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调配
建国初期,县人委所属部门的一般干部任免调配由人事科负责,领导干部及县委所属部门的干部任免调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7~1966年,县人委所属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配,县人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调配由县革委组织组办理。1978年后,县直各部、委、办、局、公社领导干部调配任免由组织部负责,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仍由人事局负责。1979年后,凡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经县革委批准的科长、股长,县托儿所、计量所、水库管理所正副所长,一中、师范、“五七”大学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社直粮管所、税务所、交易所、银行所正副所长及农技站正副站长,均由县革委党组审批,县革委行文公布。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副科长、副股长,县直属医院、校、厂(矿)、公司、科室正副主任,县直工会主任,公社文书、助理员,公社林业站、食品站、烟站正副站长,水管所正副所长,公社小学、师范附小正副校长,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由县革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各局属工厂、公司的科长、股长、车间主任、门市部经理,联中正副校长,除教育、供销社自行任免调配外,均由人事局审批公布。1984年,政府机关的科、股干部,乡(镇)政府的助理,由主管局任免调配,向人事局备案。
干部任免调配,坚持工作需要、任人唯贤、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1979年后,调配中注重解决夫妇两地分居的问题。对与外县(市)之间的干部调动,皆通过人事局洽商后办理。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经个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人事局办理手续。
奖惩
奖励 1950~1965年,县内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中没有很好的开展奖励工作,多是只惩不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建立健全了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评比、会议、学习、考勤、财务、信访等制度。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了《诸城县干部奖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有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晋职、通令嘉奖六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先个人工作总结,本单位集体评议,后评选出受奖人员名单,连同事迹材料上报审批。受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系统评奖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副局长以上的人员需经县委、县府审批,受升级奖励的经县委、县府审查后报潍坊市政府审批,受晋职奖励的经任命机关审批,受通令嘉奖的经省政府审批。是年底,在县直机关干部中第一次开展了评比奖励工作。166人受奖,占机关干部、工作人员总数的12.49%。自此,干部奖励制度日臻完善。
表17—4 诸城市1982~1987年党、政机关干部奖励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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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参加评比人数│受奖人数 ┃
┃ │ ├─────┬──────┬─────┬────┬────┬─────┬─────┬────────┨
┃ │ │计 │先进工作者 │记功 │记大功 │升级 │晋职 │通令嘉奖 │占评比人数% ┃
┠─────┼──────┼─────┼──────┼─────┼────┼────┼─────┼─────┼────────┨
┃1982 │1329 │166 │4 │129 │30 │2 │1 │ │12.49 ┃
┠─────┼──────┼─────┼──────┼─────┼────┼────┼─────┼─────┼────────┨
┃1985 │1487 │570 │355 │131 │63 │21 │ │ │38.3 ┃
┠─────┼──────┼─────┼──────┼─────┼────┼────┼─────┼─────┼────────┨
┃1986 │3035 │472 │306 │89 │61 │16 │ │ │15.55 ┃
┠─────┼──────┼─────┼──────┼─────┼────┼────┼─────┼─────┼────────┨
┃1987 │3582 │778 │479 │190 │92 │17 │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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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处分。受处分的干部,多是贪污盗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欺骗组织、包庇坏人等。建国初期,重点查处贪污和违纪干部。60年代初,重点查处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惩处制度被破坏,大批干部惨遭迫害,其家属受到株连。1979年后,重点查处违纪干部。同时,对历史遗留案件进行复议。到1986年底,给“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190人平反,并解决了其受株连家属117人的入党、入团、就工等问题。
表17—5 诸城市(县)1950~1987年受行政处分干部及复议情况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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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原处分情况 │复议情况 │安置情况 ┃
┃ ├──┬──┬──┬──┬──┬─┬───┬──┬──┬──┼──┬────┬────┬────┬───┼─┬──┬──┬───┨
┃ │计 │开除│开除│撤职│降职│降│记大过│记过│警告│其他│计 │维持原处│改变原处│撤消原处│其他 │计│离休│退休│退职 ┃
┃ │ │ │留察│ │ │级│ │ │ │ │ │分 │分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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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4 │199 │58 │55 │2 │39│78 │67 │17 │49 │564 │339 │21 │155 │49 │72│13 │54 │5 ┃
┠──────┼──┼──┼──┼──┼──┼─┼───┼──┼──┼──┼──┼────┼────┼────┼───┼─┼──┼──┼───┨
┃1950~1965年│223 │87 │14 │45 │2 │27│17 │22 │2 │7 │223 │139 │4 │73 │7 │37│7 │27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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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6年│297 │103 │33 │8 │ │10│51 │39 │15 │38 │297 │161 │17 │81 │38 │35│6 │27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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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987年│44 │9 │11 │2 │ │2 │10 │6 │ │4 │44 │39 │ │1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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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管理
视图
任免调配
