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管理
建国前受经济基础的限制,集市贸易不发达。建国后,国家为引导集市贸易的发展,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1951年先后设上口粮食交易所、侯镇粮食交易所、寿光城、纪台黄烟交易所。1952年在邢姚设棉花交易所,加强对粮食、黄烟、棉花的交易管理。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指定有关部门收购销售,粮、棉、油不准进入市场交易,集市贸易一度冷落,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困难。1956年恢复自由市场,集市贸易逐渐繁荣。1957年7月在全县设16处基层市场交易所。1958年商业部门提出产啥购啥,限制和取缔集市贸易,使流通渠道堵塞,经济工作违背了客观规律。1959年9月中共中央及时发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的积极作用。1962年国家进一步放宽了集市贸易政策,发展个体商贩,恢复庙会、物资交流会。对丰富城市副食品供应,克服经济困难,起了推动作用。1963年对无证摊贩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并在全县各主要集市增设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人员,统一收费,取缔黑市及经纪,集市贸易又有新的发展。全县集市达到116处,古(庙)会15处,天天市、早市20处。1965年全县各公社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管理小组,协助各基层市场交易所管理市场和查缉违法活动,采取“宜紧不宜松,范围宜小不宜大”的方针,使一度发展起来的商贩受到排挤,集市贸易有所萧条。
“文化大革命”开始,强制推行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经验,寿光从1971年1月30日开始,将全县所有集市的集期统一到农历的逢五排十,集市由116处压缩到66处,并实行“严格限制,逐步代替”的做法,限制家庭副业生产,常年关闭粮、棉、油、烟、工业品市场,致使上市品种减少,物价上涨,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集市贸易不景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得到落实,农村集市贸易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1983年2月,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县集市进行了调整,恢复侯镇、稻田五天二集的传统集日。全县集市增到92处,恢复古(庙)会13处,组织春秋物资交流会20次,集市贸易年成交额2955万元。为方便菜农售菜,在县城西九巷村建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蔬菜远销济南、北京、沈阳、烟台、青岛、大连等城市,日成交额20万元以上。1985年集市总数达112处,年成交额7407万元。
1986年对全县集贸市场实行编号定位管理,同时开展争创“五好集市”活动,全县有49处集市设立了监督台、检查岗,有45处集市达到五好标准。与全国各地交流信息8915件,其中发放信息4116件,收到外地信息4799件。
1987年重点查禁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对全县2965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检查整顿,市场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1989年全县集贸市场达到146处,其中专业批发市场14处,农村集市132处;集贸市场建设总投资131.9万元;成交额2.6亿元;命名文明集贸市场3处,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各1处。查处一般市场违章案件2463起。
二、企业登记
国营、集体企业登记 建国后,国家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登记管理。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指示》,要求对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加强行政管理工作。1954年政务院决定“一切工商企业改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过清查,全县有棉布业、屠宰业、饮食业、渔盐业、医药业、百货业、服务性行业、各种季节性的行业共44种、3264户、3710人。同时,对登记整顿后的企业予以发证,促进了工商企业的发展,取缔了非法经营活动。
1956年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1958年商业系统有商店36处,门市部16处,货摊539处;合作社商业有商店34处,门市部64处,合作小组门市部95处;私人货摊87个,全部纳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1963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登记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试行办法精神,对全县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审查清理,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证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22家,生产经营单位74个;供销社企业47家,生产经营单位272个;公社集体企业213户,经营单位220个。
1978年2月,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检查纠正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和“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精神,县工商局设企业登记管理股。1980年10月,对全县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社队、农机、交通运输、建筑、卫生、畜牧、水产等部门的下属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合格率达90%以上。1981年对商业企业实行普查、自查整顿,合格的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和关停并转,到年底,核发营业热照1920户。1982年检查漏登户,抓开业和变更登记,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检查、监督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1984年对乡镇企业和联合体企业的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权限,由县工商局下放到各基层工商所。1987年寿光县工商局与人民银行,对全县52户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并予发照。从此,金融部门亦纳入登记注册轨道。年底,全县工商企业计3177户(取得法人资格的2324户),从业人员100977人,注册资金98433万元。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同年底,全县在册登记的企业3427户,其中法人企业2552户,从业人员总计114623人,注册资金124.409万元。按经济性质分,全民企业343户,集体企业3079户,联营企业5户。另有中外合资企业3家。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全县210家公司、贸易中心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撤销、变更、合并89家,保留121家。同年6月,按照国家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对全县的工商企业(指集体、国营)又进行了重新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1954年全县有个体工商业户3264户,从业人员3710人,共有资金28.3万元。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工商业户基本纳入了国营和集体经济。1963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适当地发展了部分工商业户。1965年发展到570户,从业人员70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
