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契税 资料库:寿光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寿光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4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b/section/1/article/14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契税
1676年(清康熙十五年),始征街坊税。楼房每间征银四两,瓦草平房每间征二钱,后不为例。1681年苒税,以15年数,楼房每间加银二钱,平房每间加一钱。 1913年(民国2年),“县知事徐德润令民间田房文契,无论已税未税者皆投验,境内骚然”。此后,按田房买卖价值6%抽取契税。1929年(民国18年)减半征取。1930年(民国19年)开征田房契税附加捐,每契纸一张加附捐2角。 1941年后,田房买契约税按买价5%征取。所有抗日战争以前未纳税的白契,一律补征契纸费,每张5角。 建国初,停征契税。1951年土地改革后开始征收。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3%;赠与契税按实际价值征6%。1954年规定,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国营企事业及合作社免纳契税。 随着农村经济的合作化,土地买卖停止,契税范围缩小。1958年后自行停收。1970年曾对房屋契税进行宣传,但迄今仍未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