)实物补助。1955年,对缺少生产工具的烈军属,发放生产补助款,共10740元;发放入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股金(底垫金)共22400元;补助实物计耕畜815头,猪、羊501只(头);农具(多为步犁)2150件。全县有1800多户得到补助,保证了烈军属及时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后,无此种补助。 (3)定期定量补助。从1960年起,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数量每年略有调整。1979年的标准是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对越自卫还击战烈属和孤老烈属,按最高标准补助。从1985年1月1日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发放抚恤金:烈属和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住小城镇的30~35元,住大城镇的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住小城镇的25~30元,住大城镇的30~35元,其中孤老者另予适当提高。 烈属、复员军人定量补助情况统计 单位:元 ┏━━━━┯━━━━━━━━━━━━━━━━━┯━━━━━━━━━━━━┓ ┃年份 │烈属 │复员军人 ┃ ┃ ├─────┬─────┬─────┼─────┬──────┨ ┃ │补助户数 │补助人数 │年度款数 │补助人数 │年度款数 ┃ ┠────┼─────┼─────┼─────┼─────┼──────┨ ┃1960 │1196 │2100 │52300 │325 │17562 ┃ ┠────┼─────┼─────┼─────┼─────┼──────┨ ┃1964 │774 │1127 │43548 │220 │10998 ┃ ┠────┼─────┼─────┼─────┼─────┼──────┨ ┃1966 │805 │975 │42300 │195 │11100 ┃ ┠────┼─────┼─────┼─────┼─────┼──────┨ ┃1972 │777 │879 │37540 │263 │13370 ┃ ┠────┼─────┼─────┼─────┼─────┼──────┨ ┃1984 │1341 │1402 │186700 │2842 │273000 ┃ ┠────┼─────┼─────┼─────┼─────┼──────┨ ┃1989 │1346 │1376 │330250 │3456 │630370 ┃ ┗━━━━┷━━━━━┷━━━━━┷━━━━━┷━━━━━┷━━━━━━┛ (4)临时补助。多用于孤老病残贫困户的治病、修房及特殊事故的急需。1949~1959年,用于生活困难的临时补助款共37万多元,解决粮食计561980斤。1963年,向灾区和贫困生产队拨临时补助款73000元,帮助1250户优抚对象修房,为518户、3862人解决缺衣4565件。并向由福建前线回乡的军官家属58户、154人拨了临时补助款。1975~1989年,共拨临时补助款2597070元,解决了57340人的特殊困难。 (5)烈士子女入学补助。建国初期,入学烈士子女除享受学校最高助学金外,政府还予专款补助。无依靠的烈士子女,其就学费用全由国家承担,每年人均拨款950元,直供至大学毕业或就业。1954年后,不再专项拨款,改由救济款中照顾。 3.劳动优待。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自然村为单位,对军、工、烈属(建国后改序为烈、军、工属)实行帮工代种。有劳力户的男劳力帮其耕、耩、锄、割,女劳力帮其解决家务劳动中的困难。 建国后至1956年,对烈、军属实行代耕土地。将烈、军属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固定到专人或互助组耕种。1950年全县代耕土地71051亩,1952年减为60256亩,1955年38533亩。1956年后,停止代耕。 1956年始,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对烈、军属等实行定工优待,称优待工分。当年优待劳动工分折合工日103252个,次年优待98691个。1958年改为优待劳动日,年内优待劳动日66785个,优待现金20669元。优待户中,烈属占40%,军属占15~20%,残废军人占30%,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占5~10%。1981年后,统称定工优待。优待工日与实干工日同样参加分配,确保优抚对象实际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1983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定工优待转为现金优待。 4.现金优待。1983年始行现金优待。是年,烈属户均207元、军属户均131元,残废军人73元、复员军人50元、退伍军人30元。1988年,烈属户均550元、军属户均315元,残废军人230元、复员军人120元、退伍军人100元。增长原因,主要是物价浮动。 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按国家规定,7种人病故、牺牲后,其家属享受抚恤。即: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发给一次性抚恤。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按粮食计算。