1978年后,个体工商户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工商业者的政策作了适当放宽,到9月,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880户,从业人员3386人,季节性经营的552户。1983年按照“积极扶持,适当发展”的方针,县工商局制定了规划,做到有计划的发展。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有10103户,其中手工业638户,商业5595户,饮食业1947户,服务业955户,修理业968户。1983年5月寿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各乡镇成立分会22处,发展会员4500名。为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组织举办了23期个体工商户学习班,开展评税活动29次,对186户有困难的减免税额10655元,对发生的94起侵害个体工商户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1988年,由于经济过热,全县个体户发展到20437户,从业人员达到31526人。按行业分,工业、手工业1885户,从业人员3855人;运输业3919户,从业人员6888人;建筑业43户,从业人员701人;商业8546户,从业人员10359人;饮食业1997户,从业人员4479人;其他行业4047户,从业人员5244人。1989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紧缩银根、原材物料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个体户有所减少,经清理和核发执照,年底个体工商业户降到13584户,从业人员22417人。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88年全县有私营企业14户,从业人员164人。到1989年底,全县私营企业增到47户,从业人员976人,其中工业39户,计824人;建筑业2户,计56人;商业5户,计86人;修理业1户,计10人。
三、合同管理
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加工、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合同的担保以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当时,寿光县只有供销社与私营工商业间签订加工、定货、代销、统购包销等合同和劳务协议。1962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合同制度渐被废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经济合同又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1979年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合同管理范围,工商、农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和商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980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467份,总额达359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54份,农商合同113份。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寿光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随着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签订、鉴证越来越多,履约率达到99%以上。1985年签订合同10927份,金额19119万元;鉴证合同461份,金额5682万元。1986年国家文件规定,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强行鉴证。1987年对“寿光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调整,并建立30个乡镇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224个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520名。全年签订合同121875份,金额63700万元;鉴证合同425份,金额达8392万元。全县有763个企业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989年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了合同台帐,使合同归档达到了科学化、规范化。年仲裁合同案件3773起,金额4873万元;鉴证合同496份,金额7013万元;被市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45家。
四、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始自建国后。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寿光工商企业不发达,生产和经营的商品虽有商品标记,但均未得到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获准注册。1963年国家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内容包括商标的全面注册、质量监督、审定手续等。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批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商标使用混乱,仿冒、滥用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商标信誉。1978年正式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商标管理由县工商局专职负责,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标清理、摸底建档。1979年寿光县酒厂申请注册“文香阁”商标,获准使用。1981年和1982年,办理商标注册核转手续34件,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实行商标注册,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重视商标信誉,遏止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仿冒现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滥用商标的违法行业,严肃查处。1981年查获商标违法案件15起,罚款3050元。1983年3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商标专用权。年底,全县有6种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产品。1989年处理商标侵权案件11起;经国家核转注册商标31件;全县累计已核转注册商标130件,其中评为国优的2个,部优的4个,省优的14个。
五、广告管理
广告是向社会供需双方传播信息的媒介。寿光县广告业务恢复于1979年。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据此,县工商局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全县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定寿光县广播站、寿光县印刷厂为广告经营单位,负责全县广告的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1984年底,县城设置广告牌73块,其中工业29块,食品饮食5块,服务业12块,商业7块。1987年县工商局成立了商标广告管理股,负责对全县商标、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广告业务的开展。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使广告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到1989年,全县有路牌广告433块,其中县城93块,乡镇驻地340块;橱窗广告470块;墙板广告320块;灯箱广告27块。
六、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检查以前称为打击投机倒把。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少数不法商人抢购统销物资,哄抬物价,扰乱经济秩序,县政府于9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开展打击、清查工作,制止了此种现象的发生。1960~1963年,在国家经济工作遇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借机大量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造成物价上涨,市场混乱。1963年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市管部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收效很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1978年全县共查获各类违法案件7676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82起,牟取非法暴利千元以上大案21起,全年共罚款和没收非法暴利4.96万元。1982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工商局配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法院等部门,严厉查处投机倒把活动。全年查获违法案件250起,罚、没(收)款7.2万元。1983年对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界限做了调整,私包工程、居间介绍等经营活动不再按投机倒把处理;经济处理作松动掌握;对农村长途贩运也放宽了政策,投机倒把案件明显减少。1984年对党政机关和国家干部经商和企业内部的投机倒把活动进行了查处。1988年7月,按照《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全县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535起,其中投机违法案件46起,千元以上的大案16起,罚、没(收)款13万元,为受害者追回经济损失25万元。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视图
