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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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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用工制度
  建国前,矿山工厂、匠铺作坊的雇主店东,除用本族亲朋做工外,其店员、技工、勤杂、徒工、壮工均从社会雇用,可随时被解雇。   建国初期,实行固定工和临时工制度。固定工由国家“统包统配”。1956年,私营工商业者和雇工绝大部分转为固定工。之后,固定工主要是临时工转正和从农业人口中招收。1971年临时工转正3310人。1979年后,以招收城镇待业青年为主。1984年起,除技工学校分配、安置退伍军人仍为固定工外,不再从社会招收固定工。1987年,全市有固定工26433人。临时工为固定工制度的必要补充,从事临时性工作和生产,不用于常年性岗位,由用工单位自行招用,1971年方纳入劳动管理计划。1987年有临时工7513人。   1959年始,实行亦工亦农工制度。亦工亦农工仍为农业户口,农闲时进厂干工,农忙时回家务农,能上能下。是年招收400人。1975年开始大批招收,至1978年,共招收8994人。之后,停止招收。到1984年底,有2438人解除合同,清退回原单位,6556人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1984年,招工制度改革,在新招工人中推行劳动合同制。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同用工单位采取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报名条件、考试成绩、名额、去向四公开,择优录用等办法,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制工人,少量从农村招收。用工单位同合同制工人签订与经济责任制结合的劳动合同,人尽其才,多劳多得,能进能出,打破了固定工与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到1987年,全市共有合同制工人120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