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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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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税收减免政策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鼓励生产、培植财源,对部分生产部门和企业单位给予减免税收照顾。   1964年,对纳入国家、省及地区科委试制计划的产品在试制期间准予免税销售。对受灾社队的工副业产品免予税收。灾民到非灾区以海产兑换口粮,免征临商税。   自1965年,凡农业社队因兴修水利而自产自用、或凭证外出购买砖瓦、石灰等建设材料免予纳税。供销系统按国营商业规定的批发价格,供应农副业生产(如农具制造、维修及烤烟等)用煤,免零售环节工商税。   1971年后,对政策性亏损、综合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治理、“五小”(小水电、小化肥、小农具、小水泥、小石灰)企业、新建企业均予免税照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所营农业机械及配件免零售环节工商税。   1975年规定,受灾生产队所营工副业除土烟叶、烟丝、酒类、土布、焚化品、化妆品照征工商税,及鞭炮、焰火减半征税外,其余产品的运输劳务收入,免征工商税。   1976年,对人均年分配在50元以下的古城、北洛两社6处企业、全县91个生产队的137处企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人均年分配50~70元的14个公社、57处社办企业、110个生产队的182处队办企业,减免工商税、所得税。   1979年,因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的生产、服务单位免征工商税。服务性手工加工免征所得税。街道所办企业中待业青年数占60%以上者,免征工商税。   1981年集体企业麻纺厂、电子元件厂、被服厂等6处企业,因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减免所得税。   1984年,对革命老根据地和1983年人均收入不满200元的贫困村所营企业兔征工商所得税2年。同年,乡镇企业减免税款198户,114.36万元。   1987年乡镇企业减免税款294户,431万元。其中:困难企业88户,112万元;新办企业118户,85万元;福利企业75户,156万元;归还贷款减免所得税13户,68万元;新产品减免税10万元。  1989年乡镇企业减免税款216户,1103.91万元。其中:困难企业103户,231.66万元;福利企业72户,724.85万元;新办企业27户,66.2万元;归还贷款减免所得税14户,81.2万元。   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占地,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火葬场用地、学校(正规学校)、医院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三资”企业用地,为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给予免税照顾。农村居民(农业户口的)建设自用住宅占地减半征税。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按残疾比例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