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官吏以年计领俸银,按官职高低数量不等。知县岁俸银45两,每年另有养廉银1200两,公费银144两;典史岁俸银31.25两,养廉银80两;教谕、训导岁俸银40两,马夫15.567两,看监禁卒11.118两,斋夫12.4两,门斗7.4两,膳夫6.889两,民壮8两,皂隶、门子、仵作、轿伞夫、库子、斗级等均为。5.559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改用银元。
民国初期,县公署官员薪俸沿袭清制,教员年俸40~100元,月均6~7元,邮电员月薪30~35元。民国17年(1928),始行二等县薪俸标准,月薪,县长240元,科长80元,科员40元,行政录事18元,司法录事16元,政务警察8元。民国25年(1936),诸城升为一等县,月薪,县长360元,科局长110~180元,科员80~140元,办事员55~75元,一等巡官40元,二等巡官35元,巡长14元,一等警察8元,二等警察7.5元,三等警察7元,县司法处人员月薪55~70元。日伪时期,科长月薪50元,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教师薪俸见教育编)
第二节 薪俸
视图
晚清,官吏以年计领俸银,按官职高低数量不等。知县岁俸银45两,每年另有养廉银1200两,公费银144两;典史岁俸银31.25两,养廉银80两;教谕、训导岁俸银40两,马夫15.567两,看监禁卒11.118两,斋夫12.4两,门斗7.4两,膳夫6.889两,民壮8两,皂隶、门子、仵作、轿伞夫、库子、斗级等均为。5.559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改用银元。
民国初期,县公署官员薪俸沿袭清制,教员年俸40~100元,月均6~7元,邮电员月薪30~35元。民国17年(1928),始行二等县薪俸标准,月薪,县长240元,科长80元,科员40元,行政录事18元,司法录事16元,政务警察8元。民国25年(1936),诸城升为一等县,月薪,县长360元,科局长110~180元,科员80~140元,办事员55~75元,一等巡官40元,二等巡官35元,巡长14元,一等警察8元,二等警察7.5元,三等警察7元,县司法处人员月薪55~70元。日伪时期,科长月薪50元,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教师薪俸见教育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