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全县分6乡,乡下分社,社下辖庄。社有社约,庄有村正(庄约)。民国时期,搞所谓地方自治,全县划15个区,区设正副区董。1930年,15个区并为10个区,成立区公所。区长回避本籍,由省民政厅委任。区公所内有书记(秘书)、警卫及民政、文化、经济干事。区以下分乡(镇),乡(镇)设正副乡(镇)长1~2人。1934年,通令取消区长制。地方行政由县长召集10个区的联庄会分会长行使。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基层政权随斗争形势设立,不断调整变动。
新中国建立后,县以下设区,各区设区公所,有区长、副区长,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和公安员、文书等干部。1950年,区以下开始民主建乡,各乡成立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文书及民兵队长。
1958年2月,撤区并乡,全县划31个乡(镇)。乡成立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数人,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各1人,公安员1人,文书1人。
1958年秋,大办人民公社,撤销乡政府,搞政、社合一。全县成立21个人民公社,各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文化大革命”时期,管理委员会曾改称革命委员会。1984年4月,撤销人民公社,重建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经委主任及民政、财粮、司法、计划生育等助理员。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各乡、镇建立相应的所、站等机构(如财政所、税务所、工商所、农机站、水利站等)与乡政府共同领导,开展工作。
乡以下的村政权的负责人,在不同时期,分别为村长、生产大队长、村委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乡政府备案。
第二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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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全县分6乡,乡下分社,社下辖庄。社有社约,庄有村正(庄约)。民国时期,搞所谓地方自治,全县划15个区,区设正副区董。1930年,15个区并为10个区,成立区公所。区长回避本籍,由省民政厅委任。区公所内有书记(秘书)、警卫及民政、文化、经济干事。区以下分乡(镇),乡(镇)设正副乡(镇)长1~2人。1934年,通令取消区长制。地方行政由县长召集10个区的联庄会分会长行使。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基层政权随斗争形势设立,不断调整变动。
新中国建立后,县以下设区,各区设区公所,有区长、副区长,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和公安员、文书等干部。1950年,区以下开始民主建乡,各乡成立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文书及民兵队长。
1958年2月,撤区并乡,全县划31个乡(镇)。乡成立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数人,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各1人,公安员1人,文书1人。
1958年秋,大办人民公社,撤销乡政府,搞政、社合一。全县成立21个人民公社,各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文化大革命”时期,管理委员会曾改称革命委员会。1984年4月,撤销人民公社,重建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经委主任及民政、财粮、司法、计划生育等助理员。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各乡、镇建立相应的所、站等机构(如财政所、税务所、工商所、农机站、水利站等)与乡政府共同领导,开展工作。
乡以下的村政权的负责人,在不同时期,分别为村长、生产大队长、村委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乡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