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干部管理 资料库:诸城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诸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article/4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article/4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任免调配
  建国初期,县人委所属部门的一般干部任免调配由人事科负责,领导干部及县委所属部门的干部任免调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7~1966年,县人委所属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配,县人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调配由县革委组织组办理。1978年后,县直各部、委、办、局、公社领导干部调配任免由组织部负责,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仍由人事局负责。1979年后,凡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经县革委批准的科长、股长,县托儿所、计量所、水库管理所正副所长,一中、师范、“五七”大学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社直粮管所、税务所、交易所、银行所正副所长及农技站正副站长,均由县革委党组审批,县革委行文公布。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副科长、副股长,县直属医院、校、厂(矿)、公司、科室正副主任,县直工会主任,公社文书、助理员,公社林业站、食品站、烟站正副站长,水管所正副所长,公社小学、师范附小正副校长,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由县革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各局属工厂、公司的科长、股长、车间主任、门市部经理,联中正副校长,除教育、供销社自行任免调配外,均由人事局审批公布。1984年,政府机关的科、股干部,乡(镇)政府的助理,由主管局任免调配,向人事局备案。
  干部任免调配,坚持工作需要、任人唯贤、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1979年后,调配中注重解决夫妇两地分居的问题。对与外县(市)之间的干部调动,皆通过人事局洽商后办理。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经个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人事局办理手续。
  奖惩
  奖励 1950~1965年,县内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中没有很好的开展奖励工作,多是只惩不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建立健全了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评比、会议、学习、考勤、财务、信访等制度。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了《诸城县干部奖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有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晋职、通令嘉奖六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先个人工作总结,本单位集体评议,后评选出受奖人员名单,连同事迹材料上报审批。受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系统评奖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副局长以上的人员需经县委、县府审批,受升级奖励的经县委、县府审查后报潍坊市政府审批,受晋职奖励的经任命机关审批,受通令嘉奖的经省政府审批。是年底,在县直机关干部中第一次开展了评比奖励工作。166人受奖,占机关干部、工作人员总数的12.49%。自此,干部奖励制度日臻完善。

    表17—4  诸城市1982~1987年党、政机关干部奖励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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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参加评比人数│受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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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        │先进工作者  │记功      │记大功  │升级    │晋职      │通令嘉奖  │占评比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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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329        │166       │4           │129       │30      │2       │1         │          │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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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487        │570       │355         │131       │63      │21      │          │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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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3035        │472       │306         │89        │61      │16      │          │          │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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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3582        │778       │479         │190       │92      │17      │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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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处分。受处分的干部,多是贪污盗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欺骗组织、包庇坏人等。建国初期,重点查处贪污和违纪干部。60年代初,重点查处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惩处制度被破坏,大批干部惨遭迫害,其家属受到株连。1979年后,重点查处违纪干部。同时,对历史遗留案件进行复议。到1986年底,给“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190人平反,并解决了其受株连家属117人的入党、入团、就工等问题。

    表17—5  诸城市(县)1950~1987年受行政处分干部及复议情况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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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原处分情况                                                │复议情况                                  │安置情况              ┃
┃            ├──┬──┬──┬──┬──┬─┬───┬──┬──┬──┼──┬────┬────┬────┬───┼─┬──┬──┬───┨
┃            │计  │开除│开除│撤职│降职│降│记大过│记过│警告│其他│计  │维持原处│改变原处│撤消原处│其他  │计│离休│退休│退职  ┃
┃            │    │    │留察│    │    │级│      │    │    │    │    │分      │分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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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4 │199 │58  │55  │2   │39│78    │67  │17  │49  │564 │339     │21      │155     │49    │72│13  │5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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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5年│223 │87  │14  │45  │2   │27│17    │22  │2   │7   │223 │139     │4       │73      │7     │37│7   │27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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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6年│297 │103 │33  │8   │    │10│51    │39  │15  │38  │297 │161     │17      │81      │38    │35│6   │27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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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987年│44  │9   │11  │2   │    │2 │10    │6   │    │4   │44  │39      │        │1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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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