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构 资料库:寿光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寿光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7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7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构


  清代实行封建专制,县级权力集中在知县一身。民国政府一党专政独裁,县级权力操在国民党官僚地主手中。解放以后,开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建国初期,县级权力主要在行政机关,并以协商产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民意咨询机构。1953年1月,县第八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审议和决定县内重大事项,并选举县长。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全县进行普选,产生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3月得到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县人大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审议、决策县内重大事项,监督行政、司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趋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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