1950年,最高的(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发1200斤小米,最低的(参战民工)发500斤小米。1952~1986年,先后7次调整,标准逐次提高。1953年,最高的(师职或13级干部)发550万元,最低的(参战民工)发110万元(皆为旧人民币)。1980年6月起,按死亡性质分为烈士、牺牲和病故三个标准进行抚恤,最高1000元,最低370元。1984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标准的,按正排职4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7月1日以后,牺牲、病故人员,按死亡性质,分别以40、20和1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和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增发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2.残废抚恤。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或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及革命工作人员,经评定后,给予抚恤金。建国前其标准不统一,1950年,国家颁布统一标准。将残废人员按致残原因分为因战、因公两大类,1988年增加因病致残类。每一类型中又分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两种。每种再分特级、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6个等级。1955年的标准是:因战致残的革命军人、公职人员,在职残废金,特级每人每年72元,一等60元、二等甲44元、二等乙36元、三等甲30元、三等乙24元;在乡残废金,特级每人每年420元、一等360元、二等甲190元、二等乙136元,三等一次性抚恤,三等甲每人220元、三等乙165元。因公致残抚恤标准略低于因战致残。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在乡残废金特等每人每年360元、三等乙110元。1955~1989年,各级抚恤标准历经3次调整,较1955年普遍提高2~3倍。1979年后,新增残废军人均予安排工作。 享受残废抚恤人员统计(1984) ┏━━━━━━━━━━━━┯━━━━━━━━━━━━━┯━━━━━━━━━━━┯━━━━━━━━━━━┯━━━━━━━━━━━┓ ┃等级 │革命残废军人 │参战残废民兵民工 │革命残废工作人员 │革命残废人民警察 ┃ ┃ ├────────┬────┼─────┬─────┼─────┬─────┼──────┬────┨ ┃ │在乡 │在职 │在乡 │在职 │在乡 │在职 │在多 │在职 ┃ ┠────────────┼────────┼────┼─────┼─────┼─────┼─────┼──────┼────┨ ┃特等 │2 │1 │ │ │ │ │ │ ┃ ┠────────────┼────────┼────┼─────┼─────┼─────┼─────┼──────┼────┨ ┃一等 │29 │2 │ │ │ │ │ │ ┃ ┠──────┬─────┼────────┼────┼─────┼─────┼─────┼─────┼──────┼────┨ ┃二等 │甲 │87 │23 │2 │2 │ │ │ │ ┃ ┃ ├─────┼────────┼────┼─────┼─────┼─────┼─────┼──────┼────┨ ┃ │乙 │320 │54 │6 │ │ │1 │ │ ┃ ┠──────┼─────┼────────┼────┼─────┼─────┼─────┼─────┼──────┼────┨ ┃三等 │甲 │382 │63 │1 │ │ │4 │1 │ ┃ ┃ ├─────┼────────┼────┼─────┼─────┼─────┼─────┼──────┼────┨ ┃ │乙 │267 │47 │3 │1 │2 │ │1 │ ┃ ┠──────┴─────┼────────┼────┼─────┼─────┼─────┼─────┼──────┼────┨ ┃合计 │1087 │190 │12 │3 │2 │5 │2 │ ┃ ┗━━━━━━━━━━━━┷━━━━━━━━┷━━━━┷━━━━━┷━━━━━┷━━━━━┷━━━━━┷━━━━━━┷━━━━┛ 残废军人除发抚恤金外,还有8种待遇:二等以上残废,享受公费医疗;特、一等残废,国家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特、一等残废,连同家属转为非农业人口;残废军人如伤口复发,除享受公费医疗外,治疗期间在职者工资照发,在乡的医疗费由国家报销,须转院者,其交通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标准发给;需配三轮车、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及镶牙补眼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予以报销。至1989年,本县给符合条件的特、一等和二等甲级残废军人配三轮车30辆。 3.追恤。先后进行过两次。一次是在1955年12月,对以往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凡未领过抚恤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给予追恤。