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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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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构
  清代实行封建专制,县级权力集中在知县一身。民国政府一党专政独裁,县级权力操在国民党官僚地主手中。解放以后,开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建国初期,县级权力主要在行政机关,并以协商产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民意咨询机构。1953年1月,县第八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审议和决定县内重大事项,并选举县长。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全县进行普选,产生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3月得到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县人大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审议、决策县内重大事项,监督行政、司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趋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