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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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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政策法规
  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的生育政策和要求,1963~1978年,积极推行“晚、稀、少”的政策。晚是晚婚,提倡农村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市略高于农村;稀为间隔,即一对夫妇两个孩,两孩间隔4~5年;少为1~2孩。1979年,实行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照顾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独生子女为严重病残的,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是初婚的、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生育二胎。1985年规定,农村只生一女孩的夫妇,间隔3年以上、女方年满30周岁可生二胎。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   优待   1964年始,放、取环休假1~3天,流产7~14天,男扎3~7天,女扎21天,流产同时女扎28天。1973年起,改放、取环休假1~2天,流产同时女扎30~40天。休假期不影响出勤和评奖。做绝育手术住院期间给予必要的物质生活照顾,陪床职工作公假,村民陪床记公分(1982年后改记义务工)。1980年始,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产假84天,是职工的工资照发,村民记同等劳力公分(1982年后改发现金或记义务工)。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就医、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优先安排住房和宅基地;14周岁内月发5元保健费;分成人口粮、双份自留地。职工终身只生一孩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费;无子女的退休时发给原工资。1961年始,免费供应避孕药物和做节育手术。1973年起,对节育手术并发症者免费治疗,免费为独生子女检查身体。   处罚   1965年规定生育四胎以上、1974年规定生育三胎的职工,生育、子女入托、医药等费用自理。1979年执行“奖一罚三”的政策,对生三胎的给予经济限制。1980年始,限制计划外二胎生育,对超计划生育者,是双职工的不发产假工资,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减缓调晋级一次,其子女不享受入托补助和统筹医疗费,7周岁内吃仪价粮,不增加住房面积;是农业人口的,不增划宅基地、自留地。根据超生胎次、影响大小征收超生费或一次性罚款。对逃避计划生育的村民,其财产折价归公,超生子女不落户口,收回承包土地。职工超生酌情给予政纪、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