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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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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经营管理
一、生产管理   盐田管理 古代采卤制盐制度森严,非经政府许可一律不得采制。至清代,政府专设户部,省有盐巡,场设盐大使,专司盐务。民国时,曾一度颁发制盐许可证,无证者不得开晒。凡经许可开垦的盐滩要照章纳税。滩地准许自由买卖,但买卖契约要经省盐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的规定》,并规定已荒废的盐田及未经开发的荒滩全归国有,非经盐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人)不得开滩晒盐。同时,财政部颁发了《全国盐场管理规则》,规定凡未经申请批准者严禁晒盐。1951年秋,山东省盐务局正式颁发了“制盐许可证”。1963年11月,轻工业部根据在洛阳召开的“全国盐业会议”精神,为加强民营、集体盐场生产、运销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无计划地开辟新滩、恢复旧滩。要求对集体盐场的新建、扩建、恢复的盐田数目,要认真核实,报省盐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开晒;对原有民营盐滩进行整顿,加强管理,暂不继续扩建。1964年9月,山东省轻工业厅为进一步加强对原盐生产的计划管理,恢复使用“制盐许可证”制度,并制订了《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盐业生产单位制盐许可证暂行办法》11条,要求集体盐业生产单位要将其开滩地点、建滩规模、生产能力、内销数量、外运条件等绘具体图表,报省轻工业厅审查批准,领取制盐许可证后,才能开晒。当时,寿光领到制盐许可证2张,临时制盐许可证33张。凡改变所有权或生产规模的应重新申请,重新发给制盐许可证。集体制盐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开辟的盐田,自愿转业或停晒的,经批准收回其制盐许可证。20几年来,凡新建、扩建、恢复、减转盐田均由产盐单位写出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能进行。   防潮坝 寿光北部盐区地势低洼,每遇大风潮海水倒灌盐田,给盐业生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1978年开始修建防潮坝。   东坝于1978年10月动工兴建,西接羊角沟港防潮坝,东至菜央子盐场扬水站,全长5.7公里,用工28万个,动用石方4228立方米,土方23.66万立方米,1981年竣工。西坝于1979年春动工,同年底竣工,东起半截沟坨基,西至塌河,坝长5.24公里,动用土方15.96万立方米。双河防潮坝于1979年11月开工,动用7000人,于当年底竣工,坝长5公里,北起羊口盐场东半场防潮坝,南至10公里沟头,共用土方19.4万立方米,坝两端各建闸门1个。   三坝共用资金50万元,其中省盐业公司拨款15万元,县财政自筹20万元,菜央子盐场、卫东盐场和羊角沟镇集资15万元。   运盐道路 1966年前,县属菜央子、卫东、岔河3盐场内的运盐道路随滩型伸展,很不规则。自1966年开始,在改造盐田的同时,对场内运输道路也进行了规划,做到了捞盐、集坨、运输配套化。但土层路面干则扬土,湿则泥泞,原盐集坨极为不便。1970年,菜央子盐场首先对场内的主要运输道路铺筑沥青路面。尔后,卫东盐场和岔河盐场的主要运输线,以及各盐场到坨基之间、坨基到港口之间也相继铺设了沥青路面。计运盐道路总长82.91公里,总投资404.39万元。其中县盐业公司负责修建运盐沥青路8条,全长28.5公里,总投资93万元;菜央子盐场修沥青路4条,总长21.6公里,投资55.73万元;卫东盐场修沥青路5条,长13.21公里,总投资71万元;岔河盐场先后投资184.66万元,修筑沥青路3条,总长19.6公里。   