全县享受追恤者共560人,计110270元。二次是在1956~1958年,对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及支前民兵、民工,全部核实追恤。标准为每人100元,并一律追认为烈士。 4.定期抚恤。1985年1月始,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属实行定期抚恤。家居农村者,每人每月20~25元,家居小城镇者每人每月25~30元。 定期抚恤统计(1985) 单位:元 ┏━━━━━━┯━━━━━┯━━━━┯━━━━━━━┯━━━━━┓ ┃项目 │合计 │烈属 │因公牺牲军属 │病故军属 ┃ ┠──────┼─────┼────┼───────┼─────┨ ┃户数 │1062 │983 │9 │70 ┃ ┠──────┼─────┼────┼───────┼─────┨ ┃人数 │1152 │1045 │12 │95 ┃ ┠──────┼─────┼────┼───────┼─────┨ ┃月支款(元) │23385 │21690 │240 │1955 ┃ ┗━━━━━━┷━━━━━┷━━━━┷━━━━━━━┷━━━━━┛ 二、烈士褒扬 1950年,在县城仓颉墓前建烈士陵园,1960年迁址北关、羊临公路西侧。陵园分陵墓和纪念活动两个区域。纪念活动区建有烈士纪念堂,展出和陈列着30名著名烈士的事迹、遗物,以及全县人民革命斗争历史和部分文物。其中画面165幅,说明文字1.5万字。每年清明节,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学生等,列队到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墓,瞻仰先烈事迹。 1981年,全县进行烈士普查,编写了《山东省寿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将3556名烈士重新核审登记,并追补了已往漏登的烈士,纠正了重复及错讹登记。撰写了128名功臣模范、战斗英雄和团职以上烈士的简历,为朱志明、曹世范等64名烈士编写了传记。
青年学生在烈士陵园听取老前辈讲述革命先烈事迹 三、军人安置 复员和退伍军人由人民政府安置。有困难者发给补助,离退休军官由政府供养。 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6月,始行复员军人安置,本着“负责到底,人尽其才,不使一个流离失所”和“无地给地,无房给房,房坏修理,无病从业,有病就医,生活困难给予救济”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负责安置到村。1952年后,因特殊情况不宜安置原籍者,采取异村安置。 住房安排,1953年以前,多以公房安置,将在土改中没收的地主房屋及家庙、公房分给复员军人。1954~1958年,主要是国家补助,个人备料,群众帮工新建或改建住房。1950~1959年,全县共支出复员军人住房补助款3万多元。 帮助未婚复员军人解决婚姻问题,也是安置内容之一。解决办法:一是帮助其就业(吸收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为建立家庭创造条件。195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285名,安排59名未婚者就业。二是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保持荣誉,取得群众信任,为结婚创造条件。困难者再经“搭桥牵线”,基本解决了复员军人的婚姻问题。 对有病的复员军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医疗费用。1949~1959年,全县共支出此类医疗款45325元。1963年,有慢性病者325人,送省疗养5人,地区疗养13人,县人民医院疗养5人,其他当地治疗,医疗费平均每人每月30余元。1959年县拨款5000元,盖病房10间,民政局配医生、护士各1人,专门为复员军人开诊。1984年统计,全县有3390名带病复员军人,其中2667人的医疗费用由县卫生局报销。1989年,带病复员军人增至3591人,其中3229人的医疗费用由国家负责。对患麻风病和精神病的,除在当地治疗外,经省卫生厅批准,送往外地医院就医。 自1983年,服役期满的技术兵大量回乡。1975~1989年,共接收此类复员军人2168名,安排就业1871名,其余在乡务农。1985年5月,县成立“寿光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指既有军事技术,又有生产技术)介绍所”,具体承办两用人才推荐、引荐工作。 1983年,对复退军人作补息贷款(由民政局包付利息),以扶持致富。至1984年,共扶持860多户,大都当年受益。是年,全县交售万斤粮者84户,其中有35户是复员退伍军人。马店乡退伍军人王振东,一次交售4.6万斤,受到县政府表彰。1985~1989年,县农业银行共拨低息贷款450万元,扶持2250名退伍军人发展生产。 退伍军人安置 对于退伍军人,分别不同情况,采用多种办法安置。一般安置的原则是:“哪来哪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是农村的,安排在农村;原在城镇的仍回城镇;原是工人、学生的,复工复学;原系农村,退伍时父母已迁居的,按其父母所在单位户口性质安置在父母所在地。1985年统计,历年退伍军人中,有90%的安置于农村,其中895名当了村干部。 1976~1979年,共接收残废军人103名,有37名按政策安排城镇就业,其余安置于农村务农。