一、市场管理
建国前受经济基础的限制,集市贸易不发达。建国后,国家为引导集市贸易的发展,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1951年先后设上口粮食交易所、侯镇粮食交易所、寿光城、纪台黄烟交易所。1952年在邢姚设棉花交易所,加强对粮食、黄烟、棉花的交易管理。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指定有关部门收购销售,粮、棉、油不准进入市场交易,集市贸易一度冷落,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困难。1956年恢复自由市场,集市贸易逐渐繁荣。1957年7月在全县设16处基层市场交易所。1958年商业部门提出产啥购啥,限制和取缔集市贸易,使流通渠道堵塞,经济工作违背了客观规律。1959年9月中共中央及时发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的积极作用。1962年国家进一步放宽了集市贸易政策,发展个体商贩,恢复庙会、物资交流会。对丰富城市副食品供应,克服经济困难,起了推动作用。1963年对无证摊贩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并在全县各主要集市增设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人员,统一收费,取缔黑市及经纪,集市贸易又有新的发展。全县集市达到116处,古(庙)会15处,天天市、早市20处。1965年全县各公社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管理小组,协助各基层市场交易所管理市场和查缉违法活动,采取“宜紧不宜松,范围宜小不宜大”的方针,使一度发展起来的商贩受到排挤,集市贸易有所萧条。
“文化大革命”开始,强制推行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经验,寿光从1971年1月30日开始,将全县所有集市的集期统一到农历的逢五排十,集市由116处压缩到66处,并实行“严格限制,逐步代替”的做法,限制家庭副业生产,常年关闭粮、棉、油、烟、工业品市场,致使上市品种减少,物价上涨,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集市贸易不景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得到落实,农村集市贸易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1983年2月,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县集市进行了调整,恢复侯镇、稻田五天二集的传统集日。全县集市增到92处,恢复古(庙)会13处,组织春秋物资交流会20次,集市贸易年成交额2955万元。为方便菜农售菜,在县城西九巷村建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蔬菜远销济南、北京、沈阳、烟台、青岛、大连等城市,日成交额20万元以上。1985年集市总数达112处,年成交额7407万元。
1986年对全县集贸市场实行编号定位管理,同时开展争创“五好集市”活动,全县有49处集市设立了监督台、检查岗,有45处集市达到五好标准。与全国各地交流信息8915件,其中发放信息4116件,收到外地信息4799件。
1987年重点查禁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对全县2965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检查整顿,市场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1989年全县集贸市场达到146处,其中专业批发市场14处,农村集市132处;集贸市场建设总投资131.9万元;成交额2.6亿元;命名文明集贸市场3处,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各1处。查处一般市场违章案件2463起。
二、企业登记
国营、集体企业登记 建国后,国家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登记管理。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指示》,要求对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加强行政管理工作。1954年政务院决定“一切工商企业改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过清查,全县有棉布业、屠宰业、饮食业、渔盐业、医药业、百货业、服务性行业、各种季节性的行业共44种、3264户、3710人。同时,对登记整顿后的企业予以发证,促进了工商企业的发展,取缔了非法经营活动。
1956年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1958年商业系统有商店36处,门市部16处,货摊539处;合作社商业有商店34处,门市部64处,合作小组门市部95处;私人货摊87个,全部纳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1963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登记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试行办法精神,对全县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审查清理,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证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22家,生产经营单位74个;供销社企业47家,生产经营单位272个;公社集体企业213户,经营单位220个。
1978年2月,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检查纠正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和“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精神,县工商局设企业登记管理股。1980年10月,对全县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社队、农机、交通运输、建筑、卫生、畜牧、水产等部门的下属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合格率达90%以上。1981年对商业企业实行普查、自查整顿,合格的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和关停并转,到年底,核发营业热照1920户。1982年检查漏登户,抓开业和变更登记,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检查、监督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1984年对乡镇企业和联合体企业的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权限,由县工商局下放到各基层工商所。1987年寿光县工商局与人民银行,对全县52户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并予发照。从此,金融部门亦纳入登记注册轨道。年底,全县工商企业计3177户(取得法人资格的2324户),从业人员100977人,注册资金98433万元。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同年底,全县在册登记的企业3427户,其中法人企业2552户,从业人员总计114623人,注册资金124.409万元。按经济性质分,全民企业343户,集体企业3079户,联营企业5户。另有中外合资企业3家。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全县210家公司、贸易中心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撤销、变更、合并89家,保留121家。同年6月,按照国家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对全县的工商企业(指集体、国营)又进行了重新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1954年全县有个体工商业户3264户,从业人员3710人,共有资金28.3万元。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工商业户基本纳入了国营和集体经济。1963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适当地发展了部分工商业户。1965年发展到570户,从业人员70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
1978年后,个体工商户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工商业者的政策作了适当放宽,到9月,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880户,从业人员3386人,季节性经营的552户。1983年按照“积极扶持,适当发展”的方针,县工商局制定了规划,做到有计划的发展。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有10103户,其中手工业638户,商业5595户,饮食业1947户,服务业955户,修理业968户。1983年5月寿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各乡镇成立分会22处,发展会员4500名。为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组织举办了23期个体工商户学习班,开展评税活动29次,对186户有困难的减免税额10655元,对发生的94起侵害个体工商户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1988年,由于经济过热,全县个体户发展到20437户,从业人员达到31526人。按行业分,工业、手工业1885户,从业人员3855人;运输业3919户,从业人员6888人;建筑业43户,从业人员701人;商业8546户,从业人员10359人;饮食业1997户,从业人员4479人;其他行业4047户,从业人员5244人。1989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紧缩银根、原材物料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个体户有所减少,经清理和核发执照,年底个体工商业户降到13584户,从业人员22417人。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88年全县有私营企业14户,从业人员164人。到1989年底,全县私营企业增到47户,从业人员976人,其中工业39户,计824人;建筑业2户,计56人;商业5户,计86人;修理业1户,计10人。