输电线路 1970年前,盐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均为自发自用。1970年以后,改用电网电力。至1989年,全县盐场内各种用电线路总长231.78公里(乡镇村盐场和羊口盐场除外),总投资439.38万元。其中县盐业公司共架设输电线路11.2公里,投资30万元,年用电量425万度。菜央子盐场架设各种输变电线路47.38公里,总投资90.22万元,年用电量350万度。卫东盐场用于电力线路建设的投资75万元,共架设各种线路33.8公里,年用电量271万度。岔河盐场自1980年7月开始架设电网线路,到1988年,全场高低压输电线路达139.4公里,用于电力设施的总投资达244.16万元。 二、运销管理   西汉时原盐实行专卖制,官运官销。三国时因袭此制。自唐朝宝应年间开始,由官运销改为商运销。宋朝创立“折中法”,令商人运粮草到边防前沿,按路途远近规定代价,并给以证券,名“交引”,商人持券到政府取现款,或由政府行文到盐场舂盐运销。此法初时尚好,后来商人权势日重,直接控制粮盐比价,利益尽为豪商所得,“折中法”遂废。宋庆历四年,实行“钞盐法”,商人以钱买券,按券支盐。盐场产多少盐,政府即出多少券,后来政府只顾卖券,不顾产盐,行不多久此法亦废。到崇字大观年间,又创立“引法”,在产盐地设立合同场,派盐官操持,令商人向政府交钱买“引”。引有长短之分,长引准销别路外地,限1年缴销引目。短引只准销本路本地,限1季缴销引目。秤发盐斤,有盐官抽签排定先后,批引验放。   元初沿用“引法”。每引定重400斤,价银10两。到元末,豪商富贾,贿通盐官合伙舞弊,私买盐斤,每引由原重400斤达到700斤,引法逐渐败坏。   明朝实行粮盐兑换券,即“开中法”,盐商和盐户不得私行交易。到弘治二年,商人势力渐盛,可以收买余盐来补正引,盐场的盐全被商人包运包销。于是官收的办法渐渐荒废。万历四十五年改立“纲法”,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10纲,按纲行盐。结果盐引依旧臃积,私盐益增。到嘉靖年间,又创办“票盐”,以补正引之不足,由政府发给官票,限期发卖,借此把私盐变成官盐。后来票盐逐渐侵冲正引的销路,正引仍行不通。于是正盐缺乏,官无盐可收,盐引制度落于有名无实的地步。 原盐销售数量统计 单位:吨 ┏━━━━━━┯━━━━━━━━━┯━━━━━━━━━━━━━━━━━━━━━━━━━━━━━━━━━━━━━━━━━━━━━┓ ┃年份 │合计 │其中 ┃ ┃ │ ├─────────┬─────────┬──────┬───────┬──────────┨ ┃ │ │食盐 │工业用盐 │农牧盐 │渔盐 │其他 ┃ ┠──────┼─────────┼─────────┼─────────┼──────┼───────┼──────────┨ ┃1949 │112008 │110848 │ │ │1160 │ ┃ ┠──────┼─────────┼─────────┼─────────┼──────┼───────┼──────────┨ ┃1951 │90086 │86862 │71 │ │3153 │ ┃ ┠──────┼─────────┼─────────┼─────────┼──────┼───────┼──────────┨ ┃1956 │53847 │43880 │802 │1341 │7824 │ ┃ ┠──────┼─────────┼─────────┼─────────┼──────┼───────┼──────────┨ ┃1959 │134365 │115581 │6560 │5337 │6887 │ ┃ ┠──────┼─────────┼─────────┼─────────┼──────┼───────┼──────────┨ ┃1962 │135094 │119155 │9173 │2186 │4580 │ ┃ ┠──────┼─────────┼─────────┼─────────┼──────┼───────┼──────────┨ ┃1966 │120843 │77114 │3048 │4530 │4001 │储备盐32150 ┃ ┠──────┼─────────┼─────────┼─────────┼──────┼───────┼──────────┨ ┃1969 │132317 │85960 │16406 │5337 │3090 │储备盐21524 ┃ ┠──────┼─────────┼─────────┼─────────┼──────┼───────┼──────────┨ ┃1975 │271908 │91001 │159062 │16172 │5673 │ ┃ ┠──────┼─────────┼─────────┼─────────┼──────┼───────┼──────────┨ ┃1978 │430275 │42072 │371549 │11664 │4990 │ ┃ ┠──────┼─────────┼─────────┼─────────┼──────┼───────┼──────────┨ ┃1980 │457165 │265980 │170883 │16491 │3811 │ ┃ ┠──────┼─────────┼─────────┼─────────┼──────┼───────┼──────────┨ ┃1982 │318901 │174910 │128528 │12329 │3134 │ ┃ ┠──────┼─────────┼─────────┼─────────┼──────┼───────┼──────────┨ ┃1985 │441783 │346546 │90548 │2970 │1719 │ ┃ ┠──────┼─────────┼─────────┼─────────┼──────┼───────┼──────────┨ ┃1989 │1955946 │28087 │465180 │136 │30 │调昌乐站1162513 ┃ ┗━━━━━━┷━━━━━━━━━┷━━━━━━━━━┷━━━━━━━━━┷━━━━━━┷━━━━━━━┷━━━━━━━━━━┛   清初寿光属于票地,有盐商包课。票有大小之分,大票行盐600斤,小票行盐300斤。在乾隆盛世,官台场每年配票46608张。清朝后期,私贩日多,官盐日贵,盐引臃滞。到道光十七年,官台场行票最少到了5000张,不及乾隆时期的九分之一。   民国时寿光仍属商运之地。引商行销本省46县,鼎新公司行销9县,鼎裕公司行销9县,鼎利公司行销10县,南运局行销河南、江苏、安徽3省16县,共90个县(见《中国盐政实录》)。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控制区原盐在根据地人民的封锁、禁运之下大量积压。建国后,人民政府千方百计开拓市场,运销陈盐,以增加滩户的生产资金和国家的财政收入。1946年9月,山东省渤海行署颁布了《盐业运销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工商局根据需要建立食盐店,实行食盐专买专卖。食盐店按设立地点的不同,分为产区食盐店、内地转运店和边沿出口店。盐民所产盐一律向产销店销售,商贩运盐外销者,亦不得到滩场或产销店购买,一律到出口店采购。供给内地人民自用盐或内地人民需求盐的商贩到附近盐店购置,不得与盐民私自交易。   新中国成立后,盐成为国家统一分配调拨产品。凡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国营盐场、集体盐场及其他盐场生产的盐都由国家统一公收、统一分配、统一调拨。1955年以前为单户公收,1956年盐业合作化后改为以社公收。从1964年开始,以场公收,原盐产出后,先集坨、后销售。1978年,轻工业部印发的《盐的分配调拨办法》中规定:需盐地区要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盐计划,产盐地区的盐业主管部门要提出本地区的产销平衡意见,由轻工业部进行全国综合平衡,提出年度分配调拨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盐业产销主管部门实施。1979年,山东省第一轻工业厅制订了《原盐场间调拨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地产不能地销、需集运到干线港站供应省内外的盐为场间调拨。原盐场间调拨计划,由地区盐务局根据本地盐业产销存情况,结合短途集运能力,提出年、季原盐场间调拨计划,于年度前45天报省盐务局审查批准,作为本年度的分配调拨计划。