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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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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自1987年4月10日起,对非农业生产建设征用、占用的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耕地占用税。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征收。潍坊市核定寿光征收标准每平方米4.30元(每市亩2866元)。所征税款上交中央财政50%(1989年改为30%),留县50%(1989年改为70%),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