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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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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官吏
  清末,县衙设知县、县丞、典史、训导、僧会、道会、六房吏、警务长、典狱员、劝学员等20余职。另有三班六房、典史署、儒学署、官库等差役50余名。   民国初年,县衙机构配员同清制。民国2年(1913),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有秘书,一科科长、二科科长、科员、教育公所主任、劝学所主任、警察所长、劝业员、劝学员等职。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下有秘书、科长、科员、公安局长、财政局长、建设局长、教育局长、指导员、警佐、事务员、巡官等职。民国23年(1934),县长下有总务科长、民政科长、财政科长、建设科长、教育科长、公安局长、秘书、指导员、科员、事务员等50余职。   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入诸城,伪县政府设县长、秘书、民政科长、财政科长、建设科长、教育科长、科员、警察局长、警备队正副队长、维持会长、承审处长、自卫总团团长等职。   1945年,诸城解放,国民党组建流亡政府,时设县长、秘书、保安队正副队长、庶务主任、金库主任、警察主任、教育科长、民政科长、社会科长等45职。