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五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五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离休   根据国务院规定,1982年开始,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实行离职休养。已退休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休。1987年,全市共有离休干部1355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56人。离休后,工资照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后,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发给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离休后,发给安家费,在城区居住的发150元,在农村居住的发300元;需建住房的发给2000元建房补助费,1984年增加到2500~3000元。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每人每月另发17元生活补助费。   离休干部,部分回原籍居住,部分在原工作单位或干休所居住,部分在城区自己建房或买房居住。   1983年后,每年由国家拨专款作为离休干部公用费和特需经费。公用费每人每年200元,由老干局和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四、六分成掌握使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150元,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救济。   退休   市内干部从1955年实行退休制度,到1987年底,全市共有1392名干部退休,其中1966年前退休267人。退休人员发60~90%原标准工资,因工致残而退休的加发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自1978年始,退休后发给150~300元安家费。回农村居住需建住房的发给1000元建房补助费。1984年增加到2000~2500元。政治待遇、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1975年和1980~1983年10月间,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   退职   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短,因年老体弱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退职。建国初期较少,1957年增多,且多因家庭生活困难退职。60年代初,因调整国民经济,退职人员增多。1978年后较少,多是落实政策改办退职。1952~1987年,共退职1750人,其中,1956年前退职14人,1957年102人,1958~1960年89人,1961~1965年1262人(1962年1079人),1966~1977年192人,1978~1987年91人。退职时按工龄发给一次性退职费。1978年始,退职费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不足26元的发给26元,保留城镇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1985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精减退职的人员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的15元。1986年,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于1957、1958年退职的老干部按月发给生活费26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79年前,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1980年,县委设老干部管理科,1984年成立老干部局。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均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相继设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市中、西医院、各乡(镇)医院设老干部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