1984年开始,改集坨公收为就场放销。包装运输,每包(90千克)加耗1.5千克;散装运输,加耗百分之三,车船启运时,随带调拨通知单,交调入单位以便卸放。   从1985年7月开始,县属菜央子、卫东、岔河3盐场的原盐由自己放销,盐业公司只管海运、内销。   寿光原盐除销本省外,还远销安徽、河南、辽宁、山西、浙江、湖南、江西、湖北、广西、广东、上海、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 三、各种用盐管理   农牧盐 国营和集体农、牧业生产单位选种、饲畜用盐给予减税优待。1960年9月前税额为每吨68.80元,9月后按每吨55.80元征收。农牧业用盐单位的用盐量由盐务机关会同农牧业主管机关共同研究,评定用盐标准,然后按标准供应,不准移作他用或充作食盐。1984年,经税务总局批准,凡向国营农场、牧场、农牧业集体单位承包的牧业专业户、重点户所饲养的牧畜仍按规定给予减税供应。   工业盐 1955年,财政部、轻工业部根据国家工业建设的需要,对按国家标准设立的酸碱类工业、冶金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制冰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的工业用盐,免收盐税,食品工业加工用盐均作食盐处理。工业用盐供应品种暂以粗盐和洗粉盐为主,如必须使用再制盐时,应说明理由转报盐务总局核准后统筹分配。1984年,国务院对八类工业用盐的免税范围作了调整。生产酸碱的工业用盐、制革工业用盐,改按食盐税额10%征收盐税,每吨为15.40元;肥皂工业用盐按食盐税额50%征收,每吨为77元;其他5类工业用盐,一律全额征收盐税。   渔盐 渔业用盐分为海水渔盐和淡水渔盐两种。其税率,1960年9月前每吨42元,9月后每吨29元。由盐务总局根据水产部门核定的用盐计划供给。用盐单位或渔民应持已登记的渔盐申请书向附近盐务机关领取购盐证,凭证购盐。在渔汛期间出海生产的渔船,其所带渔盐因故必须卸岸时,应先报当地盐务机关或当地水产机关或人民政府验查。渔船在邻海捕鱼、携带用盐不足、必须添购时,可持购盐证向所在地盐务机关说明理由,邻区盐务机关应准予添购,并通知原发证机关。渔汛过后,已购未用之盐,原则上留作下届渔汛使用。如改作他用,须经水产机关或其委托代管机关同意。腌鱼剩下的鱼卤及乏盐,应尽量用于加工腌制,一般禁止出售。如当地人民有食鱼卤的习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售。乏盐过多必须出售时,应由省级盐务机关及水产行政机关共同商定,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才能出售,每吨税款42元。1983年,税务总局正式批准对人工培育蟹苗、配制人工海水用盐,比照渔业用盐给予减税照顾。   平衡储备盐 从1964年开始,国家确定收购平衡储备盐。由轻工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平衡储备盐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分配调拨权属轻工业部,由盐务总局具体掌握执行。平衡盐与国家储备盐的性质基本相同,原则上存于产区,由盐务总局结合产销情况,以丰补欠,稳定销区,但动用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凡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的国营盐场、集体盐场等所产的原盐,质量合乎轻工业部颁发标准,集运到规定地点并苫封妥善后,均可申请作为平衡盐。已收购的平衡盐,由申请单位负责代管,代管期间要保质、保量和负责盐斤安全,非经盐务总局批准,不得动用或转移地点。经省盐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陈纳新,但应保质保量。平衡盐在仓坨集中储存期间、并由企业或生产单位代管的,暂不交纳盐税,移储销区的平衡盐,在储存期间也不交纳盐税。经批准动用或对外销售调拨的平衡盐,由销区代管单位根据动用计划,按照不同盐种,分别用途,按产地现行税额,向当地税务局交纳盐税。 