三、合同管理
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加工、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合同的担保以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当时,寿光县只有供销社与私营工商业间签订加工、定货、代销、统购包销等合同和劳务协议。1962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合同制度渐被废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经济合同又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1979年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合同管理范围,工商、农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和商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980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467份,总额达359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54份,农商合同113份。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寿光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随着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签订、鉴证越来越多,履约率达到99%以上。1985年签订合同10927份,金额19119万元;鉴证合同461份,金额5682万元。1986年国家文件规定,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强行鉴证。1987年对“寿光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调整,并建立30个乡镇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224个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520名。全年签订合同121875份,金额63700万元;鉴证合同425份,金额达8392万元。全县有763个企业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989年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了合同台帐,使合同归档达到了科学化、规范化。年仲裁合同案件3773起,金额4873万元;鉴证合同496份,金额7013万元;被市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45家。
四、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始自建国后。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寿光工商企业不发达,生产和经营的商品虽有商品标记,但均未得到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获准注册。1963年国家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内容包括商标的全面注册、质量监督、审定手续等。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批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商标使用混乱,仿冒、滥用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商标信誉。1978年正式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商标管理由县工商局专职负责,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标清理、摸底建档。1979年寿光县酒厂申请注册“文香阁”商标,获准使用。1981年和1982年,办理商标注册核转手续34件,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实行商标注册,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重视商标信誉,遏止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仿冒现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滥用商标的违法行业,严肃查处。1981年查获商标违法案件15起,罚款3050元。1983年3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商标专用权。年底,全县有6种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产品。1989年处理商标侵权案件11起;经国家核转注册商标31件;全县累计已核转注册商标130件,其中评为国优的2个,部优的4个,省优的14个。
五、广告管理
广告是向社会供需双方传播信息的媒介。寿光县广告业务恢复于1979年。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据此,县工商局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全县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定寿光县广播站、寿光县印刷厂为广告经营单位,负责全县广告的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1984年底,县城设置广告牌73块,其中工业29块,食品饮食5块,服务业12块,商业7块。1987年县工商局成立了商标广告管理股,负责对全县商标、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广告业务的开展。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使广告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到1989年,全县有路牌广告433块,其中县城93块,乡镇驻地340块;橱窗广告470块;墙板广告320块;灯箱广告27块。
六、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检查以前称为打击投机倒把。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少数不法商人抢购统销物资,哄抬物价,扰乱经济秩序,县政府于9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开展打击、清查工作,制止了此种现象的发生。1960~1963年,在国家经济工作遇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借机大量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造成物价上涨,市场混乱。1963年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市管部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收效很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1978年全县共查获各类违法案件7676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82起,牟取非法暴利千元以上大案21起,全年共罚款和没收非法暴利4.96万元。1982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工商局配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法院等部门,严厉查处投机倒把活动。全年查获违法案件250起,罚、没(收)款7.2万元。1983年对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界限做了调整,私包工程、居间介绍等经营活动不再按投机倒把处理;经济处理作松动掌握;对农村长途贩运也放宽了政策,投机倒把案件明显减少。1984年对党政机关和国家干部经商和企业内部的投机倒把活动进行了查处。1988年7月,按照《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全县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535起,其中投机违法案件46起,千元以上的大案16起,罚、没(收)款13万元,为受害者追回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