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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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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奖金
  1956年,各厂矿企业实行产量、质量、节约、安全、技术革新等单项奖。1958年后,实行综合性奖和单项奖相结合。其奖金属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凡按要求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都给奖金。本着少超少得、多超多得、不超不得的原则发放。金额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额的20%。“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制度被取消,改奖金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   1978年,恢复企业奖励制度,实行综合奖和单项奖并行。奖金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0~12%。1981年,改革奖励制度,实行计件超额奖、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奖、成本包干节约提成奖。1983年,实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同经济效益挂勾的浮动奖励办法,上下浮动金额,国营企业全年不超过职工1.7个月的标准工资额,集体企业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15%。是年,全县全民单位实行计件和提成的6252人,人均年奖金126元,实行其他形式的13765人,人均80元。集体单位实行计件和提成的2106人,人均年奖金140元,实行其他形式的22352人,人均113元。   1983年,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实行节支奖,每人月均6元。1985年改行奖励工资,每人月8元。   1984年,一度出现乱发奖金现象,之后逐步纠正,使奖金制度日臻完善。1987年,全市全部职工计发各种奖金835.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