四、仓储管理   坨基建设始于清顺治十七年。当时官台场在寿光境内有宋家、郑家、郭家3垣(即原始坨地)。到民国时期,王官场共有存盐坨基18处,可容盐12万吨。   新中国成立后,盐业生产发展迅速,产量巨增,为满足原盐存放的需要,坨基规模不断扩大。1965年,在半截沟旧坨基扩建20.4万平方米的新坨面,增加储藏能力49万吨,投资51万元。同年,在三里沟坨基西侧扩建坨面9800平方米,投资8万元。1972年投资6万元,新建岔河南坨基6万平方米;1980年又扩建坨面7.7万平方米。1975年在半截沟西7公里处新建西坨基8.12万平方米,1978年又扩建2.4万平方米,储藏能力达10万吨,共投资37万元。1976年投资4万元,在原岔河旧坨基扩建坨面4.5万平方米,增加储藏能力14万吨。1977~1979年在三里沟北端增建坨面5.04万平方米,南端增建坨面12.54万平方米,投资77万元。1979年在新沟子新建坨基11万平方米,总投资98万元;并投资24万元,配置皮带输送机30台。1980年投资5万元,在双河盐场新建坨基2.8万平方米,储藏原盐能力8万吨。经历年建设,到1989年全县共有坨基7处,储藏能力达342万吨。   盐坨管理 民国以前,原盐存放由滩主和滩户自己负责堆存或埋存。民国时,由滩业公会负责,集坨时由滩业公会派人到各盐场统一调度,划定地点,管理集运。盐坨管理费用由存盐滩户负责。此种方法一直延用到1947年。1948年后,集坨工作改由“福兴盐号”负责。建国后,“福兴盐号”改组为“仓坨科”后,原盐集坨和坨基管理工作一直由仓坨科负责。原盐开始集大坨。集坨时,坨基有专人负责检验质量和计算数量。验质计量后,进行分级储存。并由坨基填写好滩盐归坨证和集坨折,作为发放盐斤和领取盐款的依据。仓坨管理费用按各场集坨数量征收。坨盐一般用苇草苫子苫封,坨顶用苇席石棉瓦封严,坨底边沿用泥加石棉瓦封牢。坨与坨之间挖一小沟,以备雨季和潮水溢流时顺水用。原盐长期存放,每3~4年换一次苫盖,以保证原盐质量。 五、财务管理   税收财务 1958年7月以前,盐税收入直接解交中央国库,地方不得扣留。7月以后改交税务部门、盐务部门代征盐税。自1984年5月起,国营盐场每吨食盐税率为154元,集体盐场每吨食盐税率为150元。盐税结算,1984年5月前不论国营、集体企业,概由县盐业公司统一结算交税,自1984年5月后,县属国营盐场改为自产自运实行港站结算办法,税款由盐场交县税务局。县属集体盐场盐税结算办法仍由县盐业公司负责。化工产品的税金按产品销售总额的10%交纳。县属国营盐场实现的利润,历年来按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额上交县财政局。自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财政部门确定企业留利比例,按规定比数上交。1983、1984年确定企业留利占68.22%。1985年改按45%留利。   公收财务 1955年以前,对原盐实行单户公收。1956年合作化以后,以社为单位公收。集坨费和保管费从公收价项内由省盐务局拨支。1964年出场价为每吨34元。包括公收价20.80元,运输费3.50元,储存费0.85元,其他费0.35元,行政管理费2元,盐场建设费3元,平衡差价3.50元。1984年5月1日出场价每吨改为39元。国营盐场从1984年5月15日起减税提价5元,每吨盐扣出口盐补贴0.50元,公收价为菜央子盐场每吨28.10元,农场盐场、边防部队盐场每吨20.30元。山东羊口盐场所产原盐由昌乐盐运站调拨,按调拨价执行。集体盐场实行优质优价办法,公收一级盐每吨20.80元,二级盐每吨减3元,三级盐每吨再减3元。从1979年11月1日起,销售食盐每吨减税9元用于公收提价,公收价格为优级每吨25元,一级每吨22元,二级每吨18元。1984年5月15日改为减税5元,公收价调为优、一级每吨27.50元,二级每吨24.50元。   从1984年7月1日起改为港站收购办法。国营盐场直接与港站结算,运往青州、昌乐每吨按43.10元结算,运往龙口每吨按41.10元结算。港站卸收前的一切费用均由场方负担。羊角沟盐区集体盐场运青州、昌乐结算价每吨41.50元,运龙口每吨38.50元;岔河盐区运昌乐、大圩河每吨3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