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齐相管仲首创官府管理盐业的制度,自盐归国有以来,盐税就被封建官府所注重,视为增裕国库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年皆有苛刻的盐法律令。但因官府勾结,盐官作弊,盐商垄断,使盐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各地盐税额时高时低,变化无常。
1941年9月,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解放区早期的税法——《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食盐每百斤征收出场税3元;由敌占区运来者,每百斤加征入境税1元。1946年9月,山东省民主政府又公布了修改税率的命令,规定食盐每担(100斤)收税100元(旧币)。1947年3月,调为每担500元。1948年渤海行署奉山东省政府命令,规定羊角沟盐区食盐产销税每斤征收北海币100元.寿光、广北及黄河以北地区每斤征收北海币80元。1949年11月,山东省政府规定内销食盐每担征税6250元(旧人民币)。时隔数日,调为每担征税16500元(旧人民币)。
建国后,1950~1959年5月先后4次调整食盐税率。第一次为1950年3月14日,规定每担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旧人民币13.5万元征收。第二次是1950年6月1日,调为每担按7万元(旧人民币)计征;土盐、膏盐按食盐税率的60%计征。第三次自1957年1月1日起,每担增收1.6元(新人民币)。第四次自1959年5月21日起,食盐税率定为每吨159元。1979年后,山东盐运销安徽、湖南、湖北、浙江、广西、辽宁等地,因本省盐价高于长芦,作为特案每吨减税5元,定为154元。
1978年后,从盐税中提取1%作为地方留成。1980年10月1日,地方留成由原来的1%调为3%。
1984年税制改革时,盐税从工商税中析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同时财政部规定山东省盐税中的酸碱和制革工业用盐税额每吨15.4元,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税额每吨77元,农牧用盐,税额每吨55.80元。
1986年,财政部规定:为了让利给商业零售单位,盐税每吨减征12元,山东省盐税额由每吨154元下调为142元。同年12月20日,国家为了支持盐业发展,财政部、轻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盐的出场价减征盐税的通知”,规定每吨原盐减征盐税18元。同时,将盐的出场价格每吨提高18元。盐税由每吨142元下调为每吨124元,到1989年,寿光县仍执行此税率。
第五节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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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齐相管仲首创官府管理盐业的制度,自盐归国有以来,盐税就被封建官府所注重,视为增裕国库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年皆有苛刻的盐法律令。但因官府勾结,盐官作弊,盐商垄断,使盐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各地盐税额时高时低,变化无常。
1941年9月,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解放区早期的税法——《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食盐每百斤征收出场税3元;由敌占区运来者,每百斤加征入境税1元。1946年9月,山东省民主政府又公布了修改税率的命令,规定食盐每担(100斤)收税100元(旧币)。1947年3月,调为每担500元。1948年渤海行署奉山东省政府命令,规定羊角沟盐区食盐产销税每斤征收北海币100元.寿光、广北及黄河以北地区每斤征收北海币80元。1949年11月,山东省政府规定内销食盐每担征税6250元(旧人民币)。时隔数日,调为每担征税16500元(旧人民币)。
建国后,1950~1959年5月先后4次调整食盐税率。第一次为1950年3月14日,规定每担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旧人民币13.5万元征收。第二次是1950年6月1日,调为每担按7万元(旧人民币)计征;土盐、膏盐按食盐税率的60%计征。第三次自1957年1月1日起,每担增收1.6元(新人民币)。第四次自1959年5月21日起,食盐税率定为每吨159元。1979年后,山东盐运销安徽、湖南、湖北、浙江、广西、辽宁等地,因本省盐价高于长芦,作为特案每吨减税5元,定为154元。
1978年后,从盐税中提取1%作为地方留成。1980年10月1日,地方留成由原来的1%调为3%。
1984年税制改革时,盐税从工商税中析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同时财政部规定山东省盐税中的酸碱和制革工业用盐税额每吨15.4元,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税额每吨77元,农牧用盐,税额每吨55.80元。
1986年,财政部规定:为了让利给商业零售单位,盐税每吨减征12元,山东省盐税额由每吨154元下调为142元。同年12月20日,国家为了支持盐业发展,财政部、轻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盐的出场价减征盐税的通知”,规定每吨原盐减征盐税18元。同时,将盐的出场价格每吨提高18元。盐税由每吨142元下调为每吨124元,到1989年,寿光县仍执行此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