建国初期,县人委所属部门的一般干部任免调配由人事科负责,领导干部及县委所属部门的干部任免调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7~1966年,县人委所属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配,县人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调配由县革委组织组办理。1978年后,县直各部、委、办、局、公社领导干部调配任免由组织部负责,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仍由人事局负责。1979年后,凡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经县革委批准的科长、股长,县托儿所、计量所、水库管理所正副所长,一中、师范、“五七”大学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社直粮管所、税务所、交易所、银行所正副所长及农技站正副站长,均由县革委党组审批,县革委行文公布。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副科长、副股长,县直属医院、校、厂(矿)、公司、科室正副主任,县直工会主任,公社文书、助理员,公社林业站、食品站、烟站正副站长,水管所正副所长,公社小学、师范附小正副校长,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由县革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各局属工厂、公司的科长、股长、车间主任、门市部经理,联中正副校长,除教育、供销社自行任免调配外,均由人事局审批公布。1984年,政府机关的科、股干部,乡(镇)政府的助理,由主管局任免调配,向人事局备案。
干部任免调配,坚持工作需要、任人唯贤、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1979年后,调配中注重解决夫妇两地分居的问题。对与外县(市)之间的干部调动,皆通过人事局洽商后办理。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经个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人事局办理手续。
奖惩
奖励 1950~1965年,县内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中没有很好的开展奖励工作,多是只惩不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建立健全了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评比、会议、学习、考勤、财务、信访等制度。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了《诸城县干部奖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有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晋职、通令嘉奖六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先个人工作总结,本单位集体评议,后评选出受奖人员名单,连同事迹材料上报审批。受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系统评奖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副局长以上的人员需经县委、县府审批,受升级奖励的经县委、县府审查后报潍坊市政府审批,受晋职奖励的经任命机关审批,受通令嘉奖的经省政府审批。是年底,在县直机关干部中第一次开展了评比奖励工作。166人受奖,占机关干部、工作人员总数的12.49%。自此,干部奖励制度日臻完善。
表17—4 诸城市1982~1987年党、政机关干部奖励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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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参加评比人数│受奖人数 ┃
┃ │ ├─────┬──────┬─────┬────┬────┬─────┬─────┬────────┨
┃ │ │计 │先进工作者 │记功 │记大功 │升级 │晋职 │通令嘉奖 │占评比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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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329 │166 │4 │129 │30 │2 │1 │ │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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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487 │570 │355 │131 │63 │21 │ │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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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3035 │472 │306 │89 │61 │16 │ │ │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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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3582 │778 │479 │190 │92 │17 │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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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处分。受处分的干部,多是贪污盗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欺骗组织、包庇坏人等。建国初期,重点查处贪污和违纪干部。60年代初,重点查处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惩处制度被破坏,大批干部惨遭迫害,其家属受到株连。1979年后,重点查处违纪干部。同时,对历史遗留案件进行复议。到1986年底,给“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190人平反,并解决了其受株连家属117人的入党、入团、就工等问题。
表17—5 诸城市(县)1950~1987年受行政处分干部及复议情况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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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原处分情况 │复议情况 │安置情况 ┃
┃ ├──┬──┬──┬──┬──┬─┬───┬──┬──┬──┼──┬────┬────┬────┬───┼─┬──┬──┬───┨
┃ │计 │开除│开除│撤职│降职│降│记大过│记过│警告│其他│计 │维持原处│改变原处│撤消原处│其他 │计│离休│退休│退职 ┃
┃ │ │ │留察│ │ │级│ │ │ │ │ │分 │分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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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4 │199 │58 │55 │2 │39│78 │67 │17 │49 │564 │339 │21 │155 │49 │72│13 │5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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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5年│223 │87 │14 │45 │2 │27│17 │22 │2 │7 │223 │139 │4 │73 │7 │37│7 │27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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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6年│297 │103 │33 │8 │ │10│51 │39 │15 │38 │297 │161 │17 │81 │38 │35│6 │27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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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987年│44 │9 │11 │2 │ │2 │10 │6 │ │4 │44 │39 │ │1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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