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徒工只管吃穿,不发工资。县城官办平民工厂,每年所得纯利二成为职员奖金,三成为工徒奖金。烧锅、油坊的伙计,年发20块银元。店员、帐房以买卖好坏而定,少者只够个人吃穿,多者年发一二百块银元。日伪时期,矿工第一年不发工钱,名曰“给皇军效劳”,第二年起每人每天1.25公斤谷子,把头从中苛扣0.5公斤。
抗日战争时期到1954年,党、政、群、教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或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发伙食、服装、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埋葬费和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1950年,将伙食和补贴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伙食部分,根据其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大、中、小三个灶别发放。1952年,改行供给加津贴。接收留用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企事业人员,实行工资制,以比较固定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为标准算成工资分(一个工资分含粮食0.4公斤,白布0.067米,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随物价计发现金。1953年,国营企业供给制职工改行工资制。1954年6月改供给制加津贴为伙食、服装、津贴三合一的包干制。1955年7月,改包干制为工资制,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取消工资制、包干制和地区物价津贴,按国家划分的三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度。改行货币工资后,机关干部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行政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工矿企业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企事业单位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全国技术职务工资标准。1958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先后两度取消,1978年后恢复,并行浮动工资制度。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基础职务工资加工龄津贴。企业单位实行同经济效益挂勾的岗位技术工资等工资形式。
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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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徒工只管吃穿,不发工资。县城官办平民工厂,每年所得纯利二成为职员奖金,三成为工徒奖金。烧锅、油坊的伙计,年发20块银元。店员、帐房以买卖好坏而定,少者只够个人吃穿,多者年发一二百块银元。日伪时期,矿工第一年不发工钱,名曰“给皇军效劳”,第二年起每人每天1.25公斤谷子,把头从中苛扣0.5公斤。
抗日战争时期到1954年,党、政、群、教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或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发伙食、服装、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埋葬费和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1950年,将伙食和补贴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伙食部分,根据其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大、中、小三个灶别发放。1952年,改行供给加津贴。接收留用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企事业人员,实行工资制,以比较固定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为标准算成工资分(一个工资分含粮食0.4公斤,白布0.067米,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随物价计发现金。1953年,国营企业供给制职工改行工资制。1954年6月改供给制加津贴为伙食、服装、津贴三合一的包干制。1955年7月,改包干制为工资制,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取消工资制、包干制和地区物价津贴,按国家划分的三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度。改行货币工资后,机关干部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行政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工矿企业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企事业单位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全国技术职务工资标准。1958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先后两度取消,1978年后恢复,并行浮动工资制度。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基础职务工资加工龄津贴。企业单位实行同经济效益挂勾的岗位技术工资等工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