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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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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末,寿光县田赋、盐税等收入不归地方支配。盐税属山东省盐运署,田赋除县署存留官俸役食及公费外全部上解省藩司。地方公益事业用费,靠临时自筹解决。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始建年度收支预算,包括田赋附捐、杂捐等地方收入和县级经费支出。田赋、货物税、营业税属中央、省级收入项目,尽收尽解。地方杂捐多为民团、保安队、联庄会等薪饷所用。   建国初期,地方预算收入统一上交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核定,省按月拨发,县为报销单位。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执行“收入分类分成”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预算收入分为3类:①是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入(盐税、关税)、省固定收入、县固定收入;②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③是调济收入。县财政预算支出由上级据情核定。当县固定收入大于核定支出时,多余部分上交;支大于收时,不足部分由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给;再不足时,划给调济收入;如仍不足,则由上级拨款补助。对基本建设、灾荒救济等由上级专项拨款,县财政代管,单独列支。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县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留45%,货物税留20%,工商营业税、所得税留15%,农业税留26%,商业利润留20%,公债留75%,地方税、县办农林、文教、卫生企事业收入等全部留县。盐税由盐务局代征,上交中央。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济,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凡县管企业的利润及各项税收全部归县预算收入。属县管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开支皆归县预算支出。总额分成比例,由地区调济。超收部分年终另行分成。超支短收,自求平衡。   1962年后,一切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均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   1967~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财政收支包干预算无法实施,复行建国初期“收支两条线”制,收入支出分别算帐,年终结余留地方。   1971~1973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由上级核定收入和支出总额,超收部分和支出节余留地方,短收及超支,地方自作平衡。寿光超收部分改按15%分成,短收赤字由地、县两级共同负担。   1974~1975年,在原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购,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按照核定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作为总额分成(或留解)比例,超收按此比例留成,短收按此比例紧缩支出。另给地方以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80年后,实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亦称分灶吃饭)”。根据规定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决算为依据,确定基数,实行包干。超收多分多支,欠收则相应紧缩支出。   1985年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地方固定收入大于支出时,定额解省;少于支出时,从共享收入中确定比数进行分成;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之和不足支出时,由上级定额补助。   同年,潍坊市对寿光县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制。总额分成比例为15%,增长分成比例为增长5%以内部分按5%,增长5%以上至10%部分按15%,增长10%以上部分,全部留县。   1986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寿光县总额分成比例为25%,增长分成比例为10%,财政收入总额扣除县“固定收入”项目收入额,即为分成总额。财政收入总额增减规定调整的收入额后,比上年增长部分提增长分成。   1987年实行“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体制。收入基数是以1986年决算数为基础,支出基数是以1986年的县级分成资金数为基础,收入基数减支出基数后为定额上交基数。以后每年按3.5%的比例递增为寿光县定额上交数。除定额上交外,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3.5%以上的部分再上交30%,为寿光县增长上交数。   1988~1989年,在1987年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定额上交数改按上年上解总额(包括定额上交和增长上交)为基数递增,递增比例和增长上解办法比例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