待遇均按残废抚恤条例执行。其中劳动部门将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受伤致残的17名军人安排为正式职工。1984年10月后,对二、三等残废军人,不论是否因战,一律安排就业。1984~1985年,共安排21人。1988年后,对因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不予安排工作。 志愿兵安置 1983年下半年,接收第一批复员志愿兵60名,全部安排了工作。1984~1989年共安排400余名,占复员志愿兵总数的100%。 四、救灾济荒 发生在寿光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旱、涝、潮、虫。历史上旱灾比涝灾次数少,但成灾面积大,为害重。涝、潮、虫多是局部成灾。救灾措施有如下方面: 国家救济 旧时,国家对灾民的救济,多数是象征性安抚。1053年(宋仁宗皇祐五年),本地海水暴溢,“数百家被灾而死者几半”。20天后,朝廷才派人赈济。1416年(明成祖永乐十四年)夏,大旱,只免洪武十二年所欠的田赋。1594年(明万历二十二年)春,“大饥,民食树皮草根殆尽”。至秋,才发票赈济。1876年(清光绪二年)“大旱,人相食”,也只设粥场于西关天齐庙赈饥。外地支援,有记载的仅有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登莱青道盛宣怀发银一千两施赈”,1889年(光绪十五年)秋,“登莱青道盛宣怀复施赈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关心群众疾苦,及时组织救灾。1951年,涝灾严重,省政府拨款扶持群众进行生产自救。1953年4月26日和5月9日,全县两次遭受风雹大雨袭击,108000亩小麦受灾,12万间民房被刮坏。灾后,中共寿光县委组织44名干部,深入第二、三、四、七、九5个重点灾区领导救灾,发放义仓粮8.8万斤,拔出救济款9000万元,修房款6000万元,饲草贷款2000万元,副业贷款4000万元(皆旧币),贷出早熟玉米种3000斤,方瓜、豆角种80斤。1955年7月5目,全县10个区、60个乡发生粘虫灾害,受害面积30502亩,县拨救济款11701元,发放农业贷款39287元。1956年,北部遭受水淹,中共寿光县委两次抽调干部共355人,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领深入灾区抢险堵口。并组织医疗队,为灾民治疗疾病。1957年,沿海地区遭受风灾,渔、盐损失3000多万元,县拔救济款1.5万元,昌潍专署拨给渔业贷款40万元。是年7月18~19日,全县大雨,河水暴涨决口,受灾面积155631亩。中共寿光县委组织干部400人,分赴各灾区领导群众抢救,并发放救济款11000元、农业贷款2万元、化肥8万斤、荞麦种84400斤。1964年,羊角沟受暴风袭击,县人民政府拨款4.1万元救灾。1969年,渤海湾西部发生7.4级强烈地震,县政府拨款4万元救济灾民,并组织当地人民加固堤坝,预防海啸。1974年全县特大洪水,国家先后拨救灾款5次计53万元、统销粮1800万斤、救济布50万尺、救灾棉7万多斤,无息贷款35万元、社会救济款20万元,救灾竹竿2600根、檩条700根、钢材8吨、化肥200吨、油渣400吨,并从国家农业机械化投资中解决35台“泰山—12”拖拉机。 1977年后的十几年中,全县连续大旱。县政府共拨出数百万元支援群众抗旱。 1980年4月,羊角沟特大海潮,7月6日全县17个公社597个大队遭受雹灾,县政府发放贷款333万元、玻璃8000平方米、尿素383吨、复合肥100吨、氨水400吨。1983年4月25日,纪台、田马公社遭龙卷风袭击,1984年3月20日,寒桥、五台、留吕、稻田、田马、城关、道口等7个公社被暴风侵害,县政府两次拨出修房费161270元。 1985~1989年,共遭受较重的风雹、海潮、龙卷风和暴风雨灾害15起,直接经济损失9800多万元。县政府拔出自然灾害救济款86万元。 生产自救 1946年,牛头镇连续大雨,8000亩土地被淹。该村组织“捕鱼合作社”集体捕鱼。全村421户(占总户数的50%)、820名劳力,1个月捕鱼63500斤,价值67万元(北海币),换购高梁15000余斤,解决了缺粮困难。1949年,60个村庄遭受严重水灾,普遍短缺2~3个月口粮。县人民政府领导广大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530辆马车、1170辆手推车经营运输,以运输收入购买了大批粮食。 1964年,全县水灾,口粮紧缺。道口公社河套大队,全年人均分配口粮120斤,加上国家统销粮,每人平均口粮仅218斤。该大队党支部领导社员生产自救,至1965年3月,下海捕鱼3600斤,收入4000余元;挖蛤蛎2万斤,收入800余元;承包土方工程收入700余元;繁殖大家畜收入11770元。全村买瓜干13万斤,弥补了口粮缺欠。1974年特大水灾,全县17处受灾公社的569个大队开办副业440项,总收入634万元,派人外出购买了所缺粮食。 节约度荒 1949年,群众普遍缺粮。全县采集干菜32万斤,弥补粮食不足。1951年,寿光弥河以东4个区采集干菜1022812斤,达到自给有余,并支援其他灾区。全县党政机关干部每人每天节约1两粮,寿光北部区域党政干部献出干菜741斤,支援灾区。1960年,灾情严重,口粮短缺。各公社灾民采集干菜共2923万斤,收鲜菜7829万斤,其中可制淀粉的353万斤,另外种植越冬菜4987亩。1964年,大水之后,庄稼受灾。县政府号召群众粮、菜混吃,节约口粮。年内全县种植秋菜3.4万亩,越冬菜1.6万亩,收贮代食品2120万斤,保证了度荒需要。 互助互济 互助互济主要是邻里亲友、革命同志之间的友好支援,系自愿行动,有些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 1949~1959年的10年中,全县社会互济(无偿支援)粮食111300斤,互济衣物83535件,互借粮食151800斤。1957年,济宁地区发生特大水灾,灾民415户,2227人迁来寿光。中共寿光县委书记、县长亲临车站迎接,各级干部热情接待,做了妥善安排。群众捐献现金11169元,服装、被褥等2581件。灾害过后,送其返回原籍。1976年,唐山地震,本县接收震区伤员96人,全部负担医疗和生活费用。经两个半月的治疗,伤愈95人,1人转往益都中心医院就医。 五、社会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制定了职工退、离休制度和鳏寡孤独等困难户的“五保”制度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救济措施。 五保 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之后,对失去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人及孤儿实行了保吃、保穿、保烧(柴草、煤炭之类燃料)、保教育、保殡葬的“五保”制度。 1956年,对全县3448个无劳力户实行“五保”,由农业社按一般社员生活标准发给口粮,必要时国家再予救济。1963年,全县五保户共3324户、4214人,粮食、烧草由生产队供给,有的每月还发给两元零花钱。1981年11月,县民政局、农业局对各公社五保户进行了普查,共有五保户1234户、1432人。其中每人每年分配360~400斤口粮的175户,401~500斤的507户,500斤以上的552户。有1011户享受现金补贴,其中每月发款2元的529户、3元的312户、5元的170户。安排专人照顾的767户。1984年,全县享受五保的1919户、2078人,每年人均供给粮食500斤,零花钱60元左右。 1958年,农村开始办敬老院,集体供养“五保”户。因措施不力,多数未坚持下来。牛头镇敬老院是全县较好的敬老院之一,1958年初办时,供养老人100余名,至1978年只剩7人,1980年改善条件后增至38人,其中男20人、女18人,1985年有66人。自建院至1985年,共有170位老人在这里度过了晚年。 1983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7处,其中大队办26处,公社办1处,供养老人234人。每人每年平均享受500斤口粮,60元左右的零花钱。1985年,不少乡镇开办敬老院,年底已有15处。1989年,全县敬老院发展到64处,其中乡镇办36处,村办28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215人,孤身老人入院率达45%。侯镇敬老院是县内“文明敬老院”之一,该院占地面积6960平方米,建房60间,除寝室外,尚有医疗室、娱乐室、餐厅、网球场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4人,人均年伙食费800余元,月人均零花钱6元,每6人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 孤儿收养,由民政部门负责。1960年,在侯镇、田柳分别建立孤儿院,收容孤儿30余人。1965年前大部安排就业,年龄较小的转入坊子孤儿院。 扶贫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扶持贫困农户。1963年,对全县6134个困难户、24605人,补助劳动日175873个、粮食135551斤,照顾统销粮154407斤。使其生活水平接近一般社员。 1981年,马店公社以7000元作为扶贫流动无息贷款,投放到9个大队、76个困难户,贷期1~3年。被扶户用这笔贷款办起了饲养、加工、修理、运输、菜园等152个项目,当年有28户脱贫。1984年,发放贷款46万元,扶持1103户发展饲养业、107户发展种植业、59户发展代销业、40户经营运输、19户搞四坊(粉坊、磨坊、油坊、豆腐坊)加工、249户开办其他项目,至1985年,这些被扶户大部脱贫。1985~1989年,全县投放扶贫基金432万元,共扶持贫困户16845户,其中脱贫16190户。 移民补助 1958年修建纪台水库,有9个自然村、884户、3398人搬迁,其中迁往东北边境400户、1958人(1962年返回327户、1344人),其他就近迁移。1958~1961年,人民政府为安置水库区移民,共发放补助款48.9万元。其中用于土地投资28480元、房屋补偿442532元、安家费7230元、牲畜补助费2740元,房租费1051元、生活困难补助费4000元、果树补偿2960元。1962年9月又增拨移民费8万元。 1958年秋,建羊口盐场,道口公社8个自然村376户、1709人搬迁,国家补助339630元。其中征地1289.2亩,补偿127877元;青苗补偿(759亩)5578元;迁坟1327个,补偿6175元;拆房2015间,建房1417间,补偿20万元。 退职职工救济 1965年开始,对精减退职职工中失去劳动能力、且无赡养条件的,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上述人员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每月享受退职前月工资30%的救济,1985年5月,增为40%。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退职职工,每月发给15~20元的生活补助费。1989年,全县享受退职职工救济者共41人,年救济款47000元。
洛城乡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